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一則最高法院判決,德商賓士公司與帝寶工業公司間專利訴訟,一審判決帝寶賠償三千萬元,二審改判帝寶賠償一千八百多萬元,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更審,主要理由有二:
1.原審判決稱曾進行勘驗,但未將勘驗過程及結果記載於筆錄,筆錄中也未記載判決理由所記載的「無雙瞳之視覺效果效果」,言詞辯論時更未將上開調查證據結果命當事人為辯論。
2.關於二造爭點之一「被告抗辯車燈具『雙瞳』之視覺印象,與系爭專利『單瞳』不同」,帝寶公司既已提出照片為證,原審未查明該照片是否為真正,並命當事人舉證,徒以上開照片未經核實,並臆測有經過修圖或其他加工而不採,過於速斷。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
要旨:
按法院採為裁判基礎之證據,應使當事人就該證據及其調查之結果為言詞辯論,使得盡其攻擊防禦之能事,倘未踐行此程序,逕以此項證據調查之結果為判決基礎,其判決即為有法律上之瑕疵。又受命法官行勘驗,係調查證據方法之一,應由法院書記官將勘驗所得之結果,記載於調查證據筆錄。於必要時,應以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附於筆錄之照片,應屬筆錄之一部,與記載筆錄者有同一之效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366條、第215條規定自明。查原審109年11月4日準備程序期日由受命法官就帝寶公司於第一審所提系爭產品一及原審提出之系爭產品二行勘驗程序,其筆錄僅記載「法官……當庭勘驗並拍照,附於本次筆錄之後,並將照片提供兩造」,惟遍觀該次筆錄及後附照片(見原審卷㈥236、240-1至240-8頁),似未見勘驗過程及結果,亦無原判決所謂「本院當庭勘驗系爭產品照片,其前視圖並無雙瞳之視覺效果」之記載(見原判決35頁11、12行),111年5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更未見法院就此調查證據之結果,命當事人為辯論(見原審卷㈨145至150頁),原審逕以之為判決基礎,其判決即為有法律上之瑕疵。次查車燈是否具「雙瞳」之視覺印象,為容易引起普通消費者注意且產生明顯視覺效果之特徵部位,係比對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之整體外觀是否相同或近似之判斷重點,系爭專利僅有1個視覺明顯之圓形燈泡(位於液滴狀之「第二部件」下),如附圖三所示,予以消費者「單瞳」之視覺印象,而系爭產品二之梯形燈罩內部係兩個燈泡及筒狀結構如附圖八編號⒉所示,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似此情形,帝寶公司抗辯:系爭產品均呈現「雙瞳」之視覺效果,並未與系爭專利外觀構成相同或近似之侵權等語,並提出系爭產品前視圖呈現雙瞳之照片為證(見原審卷㈨149、256、257頁),是否全無可採,即非無研求之餘地。乃原審未查明該照片是否為真正,並命當事人舉證,徒以上開照片未經核實,並臆測有經過修圖或其他加工而否採,遽謂系爭產品均呈現「單瞳」之視覺印象,所為不利帝寶公司之判決,未免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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