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吳尚昆

前陣子讀了《如何做一本書》,乍看中文書名,會以為是關於印刷出版實務工具書,但本書如書封宣傳所說「書中的每個小地方都有存在的用意,瞭解書的結構,重新認識一本書」,英文書名「Book Parts」更貼近本書內容。

本書第四章討論”Title Page”,書中稱為「書名頁」,國人習慣亦稱為「扉頁」,通常是指:是書籍的第一個印刷頁(不過,臺灣的書籍常把書名頁放在書末),書名頁印有書名、副書名、著者或編著者的姓名、出版者等資料。本書說「書名頁」跟印刷術、政府監管與著作權都有關連。確實如此,本文就從著作權歷史角度,略為補充相關背景。

活字印刷術及其影響

一般認為,現代西方印刷業的開展,始於古騰堡在1454-1456年印出聖經,古騰堡的印刷術並不是無中生有的新創,而是古騰堡就當時代印刷技術的生產流程、字模材質及墨水調配等為改良創新。

說到古騰堡聖經,古騰堡並非基於宗教虔誠而選擇聖經為其「主打產品」,讓我們回到他那個時代,在他的想法,只有教會才有能力購買他的產品,而考量教會的共同需求及版本固定,古騰堡依靠印刷聖經取得了商業上首入市場的成功。

古騰堡改良印刷術成功後,立即引起政界、宗教界及一般人民的注意。在古騰堡之前,贖罪券都是手抄,印刷術創新後,教會可大量地印製的贖罪券,只在姓名處和現金額處留下空白,日後填寫即可,而贖罪券的大量印製,也帶動印刷業的發展。

人們逐漸無法忍受教會出售贖罪券的腐敗與弊端,1517年10月31日馬丁‧路德在當地教會貼出手寫的《九十五條論綱》(95 Theses),列出反對贖罪券的九十五條論點。馬丁‧路德公開發表《九十五條論綱》的本意是促使天主教內部展開辯論,但此舉卻促成了宗教改革運動。如果沒有當時剛興起的印刷術,馬丁‧路德對後世的「輝煌成就」恐怕不易做到。印刷業者當時很快地意識到宗教改革會是一個大商機,他們將《九十五條論綱》以活字印刷出版並往全歐洲銷售,這可說是非常早期的「病毒式傳播」。


王室與書商的結合,管制言論出版

在歐洲宗教改革挑戰羅馬教會的同時,英國的政治與宗教混亂,使王室的言論檢查制度與出版商獨佔利益相結合,更是嚴控印刷術。

英國開始以掌控印刷出版活動作為檢查書籍出版品的手段,最重要的人是亨利八世。亨利八世與羅馬教皇的鬥爭,表面上看來是因為亨利的私生活,但其實關鍵在於英國是否願意繼續受列強及敵國所操縱的教權所宰制。

關於亨利八世的相關故事請看:https://wulaw.blog/2019/03/18/拉斐爾的名畫隨想筆記/#more-10225

自亨利八世與羅馬教皇決裂後一百多年,英國歷經王位繼承及一連串的政教衝突與紛擾,無論繼任國王的宗教立場為何,都需要藉印刷術強大的宣傳力量來宣揚自我信念;而為打擊對手,不管得權掌勢者為何人,都要利用檢查制度來鎮壓異教、打擊敵方。政府想要控制人民閱讀內容,進而掌控人民思想,最好的方法不是告訴人民應該閱讀或不准閱讀何種書籍,而是直接控制印刷及出版業,政府的想法與當時英國興起的印刷產業,為了相互限制價格、控制出產、分配市場等經濟目的,亟思結合彼此的利益,在1557年5月4日瑪麗一世同意特許成立出版商業同業公會(Stationers’ Company)。當時印刷出版業希望藉政府力量保障商業利益護,政府則利用控制出版業來箝制言論。

在歷經將近150年的書商獨佔利益與政府統治相結合的局面,終在1694年國會拒絕再次更新授權法而瓦解,書商的私人利益失去了政府的保障,乃要求回復檢查制度。但僅以保護書商利益或支持檢查制度的訴求很難再被國會接受,於是書商們改為「作者的利益」請命,要求國會立法保護作者,這個策略成功了,1709年12月12日英國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權成文法––安娜女王法案”The Statute of Anne”,正式名稱是:” An act for the encouragement of learning, by vesting the copies of printed books in the authors or purchasers of such copies, during the time therein mentioned”。(法案於1710年4月10日施行)

《如何做一本書》說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權成文法–英國安娜女王法案,是部「政府監管版權的法律」,這不完全正確。事實上,在安娜女王法案前,政府已經在嚴格控制印刷出版了,而從法案的歷史與制定過程觀察,可以發現著作權制度的起源是希望緩和甚至消滅言論(出版)檢查制度的

關於安娜女王法案的歷史與影響請看:著作權法的起源:英國安娜女王法案 – 學知群議_吳尚昆律師

書名頁的現代意義:從審查監控到促進交易

《如何做一本書》認為,書名頁的出現是因為活字印刷帶來的大量生產所造就,書名頁不但讓審查監管成為可能,更促進了審查監管。今日大數據監控,雖然是網路科技的特點,然其根源正是書名頁在印刷術發展後控管書市交易的功能。

本書認為書名頁在數位化時代進入新的疆域,或許其歷史經驗可在新媒體生態中發揮嚮導的作用,本書沒有就這個觀點繼續論述,但確實值得重視與延伸討論。

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規定,著作權保護始點自著作完成之日起開始計算,故世界各國著作權普遍採創作保護主義,即作者完成作品時,自然地享有著作權,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不需要登記。不過,就著作的充分利用而言,書名頁標示正確的作者、書版者等資訊,有利於社會大眾檢視權利狀態,並能降低搜尋授權對象的交易成本,對權利人及社會大眾均屬有利。

《如何做一本書》的閱讀補充:關於書名頁與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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