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談/整理:張凱娜(本會副會長)

李貴敏女士曾擔任國民黨不分區立法委員,除了本身有豐富的專業經驗外,對於智權的修法也有許多深入的研究。本次我們來請教她對於修法過程中的許多折衝與實務經歷。

  • 您是少數具有相當深厚的法學基礎,又有多年執業律師實務經驗的立法委員,可否談談您在擔任經濟委員時所參與修改智權法案的重要經驗與感想。

立法過程是冗長且艱辛的過程,不負國內廠商所託
終順利推動營業秘密與專利法的修正

答:     我在立法院提案並通過的法案很多,過程也很艱辛。除了要確保修法內容能符合產業需求、國家發展並能與國際接軌外,還要說服行政單位,司法機關和相關委員會的立法委員們,甚至各政黨的黨鞭、書記長或幹事長等幹部;更要緊盯主審該法案的委員會主秘、工作人員和立法院議事處成員,才能讓法案順利完成連署、提案並送交黨團,也才能進入程序委員會排案,以便在院會一讀並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一讀後,則要拜託主審委員會的召委選定審查日期並排案審查,還要拜託主審委員會的立法委員們出席並參與大體討論和其後的逐條審查,以避免人數不足流會或無法審查通過的後果。另外,在法案經委員會修正通過送出委員會後,則要緊盯該委員會主秘及行政人員著手進行後續事項,以確認修正條文內容、理由及修正前後對照表與會議決議內容等均一致,並再拜託該委員會的召委簽字送出,以進行後續黨團協商及朝野協商等程序,更要拜託各政黨黨鞭不要阻擋或覆議,才能將修正的法案排入院會審查,也才可能進行二、三讀審查並決議通過。

以《營業秘密法》的修法為例,還記得當年台積電機密資料外洩,卻因缺乏足以遏止的法令而苦惱不堪。當時,台積電的法務長Richard Thurston帶領科學園區多家公司的法務長一起來找我,尋求避免營業秘密外流的方案,而催生了《營業秘密》第13-1至13-4條之增訂。企業界表示在102年前,營業秘密之侵害行為不論民刑事責任均甚輕而毫無遏阻作用,有台積電資深處長梁孟松至韓國三星電子任職、康寧公司資深工程師任職河北東旭公司等等為鑑,而要求修正《營業秘密法》以保障企業辛苦耕耘的研發成果。因此,我當時就提出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過程中,不但要說服經濟部、法務部等行政官員,還要和產業界和學者溝通,更要說服司法院、立法委員和各黨團幹部和成員,而耗時費事。還記得,委員會審查時,曾有出席委員與會時抱怨從沒聽過、也不知道有《營業秘密法》的存在。但無論如何,還是要感謝當時立法院各黨對我的信賴,在經過不斷解釋和說明,並一步步緊盯排案、討論及協商等後,《營業秘密法》修正條文終於在102年1月11日三讀通過,以提供企業保護研發投入的成果,而台積電、友達、宏達電等企業對於營業秘密外洩國外競爭對手的不法行為,也終能依《營業秘密法》提出合宜的救濟與追訴,以避免技術或人才外流。

再以《專利法》修正為例,由於歐美企業經常利用其智財及市場優勢,對準台灣企業的海外市場在當地提訴索賠,以致於專利攻防當道此起彼落,國內企業也常淪為國外產業索賠的提款機,而苦不堪言卻又毫無因應對策。有鑑於此,我在103年,參酌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與美國關稅法337法案提案增訂第97條之1至第97條之5等規定,賦予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專利權的進口產品,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以便與國際接軌並提供國內企業有反制的管道和法律依據。另外,在104年時,也因應專利師公會的緊急請託,必需在104年第一會期前完成《專利師法》的修正,我親自跑完所有立法流程,最終不負所託在期限內修法完成。據立法院行政人員表示從沒見過立法委員親自跑立法院各流程,也從沒見過有法令能在這麼短的期限內能修法完成。

這些充實的經歷和過程,其實也驗證,只要有心、有專業,立法院也能很有效率!

  • 您常年擔任園區IC產業的法律顧問,對於他們所面臨的專利議題應該也有一些看見與處理經驗,是否也跟我們分享一下您印象最深的案例與處理方式?

答:我雖然未及參與新竹科學園區的設立,但因執業較早並參與許多國內外創投業務,而見證了園區科技產業的成長與茁壯。也因此,經常處理國際案件。其中又以智財案件居多,並包括:面板業、OLED、IC產業等,也實際參與在歐洲、美國、日本、韓國和大陸地區的非訟、訴訟、仲裁、調解和舉發無效等案件。以IC產業為例,我曾協助國內廠商面對海外跨國企業的專利侵權訴訟,並成功反控這些國際大廠(包括:原非揮發性記憶體世界第一的美國Spansion與赫赫有名的日本東芝半導體等)專利侵權,並獲取數十億以上的巨額理賠,也洗刷國內企業面對跨國大廠只能繳械並伏首稱臣的汙名,這些爭議和結果在股市觀測站也都有依法公告。

訴訟策略不能千篇一律,而須視實際狀況而定。國內企業在國際訴訟勝訴應證國人的自主研發成效及專業能力。

以前揭案件為例,國內企業在收到全球該領域第一大公司在美國ITC及地方法院控訴專利侵權後,並未倉皇失措,而是請我協助進行應戰程序,包括:成立內部團隊並調查有無侵權疑慮,並推薦爭議所在地的律師和專家們,共同組成訴訟團隊研討因應策略及行動方案。而訴訟團隊在睿智的董事長領導和果決判斷下、技術長和智財成員的專業技術分析下,以及國際一流律師與專家的配合下,築建起縝密的不侵權答辯,並搜索合適的先前技術舉發無效,且針對對手產品與我方專利進行比對和分析後,隨即與對手展開談判,並在國內外反訴侵權。過程中,屢屢過關斬將並出奇制勝,也讓對手面紅耳赤、瞠目結舌,並成功說服第三人及法院,最終對手才不得不支付巨額和解結案。還記得過程中,仲裁人認為我方言之有理而規勸對手,而對手CEO則被我氣得口不擇言,要求要與董事長直接協商,而最終以和解落幕。

其實,訴訟策略絕不可能千篇一律,而須視實際狀況(包括:技術方面、管轄法院、訴訟程序、證據等等)而定。但無論如何,過往成功協助國內外企業獲勝的案件,也驗證國人的自主研發成效及專業能力。畢竟,巧婦難為無米之炊,作戰也需要子彈;帶兵官更需要主子的信賴,才不至於腹背受敵,也才能在國際攻防戰中勝出。

有鑑於此,要提醒有志於國際或智財案件的專業律師們,除了透過實務孰悉各國訴訟外,也要深入了解客戶的專業領域,並實事求是的贏得客戶的信賴。否則,縱是千古奇才或縱有千般武藝,也未必能適時伸展。

  • 對於法律人要瞭解一些科技名詞以協助廠商處理相關問題,不知您可否談談您是怎樣突破的?

法律人面對日新月異的科技發展,不論是執行業務過程中以案件、客戶為師,或是廣泛學習相關新知,發表書籍文獻、教學等,都是充實自我與突破舒適圈的方式

答:     在面對不同類型的案件,特別是跨國案件中,經常需要與跨國企業的各項專業人才、專家與各國律師事務所一流律師進行溝通合作,包含:美國Fish & Richardson、德國的Wallinger Ricker Schlotter Tostmann及中國大陸的競天公誠等,都是各地智財領域的一流律師事務所,也多有兼具技術與法律專長的人才。雖然,律師費也都不低,但總比割地賠款給競爭對手或專利蟑螂來得好吧!何況,能有機會和全球智財菁英們集聚一堂,聽取其等的專業意見,或透過不同案件深入不同的技術領域,並與各國頂尖律師、仲裁人相互切磋,並各自從法律、業界角度詮釋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研擬訴訟與談判策略,協助企業突破困境等,也讓自己在視野提升、專業更上一層樓之餘,結識眾多跨國或跨領域的奇才。

至於面對專業術語,也應該坦然面對,不要害怕,也不要裝熟。畢竟,一回生、二回熟,用開闊的心胸和幼童學習的心態,一定可以把複雜的技術或名詞,用通俗的例子理解並表達。何況,紛爭或訴訟無法單憑專業名詞解決,而需要透過知己知彼後訂定的策略、佈局和出牌致勝。

其實,平時也可透過追蹤國際科技法律規範與實務,培養科技知識。例如:幾年前比特幣、NFT等虛擬貨幣崛起,到近期生成式人工智慧(AI)技術的蓬勃發展,以及各國如何介入監管虛擬貨幣、人工智慧的課題等等都有助於律師的跨領域自學。此外,產業界與學術界也有相關文獻、報導可參;各國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更有相關法令資料可參,而實務上更有法院裁判對特定議題表示意見。凡此,都是可以取經的寶庫;而透過閱讀各國相關文獻或是法令規範,更可以掌握不同國家間對於類似問題的處理方式。以我所撰寫的《美魔女律師教你生活不犯錯:人人都需要知道的法律常識,自己的人生自己顧!》為例,就是結合生活時事與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商標權法、著作權法等文章所匯集而成。另外,發表意見於社群媒體平台或是與媒體記者互動,舉目可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領域的議題,也都是跟上社會與技術潮流的方式。

此外,我在陽明交通大學、東吳大學等學校授課30餘年,教授商事法專題、智慧財產權契約與授權以及企業法律等課程,在準備課程教材時也構思如何將法律與當下時事結合,使學生產生學習法律的熱忱,而學生、助教課堂的分享反饋更是給我的重要養分,也讓我有許多機會深入瞭解科技領域內容並教學相長。

簡言之,法律人面對日新月異的科技發展,不論是執行業務過程中以案件、客戶為師,或是廣泛學習相關新知,發表書籍文獻、教學,都是充實自我與突破舒適圈的方式。

  • 對於時下年輕學子想要從事智慧財產權領域,您可否可給予一些建議?

答:     我在陽明交通大學、東吳大學教學智慧財產權相關課程,深知法律人將法律知識傳播予社會大眾的重責大任,對於想要從事智慧財產領域的法律人,給予以下建議:

加強外語能力、社會時事、法院裁判、終身學習等
都是從事IP領域的重要階段

  • 社會時事新聞-詮釋法律內涵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曾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這句名言反應法律的意義,往往是透過個別案件中發揚光大。司法院大法官王澤鑑也強調透過案例研究方法,來理解法律規範並鍛鍊法律思維方法。如想要建立對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基本知識,除學者編纂教科書內容外,也可從新聞時事中涉獵。例如:網紅Andy與家寧間的頻道經營爭議,即與著作權法、商標權法密切相關。如果覺得法條文字生硬無趣,不妨與案例結合著手。

  • 法院裁判-奠定法學基礎

    從事智慧財產領域也須具備搜尋、分析法院裁判的能力,不僅能理解法院如何適用法令於個案,最高法院於裁判書中套用三段論法的邏輯論述、文字鋪陳,都是可以學習仿效的對象。此不僅於學校、國家考試中得以受用,更是律師等法律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的必備能力。

  • 外語能力-使法律人如虎添翼

   「他人之石,可以攻錯」,法律人除具備基本法學素養外,國際案件多仰賴英文溝通;而大型事務所、跨國企業均要求從業人員具備一定程度的外語能力。因此,學習過程中,切記外語的精進。另外,外語能力能使法律研究與學習更加事半功倍。尤其,學生在學期間資源眾多,不妨善加利用加強英語或第二外語能力,以便與世界接軌。

  • 終身學習-今日之我更勝昨日

    基於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就連摩爾定理都不足以說明人工智慧發展的迅速,從事知識財產權領域工作更是站在科技發展的巨人肩上。雖然不必具備理工背景,但面對日益複雜的技術,法律人應抱持終身學習心態,不吝於探索未知的知識領域,並更新法律進展,也是接軌國際的必要條件。

訪深入參與智權修法的兩屆立委李貴敏律師
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