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玟妤律師
『要上台大,先進台大』的商標爭議
我有個同學,立志考上台大。不過第一年考上台大補習班,第二年重考,才考到最高學府的台灣大學。符合當時流行的廣告詞:『台大補習班是台大的跳板,升學的搖籃』。民國111年法院判決台大補習班要賠償台灣大學623萬元。 台大補習班不能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台大」、「台大TAIDA」及「TAIDA」字樣於補習班等教育服務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
這兩個都是辦理教育的單位,一個是公立的教育機構,一個是私人的教育機構,都是裁培莘莘學子,為什麼法院會這樣判呢?
台灣第一學府國立臺灣大學,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了一系列的「台大商標」,包括台大TAIDA」「台大」、「臺大」、「TAIDA」、「台大TAIDA」, 表彰於學術教育、研究等相關的商品及服務。
台大補習班在民國61年間經臺北市教育局核准立案,從事補習班、函授課程 、教育服務。台大補習班的招生對象是有補習需求的國、高中學生,而台灣大學則是依大學法辦理大學以上人士的教育(有大學高等教育及文憑需求),雖然兩者以同樣的名稱從事教育工作,但是兩者的客群和往來對象完全不同,提供的服務也不一樣,兩者並無替代性。 台大補習班與台灣大學己經併存半世紀以上,台大補習班認為他們與台灣大學,雖然都是教育界, 但所提供服務的對象及客群並不相同,台灣大學並沒有營運短期補習班業務,消費者應該可以區辨為不同來源,而且消費者的需求也不同,不會導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的可能.
商標法第5條所規定之商標使用有三個要件:(1)使用人係基於行銷商品或服務之目的而使用;(2)需有使用商標之行為;(3)需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要判斷是否作為商標使用,應該綜合審酌圖案的配置、大小、顏色及設計有無特別顯著性、為相關消費者熟悉程度,並考量其使用性質是否足以使消費者藉以區別所表彰之商品來源進行判斷。
雖然台大補習班聲稱,全國有多家補習班或公司以「台大」作為名稱,消費者應該沒有混淆誤認的可能。但是商標法第68條第1款規定,並不需要有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之虞為必要。
法院認為,台大補習班經營補習班課程等教育服務,雖然是以國、高中生為主,但是台灣大學也有提供推廣教育、語文學習,還有為高中生舉辦的人才培育,台大補習班和台灣大學兩者所提供的教育學習服務,有高度的重疊性,市場並沒有明顯區隔,有學習需求的相關消費者,還是會有淆誤認的可能。
雖然台大補習班主張, 其他補習班或公司也有使用「台大」這個名詞登記,然而,法院認為公開登記資料,只是僅供行政機關作為登記管理的用途,並不是行政機關准予登記,就表示沒有相同或近似他人商標的問題。
所以,台大補習班所標示「台大」、「TAIDA」字樣與台灣大學學商標完全相同,而且台大補習班的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類別雖然為「補習班、教育服務、函授課程、教育資訊、知識或技術之傳授」,但是與台大補習班、明明公司所從事的補習班、教育服務、知識或技術之傳授等服務與台灣大學屬於同一服務,被告台大補習班使用台灣大學商標標之行為,已經構成商標法第68條第1款之商標侵權行為。
此外,台大補習班曾經在民國77年及81年分別以「台大」、「台大及圖」向智慧局申請商標註冊,均遭智慧局以「台大」即為國立臺灣大學之簡稱,以此作為商標,容易使人對於服務提供的主體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因此智慧局駁回台大補習班的申請。
法院認為,相關消費者及台大補習班都明知「台大」或「臺大」所代表的即為台灣大學,台大補習班顯然是為了攀附台灣大學在教育界所建立的信譽。
最後法院判決,台大補習班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台大」、「台大TAIDA」及「TAIDA」字樣於補習班等教育服務之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並不得用於與該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或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等方式為之;其已使用者並應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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