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范立達

大概二十年前,我還在跑新聞的年代,每年寒、暑假,報社總會分配幾位大學三、四年級的傳播科系學生給我,要我帶著他們到線上實習。我也都會在帶他們跑線的第一天,告訴他們,新聞記者是一個最有趣的工作,因為,「你幾時見過兩天的報紙長得一模一樣的?」、「別人的工作都是日復一日、年復一年,只有記者可以每天面對不同的人與事。」

我說的是真心話。記者真是一個太有趣的職業了。我回憶起還在跑線的那段時間,每天早上起床時,心情都是充滿期待。我總覺得,我每一天都在面對完全未知的24小時,這世上有太多太有意思的事情等著我去探索、挖掘、報導。我筆下的每一篇稿子,內容都不一樣,我的生活完全不枯燥。

但記者當久了之後,還是會有失落感。失落的原因,倒不是職業倦怠,而是會自問,我每天寫了這麼多篇稿子,登在報上,會有多少人看過?新聞的新鮮度常常稍縱即逝,與其說今天的新聞是明天的歷史,還不如說今天的新聞是明天的垃圾。過期的報紙只能拿來墊便當,過期的新聞只能遺忘在風中,還有誰會記得?

於是,在跑線跑了一段時間之後,總會想為自己留下點什麼。報紙的生命週期太短促,過期的報紙簡直一文不值,但書籍不然,一本書如果出版,有時可以留芳百世。我案頭上還擺著水滸、封神、三國,那可都是從數百年前流傳至今的名著。古人也說,立功、立德、立言,我不才,沒有立功、立德的本事,但每天在搖筆桿的我,若要著書立作,想想似乎沒那麼困難。但,我能寫些什麼?當記者的人,最會的事就是採訪人生,如果要寫書,最容易切入的角度也就是找一個值得書寫的人,說服他接受我的深度採訪,之後再為他立傳。

於是,《情治檔案:一個老調查員的自述》、《現聲說法:一位資深法官的回憶錄》、《調查員揭密:情治生涯四十年,揭開調查局神祕的歷史與過往》,三本為人作嫁的傳記於焉誕生。

但真正提筆寫書後,才深切感覺寫書和寫新聞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

寫篇新聞,短則兩、三百字,再長也不過數千字,但要寫一本略具規模的書,不到十萬字是沒臉出版的。習慣寫短文的人,突然要寫長文,那不只是心態上的調整,更是毅力的考驗。

再者,跑新聞時因為受限於每天的截稿壓力,採訪工作往往只能是浮光掠影,無法深入一探究竟。但寫書就不同了,一本書,從落筆的第一個字,到脫稿交卷,有時可以長達數年,時間既然能拉這麼長,就有更多的時間與想要書寫的對象好好糾纏,那種挖掘與閃躲之間的交鋒,就像在跳探戈,你進我退、你退我進,有時耗盡心力,仍然無法從採訪對象口中挖出想要的內幕,那種挫敗與無力之感,非親身經歷,實無法體會。

所以,當我看完我的同行胡慕情所寫的《一位女性殺人犯的素描:她如何謀弒母親、婆婆與丈夫》後,之所以會如此驚嘆,或許正因為我自覺應該能比一般讀者更明白她完成這本書所經歷的痛苦與煎熬。

胡慕情筆下的傳主是死刑犯林于如,她的犯案經歷在維基百科上寫得清清楚楚。案發時間是2009年,時年27歲的林于如被控在南投縣埔里鎮先後殺害自己的母親、婆婆和丈夫,一審被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死刑,上訴到台中高等法院後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她被控殺害母親、婆婆的犯行維持無期徒刑,殺夫則改判死刑,最後亦以此一刑度於2013年6月定讞,此後她一直羈押在台中女子監獄等待執行。而因為林于如涉案的情節過於驚人,媒體還把她稱為「南投黑寡婦」、「埔里黑寡婦」,或稱她為「南投驚世媳婦」或「埔里驚世媳婦」。

胡慕情是直到2020年6月,也就是本案定讞後7年才首度到台中女監探視林于如,並提出想要寫下她的故事的請求,之後,就此展開長達三年多的反覆拉扯,直到成書。

這段過程想必艱辛。

我第一次採訪死刑犯,是在1989年4月3日,受訪對象是林宗誠犯罪集團之一的溫錦隆。採訪日期之所以記得這麼清楚,是因為他翌日凌晨三點就被槍決了。

那次的採訪經驗對我的影響很大,我記得,採訪結束後,我還跟他約好下周再見,但沒想到一覺醒來,已經人鬼殊途,陰陽兩隔。4月4日那天,當午間電視新聞報導溫錦隆已經伏法時,我愣在當場無法動彈,心理衝擊大到無法言說。

我不知道胡慕情在採訪林于如時,會否有跟時間賽跑的心理威脅,但我猜想,就算有,或許也不強烈,畢竟,台灣已經多年沒執行死刑,林于如若沒在定讞後的第一時間就槍決(像鄭捷一般),就可能拖上一段長久的時間。

但採訪死刑犯終究是困難的。

首先,死刑犯與記者非親非故,雙方間毫無信賴基礎。試想,一個素未謀面之人,某日突來探監,劈頭就提出採訪邀約,換做是你、我,可能也難接受。若往性惡論去想,記者此舉是不是在榨取死刑犯的剩餘價值?想要透過死刑犯的故事來變現?或博取名聲?

在此情形下,死刑犯如果直接或隱諱的提出利益交換的要求,或許也是人之常情,不足為奇。

果然,林于如幾次和胡慕情會面後,就開始透露希望能獲得金錢援助的想法,一開始,胡慕情還會匯付少量金錢,但次數一頻繁,就不免懷疑,這會不會是個無底洞?會不會賠了夫人又折兵?錢給出去,但最後一無所獲?此時,採訪者就必須思索,她該繼續接受並滿足採訪對象提出的需求嗎?還是拒絕?如果拒絕,會不會前功盡棄?這是個兩難的問題。

因為,受過新聞訓練的我們,絕對相信新聞是不能透過金錢或利益交換得來。任何新聞採訪的過程中,只要有一絲一毫金錢/利益交換的影子,都會讓這則新聞失去可信度。新聞如此,以調查報導、人物專訪為基底的長篇故事寫作,也是如此。所以,當林于如在獄中一次、兩次假借戒護就醫須要醫藥費,而向胡慕情提出索求時,該不該應允,就成了胡慕情對專業堅持的重大考驗。不僅如此,由於死刑犯每周只能會客一次,每次只有15分鐘,且會客過程全程監聽,林于如認為在此環境無法令她暢所欲言,所以她突然在某次信件中提議,要求胡慕情與她同性結婚,爾後,胡慕情便可以配偶的身分探監,探視的條件也會放寬許多。林于如還大方的說,結婚只是權宜,如果採訪工作結束,胡慕情不想維持這樣的關係,雙方亦可分手。她還保證,結婚前雙方可約定財產分離制,而且,此事她絕不對外說,除了監所必要人員之外,沒有人會知道她們結婚。

換言之,林于如提出的是「假結婚」的請求。

其實,我在書中看到這一段時,自己的內心也很掙扎。從專業倫理來說,林于如的請求當然不能同意,但從現實考量,「假結婚」若是出於雙方事前的約定,那就不算欺騙對方(法律上的「術語」叫做「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且,取得配偶身分後,採訪工作的便利性真的高許多,受訪者更可能因為雙方之間有這一層假配偶的關係存在,更願意打開心防,吐露出更多不足為外人道的祕辛。這樣的誘惑,簡直比伊甸園的蘋果還誘人,我想,任何一位有企圖心的記者都很難抵擋。

所以,我很好奇胡慕情會如何回應?

結果,胡慕情回了一封長信給林于如(頁77-81),她在信裡婉轉的說:「對我來說,人跟人之間的關係既脆弱又珍貴。不管這個關係是因為什麼樣的原因開始建立的,我都希望這段關係是健康的。不要誤會,我並不是說,同性婚姻這樣的關係並不健康,我所謂的不健康,是說,我們並不是基於婚姻原本的意義去結合。換句話說,妳的提議像是一種利用。而利用並不健康。」、「…對我來說,現在之所以還不想要結婚,是因為我沒有遇到我覺得適合一起生活的人。所謂生活,會有很多起起伏伏、很多需要一起承擔跟面對的責任。而人之所以會想要去承擔這些責任的折磨,沒有愛是辦不到的。所以對我來講,如果婚姻等同跟人共同生活,那麼這件事情並不像我去一家公司上班、老闆給我錢、我做好他交代的工作,這樣簡單的利益交換關係。而是人跟人之間,很慎重的承諾。」、「不只是婚姻,朋友之間的關係也是。我們雖然是因為要寫故事才開始建立關係的,聽起來,好像跟工作有一點類似。但人跟人之間,一旦開始交流,就不會純粹只有利益。記得我之前的信應該提過,對我來說,故事是很珍貴的。故事就是人生命的一部分。是她的經驗、她的記憶、她的反省、她的領悟。故事就像是人身上的一塊肉。」、「所以,對我來說,當妳說妳願意告訴我妳的故事,那就像是妳把身上的一塊肉切割下來一樣。這是非常非常慎重的交付。因為這麼珍貴,所以我不能用很隨便的方式對待它。…妳可能覺得,已經失去所有,是死刑犯,不太可能再離開監獄,而且妳想說出妳的故事,所以心甘情願意被利用。但正是因為妳也是這麼慎重地對待自己的故事,更讓我不能去做出利用的行為。這會毀壞人跟人之間,沒有辦法用言語形容的那個像寶石一樣美麗的東西。」

這大概是全書裡最美的一段文字了。讀到這段,我非常感動。胡慕情很清楚的說出她對婚姻的想像,也很明白的拒絕了林于如的邀請,但又誠懇的說明拒絕的理由,是不想污染雙方之間那種「像寶石一樣美麗的東西」。

但這樣的拒絕是有高風險的。果然,林于如雖然回信說:「一切我會尊重妳的決定。而且妳說的對,妳也有妳自己的人生規劃和考量,所以我會尊重。」但事實上,雙方之間的關係又退回原點,沒有任何進展。

在幾度拉扯之間,胡慕情也曾透過主跑社會路線的同事,希望能透過人脈向台中女監溝通,得以申請特別會面,以放寬她探視林于如的限制。同事溝通後,原本拍胸脯保證都「喬」好了,但實際探視時卻仍舊困難重重。她再請同事探問,結果獲悉林于如竟然在女監到處放話,聲稱有記者要採訪她、為她寫書,「還大肆宣傳她要跟妳結婚。」女監主管階層聞訊後深感疑慮,就更嚴格限制胡慕情的探訪。

由此看來,林于如面對採訪者胡慕情時,是一種樣貌,回到舍房面對其他牢友時,又是另一種面目。當然,我們都知道,人,不可能只有一種面貌,但如果反差如此之大,不免讓人疑惑,哪一種才是真的。再進一步想,林于如過往與胡慕情會面時所言的內容,以及兩人書信往返中所述的種種,真實性又有多少?

之後,林于如又寄信向胡慕情索求三千元,稱因為急診住院需要急用,但胡慕情求證監所特約醫院,卻沒有林于如的住院紀錄,這讓胡慕情不免猶豫再三。畢竟,受訪對象若不誠實,再繼續執行採訪任務亦無實益,掙扎了幾個月,林于如不斷來信索討金錢,最後,胡慕情終於在回信中直接的說明:「資助的部分我必須問過公司確定後再回妳。但我想機率應該不高,因為長久下來,這會變成一種利益交換,但寫報導或寫書,是不能有這一層利益關係的。就像之前妳提議同性婚姻時我跟妳說過的,要寫這個故事,是建立在雙方都有意願的情況下,我不會為了故事去做利益上的交換,希望妳也是。因為這種利益交換,會讓故事失去可信度,這樣一來,我們希望藉由妳的故事,去告知社會大眾某些公共價值或社會結構問題的初衷,就會沒辦法實現。」

在無法突破採訪限制的條件下,胡慕情只好退而求其次,鼓勵林于如自己把她的故事寫出來,林于如也順水推舟,向胡慕情索取筆、稿紙和修正液。這些寫作工具,監所也有,但胡慕情仍會擔心,若直接匯錢給林于如,她真會拿去買這些文房四寶嗎?還是會挪作他用?於是,胡慕情最後乾脆直接把寫作工具寄到台中女監,但此舉也讓林于如感到不快。她抱怨,寄來的原子筆不符合監所的安全規定(筆管不是全透明的),所以全部報廢,另又抱怨一次寄來的四本稿子沒地方放,說來說去,當然是埋怨胡慕情為何不直接寄錢給她。

沒想到,隔了一年之後,林于如真的在獄中完成了十萬字上下的自傳,由於內容多有重複,經過編輯修正錯字和剪裁長度後,即收錄在本書裡,成為佔據全書超過四分之一的重要篇章。

讀到林于如的自傳時,我非常驚訝,也很佩服胡慕情竟能做到這麼困難的事。當然,林于如的自傳多處充滿矛盾,以及一望可知的錯誤(例如,她說,煮豆漿時的溫度「上千度」…),但這絲毫不減這份自傳的珍貴。因為,讓一名死刑犯寫下自傳,親筆還原案發的過程,我們才得以參看當事人的說法,並對照法院判決書中指控她殺害母親、毒殺婆婆及丈夫的過程 林于如寫下的,不見得是百分之百真實,但至少是另一種聲音,讓我們更親近犯罪者的心理,或許也能提供另一種暴力犯罪發生原因的思考途徑。這種成果,不是每個人都能做到。

我還記得,當年陳進興被判入死牢時,警察大學黃富源教授就非常想去探訪他,想試圖了解像陳進興這類人的人格特質是如何形成的,但時不我與,陳進興很快就伏法,整個犯罪人格探索的計畫也就胎死腹中。

所以,在胡慕情的勸說下,林于如願意寫下自傳,這的確是非常大的成就。

林于如的自述,是本書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從她的自述中,我讀到太多的社會議題,包括隔代教養、家暴、手足性侵、同性戀情、賭博、鬥毆、墮胎、酗酒、黑社會勢力等,這麼多社會議題若都集中在她一個人身上,當然可以想見,她的人格與人生一定會受到很嚴重的傷害。不過,我也必須老實說,由於林于如自傳所提及的部分情節實在過於離奇,我不免對其中的真實度產生嚴重的懷疑,更不禁揣想,林于如會不會把她待在獄中十多年和獄友間的所見所聞,都化成她個人的人生經歷?

此外,在自述中,林于如對於被法院指控的各項犯行,也有了她的說法。

對於弒母,林于如在自傳中的說法卻是:她與丈夫在家中掙扎,雙方拉扯,母親上前勸阻,但沒想到老公大手一揮,就把母親推落樓梯摔死。

這與她在法庭中自承犯罪的說法當然不符。

另外,判決書中指控林于如因為生意競爭,把埔里鎮一家臭豆腐店給燒了,但在自傳中,她也說整件事是她老公所為,她事前完全不知情。

婆婆在醫院突然死亡,林于如也說是老公偷偷在婆婆的點滴中加了其他藥物所致,目的是想要領取保險金以清償賭債。但在法院判決書裡,林于如也坦承,在婆婆的點滴裡是她加了藥,是她毒殺了婆婆。

至於毒殺老公這事,林于如在自傳中倒是乾脆的承認了,但她辯解,她是因為被老公逼急了,老公還威脅要打孩子,她被逼到極端,才利用老公住院的時機,在點滴內加藥把老公毒死。

所以,什麼才是真實?

按理說,一名對於未來已經失去希望的死刑犯,似乎沒有必要再說謊,但有沒有可能,是因為她多次與胡慕情交談後,得知胡慕情最後會把整個採訪的過程整理成書,所以她們之間的一切往來都會公諸於世,為此,她還是想在書中美化自己,所以才對自己被法院指控的犯行避重就輕?

又或者,她自傳所言完全真實,整個檢警機關和法院判決都冤枉了她?我其實沒有答案。

我不知道胡慕情在完成本書後,對於整起案件有沒有新的想法?胡慕情非常認真,她訪問了台中女監的管理員、心理師、精神鑑定人員、承辦本案的員警、街坊鄰居,甚至是臭豆腐店被燒掉的苦主,她也走訪了廢死聯盟成員,以及極力營救林于如的律師。我相信她一定也閱讀跟本案有關的法律文件及書類。但記者不是上帝,就算蒐集了再多的拼圖,也不見得能還原真相,林于如究竟有沒有殘忍的殺害三名至親?她所犯之罪是否已達到必須以死贖罪的地步?答案只在她的心裡。

(但她是記者,她只能客觀呈現她的採訪所得,不能評述,所以,她也沒辦法揭露她的心證。)

多年前,我閱讀楚門.卡波堤(Truman Capote)的非虛構小說《冷血》時,就一直期待國內也能有類似的作品問世,看到胡慕情的這部《一位女性殺人犯的素描:她如何謀弒母親、婆婆與丈夫》,終於覺得余願足矣。但好書不能只有一部,期待更多優秀的記者也都投身至長篇寫作的行列(儘管這工作非常孤獨),再為嗜書的讀者們創作出更多非虛構的採訪作品吧!

記者與殺人犯的協奏曲
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