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永沛(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在Trips(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s amended on 23 January 2017)的前言中,有一個表述經常並引用,即「成員確認知識產權是私權」。
Members, … Recognizing tha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e private rights;
對這句話的解釋,常常是誤導性的,甚至是膚淺而無根的,但它已經演化成了常人的常識的一部分。此處的常人是指平均態的人,包括我們每一個人,你和我(此在)。(海德格爾,2016) 但是,在常識中,也就有更多被遮蔽和遺忘的成分,有必要對其稍加澄清和分析。
rights是權利,與power相對。rights這個詞本身就含有私(private)的意思,私有是權利的前提。所以,rights = private rights,不會因為加上private就使rights有所改變。private作為形容詞定語的作用,僅僅是一種強調、修辭,或者習慣的說法。對於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成員,這是不言而喻的,但對於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的成員,對private的強調,則有一種強大的認識論意義,可以使私權的萌芽、生長發達和保護獲得正當性。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這個表達,在轉移為漢語的法律移植過程中,不管是譯為「知識產權」或者譯為「智慧財產權」,都會有意義的流失。rights是權利,非常廣泛,包括政治權利、經濟權利等諸多面向。property rights指財產權,僅僅是rights中一種,最典型的是所有權,比如房產、存款等。財產權的制度安排是為了保證交易的可能、效率和安全。財產權作為私權體現在其權利主體的地位平等上,即使國家作為一方,個人作為另一方,雙方在交易中的地位也是平等的。而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暫且譯為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財產權」是財產權的一種,以區別於「有形財產權」。所謂「無形」和「有形」,其區別主要表現在保護的「客體」上: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可以簡化為是對人的「表達」所生的「財產權」,比如版權保護表達本身、專利權保護表達中的技術內容(或裝飾內容)、商標權保護表達中的識別含義,除此之外,仍在不斷發展變遷中。有形財產權保護的客體主要是「物」,比如汽車等。
一、邏輯
現在,我們看如下陳述,它是一個判斷句: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e private rights(知識產權是私權)。
這個判斷句的邏輯表達是:A = A。它其實是一個結論,是一個三段論的結論,在這個陳述中把推論過程省略了。完整的邏輯結構如下:
所有財產權都是私權,
知識產權是財產權,
所以知識產權是私權。
分析判斷不會產生新的知識,結論就包含在前提之中。在這個演繹式的分析推理中,「所有財產權都是私權」是大前提,「知識產權是財產權」是小前提,「知識產權是私權」是結論。這個陳述或者為「真」,或者為「假」。要保證這個演繹過程的正確性,基於大、小前提的正確性。這些陳述在推理的過程中,都是需要解釋的。(拉倫茨,2020)
先看大前提。「所有財產權都是私權」並非一定正確。私權的理念,最基本的就是平等保護。而平等,通常是一個理想。比如,如果對於個人財產、集體財產和國家財產進行區別的國家,不管是歷史所造成的習慣性影響,還是政治權力結構的約束,都會產生不平等的觀念和現實。比如在過去物權法立法過程中的爭論,就體現得非常明顯。流傳的爭論,則稍微隱而不顯,或扭曲變成了「窮人的打狗棒應不應該與富人的寶馬別墅同等保護」,但本質上是一樣的。但理想之所以為理想的價值,在於雖然不可能完全實現,但可能無限逼近。
再看小前提。「知識產權是財產權」,這個小前提是其他推理的結論構成的。因為財產權的概念(或者類型)有規範的含義,財產權的取得、變更、處分等要遵循規範的要求,比如誠信、有償、等價等。在財產權的取得上,可以通過創造財富的事實而原始取得,也可以繼受取得,但前提是要先存在財產。在知識產權的產生和取得上,就沒有那麼直觀、也沒有那麼直接。比如說到專利權,我們通常說「被授予專利權」,商標權中有「商標授權確權」的雙重表述,似乎是國家把權利授予了申請人。這些表述遮蔽了這些權利的本質。從專利法和商標法的演化,可以有一些更深入的認識。比如英國的《壟斷法案》,就是把英王特許的特權廢除,而僅保留專利的「壟斷權」,其最基本的「以公開換保護」原則持續到今天,是對申請人「在創新中所做出貢獻」的確認。同樣,商標權的產生,在使用優先的國家,是對商標使用中產生「顯著性」的確認。註冊優先的國家,也沒有根本上改變這個本質,註冊行為只是對「顯著性」的確認,是商標權產生和取得的可能性條件。如果把註冊行為視為是「授權」則遮蔽了「無使用則無商標」這一基本事實。所以,註冊行為本質上也是一種確認行為。但是,超越商標的財產屬性,把它作為一種工商社會治理的行政工具,不論是政府和民間,不管是觀念上還是實踐上,都普遍存在。中國新一輪的商標法修改草案,處處是這種衝動。所以,「知識產權是財產權」這個小前提,也不是理所當然的,而是常在搖擺不定中。
綜上所述,「知識產權是私權」,這個陳述(判斷)本身,有時可能是真的,有時可能是假的。它的大前提和小前提,都不是堅固的。從邏輯上,並不能當然推出這個結論。在我們的表述中,也就不能把它作為真理接受下來,直接不加批判地進行引用。重要的是,要在語言的使用中去「識別」出言詞的具體含義。 (維特根斯坦,2016)
二、規範
Trips的表述, 我們再重復一遍:
Members, … Recognizing tha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e private rights(成員確認知識產權是私權);
對上面的陳述,有幾種解釋:
第一,如果不是從判斷本身(陳述)而從判斷活動來看,意思是說,成員要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e private rights (知識產權是私權)」,這個判斷認為是「真」的。但是,我們從前面的分析已經看出,「知識產權是私權」這個判斷在邏輯上沒有必然性。
第二,成員是否認為這個判斷是「真」的,則是個事實問題,是實然。 也就是說,在各個成員中,是否「確認」這個判斷的真與假,是不確定的。
第三,前面兩種解釋,即邏輯的和實然的解釋,並不能切中這個陳述的內容的真正含義。實際上,這個陳述是「規範性陳述」。Trips是國際條約,是規範性文本,它的含義是說,成員「應當確認」「知識產權是私權」:
Members, … should recognize tha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e private rights(成員應當確認知識產權是私權);
這是一個應然規範。從應然中推不出實然,反之亦然(凱爾森,2021)。而我們常常是把應然當成了實然,把二者相混,理所當然地把「知識產權是私權」接受下來作為我們的常識。實際情況並非如此。應然既是規範,就體現(暗含)某種義務,儘管實踐中的情況不是這樣,但這並無損於這個應然的理想。
這個理想是我們要一直努力的方向,這大概就是(這個)規範的意義所在。
參考文獻
〔德〕卡爾·拉倫茨:《法學方法論》(全本·第六版),黃家鎮譯,商務印書館2020年版。
〔奧〕漢斯·凱爾森:《純粹法學說》(第二版),雷磊譯,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奧〕維特根斯坦:《哲學研究》,陳嘉映譯,商務印書館2016年版。
〔德〕馬丁·海德格爾:《存在與時間》(中文修訂第二版),陳嘉映、王慶節譯,商務印書館201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