採訪/整理:張凱娜(本會副會長)


王美花,前經濟部長、智慧局局長。在經濟部共43年公務生涯,其中有19年是在智慧局度過。從專利處副處長、法務主任到專利組組長、商標組組長、副局長、局長,到經濟部常次、政次、直到經濟部長,王美花每一步都走得非常踏實,令人佩服。她已在前幾個月從經濟部長職務榮退下來,離開了內閣重要崗位,但過往的公務生涯所經歷與所付出的心血,相信都可成為我們寶貴的學習經驗。

問:您在智慧局長久服務的期間當中,最令您印象深刻,或是感觸的部分為何?


答:

參與談判經歷而大開眼界,發現國內的法規與國際規範有蠻大的落差,需要多交流。其中又以專利審查官的交流為最。

在智慧局IP領域工作了好長一段時間,幾乎都沒有想到過會離開這崗位。甚至還想過:萬一離開,是否未來在這領域可以做義工之類的事。所以可以說,因為在那裡工作了那麼久,對這份工作不僅有感情,而且有熱情。離開智慧局也是蠻突然決定的,所以對於IP領域還是覺得有數不完的事可以做呢~

之前曾在經濟部訴願會任職,所處理的案件八成以上也都是有關專利商標的爭議。而且在訴願會也待了16年,這些經歷到中標局(之後改制為「智慧局」)後也是有很大的幫助。換言之,去當經濟部次長前,我幾乎半輩子都在從事有關IP的事務。

因為個性喜歡東看看西看看,所以到國外看到與IP相關的規定或案例時,就覺得很有趣。尤其2004-2005年台灣加入WTO時參與TRIPs談判就真的大開眼界,因為有非常多的IP相關議題。談判時各國都會提一些proposal,甚至很多人也都會提出反對意見,所以感受到IP議題可延伸至這麼細的辯論,視野更加不同。如專利的議題、傳統知識的保護問題等都在那時候遇到的。

也因為參與WTO談判,再回頭看國內的問題時,感受到國內法的規定與國際規範差了一大截。所以當時我也推動了很多的事情,其中最大的就是有關審查官的交流活動。要交流首先就要對別人的規定看得更清楚。在閱讀後發現,別人的規範體系很清楚,案例也多,所以他們在撰寫guideline的背後都是由具體案例支撐的。反觀我們的guideline則是蠻「上位性」的原則。愈交流愈覺得台灣進步的空間還蠻大的。所以後來就想:雖未能加入聯合國,但透過雙邊交流時,仍應要有一定的水平、相當的知識才行。因此,推進IP一方面要更多的國際交流學習,另一方面也要發現自己國內的規定有一些問題需要處理。

問:您在智慧局印象最深的法案或事件為何?

答:

在局長任內修了三大法,且針對營業秘密刑責的加重,及專利審查基準都有所著墨,甚至跨部會的案子也多有關心。


2005年間台灣發生禽流感時,急需要相關的藥物治療,但當時克流感是羅氏藥廠的藥 ,卻因供不應求,所以台灣就表示要「自己做」(亦即專利法中有所謂的「特許實施」,必要時可剝奪原專利權人的權益。)後來歐盟不滿,便派人來諮商,來了解台灣以怎樣的理由「強制授權」。當時他們派了一個專員(specialist)過來,且帶了100個提問過來。在他來之前我們就先收到這些議題,當時看到這些問題真的受到很大的震撼。因為一個小團隊就可以提出這麼有體系的問題,逐一延伸下來。他抵達之後跟我們討論了一週。過程中,我們也陸續發現我國「特許實施」條文中的若干缺失。原本特許實施是日本人的用法,compulsory license的真意為何?我們的條文規定似乎並不完善。對方要我們確認其意義。其中,還牽涉到行政程序法123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有四款的規定。)對方要我們確定:究竟這是利益的廢止或是撤銷?

當時這雖只是一個名詞上的疑義,但也激起我們回頭去思考,究竟我們的六法有無合宜的翻譯?結論就是:我們的IP法規需要更多的國際化,讓外國人可以更確定我們的用詞定義。甚至再仔細檢視我們的條文後,發現可能也還很多需要大修。

所以我在智慧局長任內做了三大法的修正:除營業秘密法外,專利法、商標法全修,著作權法除增列ISP的法規範外,也修了一版全盤修正案。針對這麼艱澀的條文修正,要讓立法院瞭解實在很困難;更何況涉及利益相關的錄音著作的著作權益部分。例如可以在公園播放音樂唱跳的議題,錄音著作權人產生很大的反彈,甚至也產生了一些遊說團體,以致讓整個著作權法修訂一直無法送出去。

至於營業秘密法,因為半導體的許多製程除有專利外,更多是Know-how的部分。針對這些Know-how,當時中國大陸方面還挖角了我們很多的工程師。所以一些外商就提醒我們,未來可能會有一些brain-dry的問題。不僅人才流失,營業秘密也會洩漏出去。之後也的確發生若干案例,真的更擔心人才流失問題。所以在營業秘密法中就加以修正明列行為態樣,更加重了若干刑責。

針對這些複雜的修法,甚至我自己都加入修法的行列中。且修法中要辦公聽會,如何透過公聽會將各界相關意見放入到修法中,也是一門學問。

至於專利修法外最關鍵的配套措施「審查基準」,也從過去「上位式」的寫法,學習歐美日以更多案例為基礎的方式來撰寫。另外也同時翻譯成外文。除了委外翻譯外,同仁們也都要一併參與調校。我們也發行news letter,告訴大家最新修法內容;並且在網頁上都有同步的英文訊息。這樣的調整讓台灣的若干事務所都非常感謝,因為可以直接傳給客戶看,而國外的客戶也感受到台灣的效率,速度很快很精確。

修法的歷練讓法律人更加學到駕馭文字的重要,也讓經歷過的同仁漸漸擁有自己與世界同步的視野與信心

修法已經是相當繁雜的工程了,加上有跨部會的事務也需要關心。例如有關產業的動態我們也都有留意。所以曾經美方要求藥物專利與上市審查的「連結」一事,衛福部一直認為這是屬智慧局的事,推來推去,局裡就成立一個小組研究許多案例及其他國家的制度以確定責任歸屬。過程中我們真的投入不少心力來做。同樣的,農委會的種苗法、對基改作物的規範等等,我們局裡都有提供協助,因為在國際間我們都看到了相關的議題可供參考。還有,原民會有關傳統知識的保護議題,該怎麼設計,我們也都認為是相關的。

以上這些經歷,對於日後修訂「礦業法」,因涉及原住民權益,基於過往的交涉經驗,所以在次長任內就被交辦。爾後再跟環保團體進行很多的討論,好不容易最終順利修法通過。

至於2016年的APPLE跟SAMSUNG專利爭訟,我們也花了時間來瞭解,從APPLE手機的設計(JOB的創意),到裏面的APP裝置、功能等,全部都是專利的內容。這些都逐步讓專利審查官感受到專利的趣味,美國訴訟制度與產業上的運作息息相關。再者,2018年左右非常多通訊標準專利訴訟,以及高通公司與華為標準專利的訴訟等,讓我們思考過往大的資通公司為何後來一一凋零,其實也都與專利相關,我們在處理問題的過程中慢慢接觸而瞭解了重點。或許同仁們會需要多花時間在審查以外的相關事務物上,但能增加興趣、對產業實務的瞭解,仍是值得的。

尤其修法的歷練,對於法律人來說可說相當難得。如何駕馭關鍵的文字,可說是學了一身功夫。而除了修法、修審查基準,以及如何審案子外,更多的國際交流也讓同仁更有自信學習更多,確認IP的國際化。讓同仁站在國際的視野上有信心體認我們的水準已跟得上其他國家,也激勵自己要不斷的進步。

問:您對於現今台灣改變的樣貌,以及AI時代迅速竄起後所帶來的變化,覺得我們如何因應,或是如何增加國際競爭力?

答:

對於台灣過往的經歷或許是被逼的,但或因禍得福,如今在各方面得到國際的認可,大家也認定台灣尊重智慧財產權。
成為國際人,遵守國際規則,交往到各國人,可持續做生意


答:

如前所述,IP相關的索賠涉及到各個因素考量,例如:向誰索賠可以更輕省,甚至用怎樣的策略會拿到更多的權利金,這些都是策略。需要對相關的領域有瞭解並研究。

尤其現在AI時代,不管有無著作權,相關資料都先蒐集起來,然後創作新的著作。尤其是一些ISP平台,就只是單單蒐集別人已經寫好的各樣新聞、文章而刊出而未付出任何權利金,這樣似乎說不過去。對於這些原產出的,要用怎樣的機制來保護自己?有時靠法律手段似乎太慢了,因此目前我們所看到的機制,就是出版者設定一般人只能看部分產出內容,除非你加入會員才能看到更多產出內容。雖然這樣有點消極,但畢竟也是有效的保護方式。至於平台跟新聞業者間的衝突,各國如何保護,歐美日可能都不同,這天平究竟要如何擺,更值得關注瞭解國際趨勢。

而AI這新趨勢更是打破了過去慎重保護著作權的模式,過與不及可能會直接間接影響AI的發展,大家都不能說死。同樣的,過去在著作權法中要保護錄音著作權益時也引起過相當的爭議,因為會懷疑:錄音者的原創「貢獻」在哪裡?充其量不過是可取得一些「補償金」而已,而不是一個獨立受保護的著作權益。但不可諱言的,將著作權視為純商業利益的美國,認為是因為有錄音業者的幫助,著作方得以散布,否則創作者又如何取得相對的利益?

總之,如今IP的談判幾乎全都塵埃落定了,AI等未來的議題,國際尚無共識。過往美國談判的官員非常強硬,如今談判的重點已轉移到農業等議題上,例如開放美牛美豬的問題。而現在新川普時代來臨,很多議題可能又不一樣了。以我經歷了經濟部的工作之後也發現,IP在整個經濟部來說,幾乎是邊陲的議題,因為太專業了。只是我們過去在美方的壓力下,該學的該付錢的也都學到付錢了,我們的法制真的很健全了。台灣守法的概念雖是被逼的,但如今已成為基本,所以也可說是因禍得福。台灣尊重智慧財產權已經根深蒂固,所以已成為「國際人」,具備國際該有的各樣水準了。也因此,可以交到各國的朋友,繼續做各國的生意。

問:由於智慧財產權領域涉及個人權益、產業政策及國際法規標準等,產業在此領域的掌握也還沒辦法像國外那麼游刃有餘。以您過去任職經濟部的立場,相信應該有想對廠商說的話,或對於權利人給的建議。

答:

IP已是經營上必備,台灣又是以外銷為主的國家,不得不具備。台灣TSMC的技術、工藝簡直是業界永遠追不上的目標

不管或大或小的廠商,IP已經是必備,只要是做國際業務,一定要創新。有創新才能打出市場。而創新就是最好要有專利,只是唯一缺點是要「揭露」。不要以花費來估算,這乃是必要成本,唯有投資才能有長遠的生意。

台灣雖有很多的代工業,但卻能將這些「技術」成為一個「工藝」。光客戶端下單,就只是一個「需求」,但我們卻要從頭到尾完全搞定。就像TSMC乃在不斷創新中,一方面有專利,一方面用Know-how來保護。

比較韓國三星跟TSMC,三星不僅是良率遠遠不及TSMC,他們所做的事情也比較龐雜,不管是IC設計、封裝、製程,甚至還跨到家電業、手機等領域,如今他們出口不景氣甚至影響到整個韓國的經濟了。相對的SK海力士專注在記憶體領域,產能也大大提升中,與TSMC也密切合作,在記憶體上已將三星遠遠甩在後頭了。
當然,三星也遭遇一些過去沒有的問題,一個是與中國的逆差問題(過去長年順差),這是因為中國技術跟上以後,中國可自產自銷手機,對韓國三星的倚賴也大大減弱了。

反觀台灣AI市場讓中國無法搶,當然地緣政治是很重要的因素,台灣廠商也不斷地研發,從原先極簡單的伺服器氣能式散熱裝置,到之後的液能式散熱,現在的「浸潤式」裝置,都是非常有難度的,但廠商卻不斷地進步和研究。何況,台灣有IC產業,不斷地帶動整個伺服器產業,相較之下,台灣的若干傳產產品,如何與大陸的大量生產、低價傾銷的產品競爭,幾乎其他國家的傳產都被中國打趴了。所以持續研發,且尊重智慧財產權絕對是不可輕忽的。

問:對於現今要從事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學子,您會有怎樣的建議?

答:

以專利法為例,唯有將案例帶入,讓學生感受到趣味,才能進一步感受到IP的生命

首先,台灣大專院校的IP教育應該改革。就拿專利法來說,不能再光由法律人來教。因為專利中涉及技術的發展,以及技術的爭議等,恐非法律教授能教導的。
因為我曾經在大學中兼任過,課前也有預備相關的教材與案例,所以之後就有博士班的學生反應非常好。過往一般教授比較少從案例中來教授,因此這樣的授課方式對他們很有幫助。對此我覺得專利課程在大學開課實益不大,應該在研究所開課。尤其現在各研究所幾乎都有非法律本科生來繼續攻讀的,所以能談論的範圍就非常廣。現在有幾所非傳統體系的大學也都陸續找了專利事務所中有技術背景的專家來教授專利課程,所以他們是更具開闊心胸的。當然,也不是說法律本科老師就不能教,而是要進一步思考:要怎麼教有趣實用的課程,如此才算教得好。我個人是因為長期在此領域中與審查官有很多的對話、交流,我從他們身上學到很多技術,而他們則從我這裡聽到很多法律的邏輯,彼此學習過來的。

總之,IP是一門非常實用主義的領域,在教授的過程中,若只是單純地教導法條,可能只是「平面」的內容,較平淡無奇;唯有將案例帶入,才能教出IP的生命,學生也才會對此產生興趣。

公務生涯中對IP付出最多時間與感情的前經濟部長王美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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