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尚昆

(2022/10 更新)雲朗(君品酒店)訴台東桂田喜來登酒店侵害其房型設計案,雲朗於一、二審均或判賠500萬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25號民事判決,廢棄原審有利於雲朗公司之判決,發回智財法院更審。更一審智財法院認為不構成侵害著作權,但桂田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雲朗仍獲有利判決。

事實概要

雲朗觀光公司主張其經營之臺北京站君品酒店住房及家具飾品等擺設,係委由十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設計,屬著作權法保護之其他建築著作,十月公司將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雲朗公司。而桂田公司涉嫌抄襲系爭著作,重製於其經營之臺東桂田喜來登酒店住房,並將該房型照片刊載於相關網站,構成不公平競爭行為,且不法侵害著作財產權。


第一審(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著訴字第32號)

一審判准原告請求五百萬元損害賠償,並命被告將近似物品拆除或移除,並不得使用相關房型設計相片,及將判決書之當事人、案由及主文登報。理由略為:

不侵害著作權

君品酒店內部整體之室內設計,應視為一個完整之創作,無從將各部分割裂而單獨主張著作權之保護,原告就君品酒店房型設計以外部分之室內設計的創作過程及原創性等,並未提出相關之舉證,本院無從就君品酒店室內設計之整體是否具有「原創性」,亦無從將君品酒店與被告台東桂田酒店之室內設計「整體」比對是否構成實質相似,原告單獨主張被告等侵害系爭房型室內設計之著作財產權,尚非可採。

違反公平交易法

臺灣地區幅員狹小,各觀光景點之間往來交通便利,消費者之旅遊選擇十分多元化,同一觀光飯店集團在不同之風景區開設旅館之情形十分常見,故觀光旅館業者彼此間具有高度之競爭關係,被告抄襲原告之君品酒店住房房型設計之行為,自屬足以影響觀光旅館業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之行為。



第二審(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著上字第16號)

二審維持一審判決結論,除同一審認為違反公平交易法外,另認為著作權侵權成立

侵害著作權

系爭著作之住房設計,除與整體空間佈局、居住所需設備佈置與規劃、家具選取與擺設、設備與家具尺寸及動線設計、採光規劃等項目有關外,亦包含壁紙、壁櫃、辦公桌椅、檯燈、鏡面等固定式及移動式傢俱之整體設計與擺設佈局。君品酒店客房之住房設計,不僅是需支出龐大工程費用與時間外,亦涉及君品酒店於同業市場競爭力與相關消費者之認同,是系爭著作之住房設計,就營運項目及市場競爭,具有重要與核心地位,將直接影響君品酒店之經營成敗,抄襲系爭著作之住房室內設計,自構成建築著作權之侵害。


第三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25號)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智慧財產法院。
最高法院理由概述(以下分段及小標為筆者添加)

被告提出關於原創性的重要攻防方法,為何不採,未說明理由

桂田酒店抗辯:系爭著作乃參考業界慣用配置及現品採購,其家具外觀、選擇、尺寸、採光照明、動線佈局等項,欠缺原創性云云,並提出家具型錄之公證書、書籍、交通部觀光局星級評鑑表等件為證,但原判決未敘明上訴人之上揭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何以不足採之意見,逕認系爭著作為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建築著作,已屬可議。

著作權回溯授權效力如何,尚有疑義

君品酒店人於103年12月發現抄襲系爭著作之行為,遂於104年4月間另與十月公司簽訂變更契約,而為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專屬被授權人,並溯自98年3月26日生效等情,既為原審所認定。則十月公司似於桂田酒店侵害系爭著作財產權之事實發生後,始將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回溯授權予君品酒店。倘若如此,原為十月公司對上訴人之各損害賠償債權,有無讓與被上訴人?涉及被上訴人得否依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各該規定為請求,亦應予調查。原判決僅以變更契約內容,即認被上訴人得依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為請求,尚嫌速斷。

本件是否對市場上之效能競爭有妨害,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尚有疑義

倘事業之行為並無欺罔或顯失公平,或對市場上之效能競爭無妨害,或不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則無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適用。桂田酒店一再陳稱:桂田酒店與君品酒店之地理位置、消費客源、經營方針皆有區隔,並無替代或競爭關係;且客房裝潢,非消費者在意或選擇飯店之因素等語,並提出蓋洛普徵信股份有限公司之旅館客房設計獨特性調查報告、籌設申請說明書、營運計畫書、交通部觀光局數據、簡報資料、業界書籍等件為據,則桂田公司高度抄襲君品酒店之房型設計,是否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應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意旨,斟酌相關證據之調查結果及全辯論意旨以為認定,此與上訴人抗辯其未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所關頗切,自有研求之必要。原審未斟酌上揭抗辯及證據,徒以臺灣幅員狹小,各觀光景點往來便利,即推論兩造具有高度競爭關係,而為上訴人不利之認定,除不當適用上開規定外,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判決全文: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更一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1號 )

更一審判決認為本件不構成侵害著作權,但桂田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駁回桂田公司上訴,雲朗仍獲有利判決。判決要旨如下:

著作權侵權不成立

從室內空間整體設計觀之,在君品酒店客房內之家具設計及選用方面,雖足以展現出設計師對於室內藝術美感之個性及獨特性,並得使相關消費者感受到設計師所欲傳達充滿新藝術之風格或氣氛,而具有原創性,然上開家具及擺設本可隨意移動或與房間結構分離,且由家具及擺設所形成之藝術美感亦與建築著作之本質無涉,並非屬建築物內部結構或使用上難以區分之一部分,依前所述,自難認受建築著作所保護(被上訴人於本院更審中僅主張系爭設計為建築著作,並未主張其他著作,至於上開家具或擺設之特殊造型或藝術圖案如具有原創性,是否受美術著作或其他著作之保護,則係另一問題),尚難認因系爭設計而展現出建築著作之原創性,即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建築著作」。
至依被上訴人所提出之平面配置圖、立面圖、剖面圖、放樣尺寸圖(原審卷一第113至117、184至198、207至221頁),固可見系爭設計所呈現之整體空間佈局、居住所需設備規劃、家具尺寸及動線設計等室內空間設計項目。惟觀諸上開平面配置圖、立面圖、剖面圖、放樣尺寸圖等,僅係就室內表面裝潢設備之配置及家具尺寸之規畫,與建築著作係以透過外觀或結構設計為原創性之表達無涉,且以一般飯店、酒店等旅館之房間內部設計而言,通常受限於房間大小及主管機關所要求應具備之空間設計及設備規畫,例如:有獨立或乾溼分離浴廁設施且鄰近出入門口、衣櫃設於浴廁對面、睡床方向與出入方向垂直、電視擺設於床舖對面、出入口前通道可貫穿房間、設有採光窗戶或落地窗、床邊設有矮桌或矮櫃、小型沙發或座椅、寫字檯或書桌、mini吧、冰箱、鏡子或穿衣鏡、檯燈或立燈等照明設備之配置及擺放等等,均屬一般旅館、酒店業者為使消費者便於住宿使用,為配合房內有限之使用空間常見或慣用之整體佈局設計或客房設備。況上開客房設備之要求,關於照明裝置、衣櫃間、床具及寢具、客房家具、mini吧、衛浴器具等設備,亦為主管機關授予星級飯店評鑑所需之必備基本項目,此有上訴人所提交通部觀光局頒佈之星級旅館評鑑要點之附表「星級旅館建築設備評鑑基準表A式」附卷可佐(二審卷四第595至623頁)。因此,系爭設計所呈現之室內空間設計即整體空間佈局、居住所需設備規劃、家具尺寸及動線設計等,均與常見之飯店房型佈置與規劃並無不同,並無法如同設計師在家具設計及選用上得以表現出充滿新藝術風格或氣氛之獨特性,即難以展現出建築著作之原創性。

公平交易法的請求成立


被上訴人就君品酒店係委由陳○○設計師主持之十月公司進行室內設計,而陳○○為著名之設計師,此有其簡歷可參(原審卷三第48頁),且委任設計費用為O,OOO萬元,其設計理念具有「設計融合東西方美學」、「法國古典路易十六」融合「現代東方風之陳○○風格」,或充滿新藝術(ArtNouveau)風格及氛圍,而在客房內之家具設計及選用方面,展現出系爭設計不同於其他飯店房間之原創性及獨特性,已如前述。又依西元2010年非凡新聞周刊、西元2011年天下雜誌專訪(二審卷五第263至277頁),曾以新開幕之君品酒店躍登台北市第一家法式風格五星級酒店,開啟台灣飯店業新里程為題進行報導,吸引消費顧客,堪認被上訴人就君品酒店所為住房之系爭設計,確已投入相當程度之金錢及努力並具有獨特性,且為相關消費者所知悉,並於飯店旅館業市場上擁有一定之經濟利益無誤。
上訴人有高度抄襲系爭設計之行為:⑴桂田公司負責人朱仁宗先後於103年5月2日、5月5日入住君品酒店之行政豪華客房,此有朱仁宗之住宿登記卡、發票及簽單附卷可稽(原審卷一第140至147頁)。又依證人趙○○於原審之證述:伊為客務部副理,當時接待朱仁宗於103年5月5日辦理入住手續時,有2、3位人員隨同,並要求參觀雅緻客房,朱仁宗付完房費及拿房卡後,將房卡交給其中一位隨行人員立即離開,嗣後出現4、5位人員跟隨,總共6、7位人員,伊帶他們去參觀房間時,他們在房間內裡面看得很仔細,有拍照與拿量尺測量房間一些家具、衣櫃之尺寸,君品酒店共有三個房型,包含雅緻客房、豪華客房及行政豪華客房,三個房型之擺設相同,但是雅緻客房面積比豪華客房與行政豪華客房小一點,豪華客房與行政豪華客房面積一樣,只是樓層不同,行政豪華客房比較高,客人平常想要看其他房型,只要當時狀況容許下,我們就會配合,一般客人有時候會拍照1、2張作紀念,但我們沒有遇過客人會量尺寸的等語(原審卷一第156至161頁)。足認朱仁宗入住君品酒店之目的並非在住宿,而係在便利其隨同人員得以參觀名義,接觸君品酒店上開房型之系爭設計內容並進行拍照及實地量測,以詳細記錄室內家具及擺設之實際情形作為抄襲參考,其手段顯非屬同業間之正當參觀行為……
在觀光旅館業之特性及消費者交易習慣上,因每家飯店不同房型所擁有之家具配備及舒適性、甚至是設計風格特色,不僅是評價飯店等級之重要標準之一,更是消費者選擇住房重要參考因素之一,各旅館經營業者無不在房型設計上投注相當之心思與經費,以營造出舒適及各具不同特色之房型設計風格,藉此以吸引消費者入住,故如以完全相同或高度相似之房型設計呈現相同之室內設計風格,當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誤認兩家酒店可能為關係企業,或彼此間具有加盟或授權等關係之聯想。⑶由於君品酒店之系爭設計與桂田酒店之房型設計予人之整體觀念與感覺,已達高度抄襲之程度,自有致相關消費者在選擇飯店住宿時,可能誤以為桂田酒店與君品酒店間有加盟或授權關係,或為被上訴人企業集團旗下某飯店品牌或關係企業之聯想。又上訴人於高度抄襲君品酒店之系爭設計後,除將抄襲後之房型設計照片刊登於桂田酒店官網外,亦有刊登於國內外各大訂房網站,如易飛網、易遊網、雄獅旅遊網、Agoda.com、Booking.com網站之事實,此有被上訴人提出之國內外訂房網頁可參(原審卷一第105至112頁、第280至287頁),且經原審於104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連結上開訂房網站勘驗屬實(原審卷一第123頁),益使消費者誤認兩者關係之可能性風險擴大。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判決筆記]旅館房型設計的侵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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