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2則智財案件:1.迪士尼英語廣告案。2.燒金圖案著作權案。判決要旨後附加心得,繼續思考學習。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公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要旨:
按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致與他人商品混淆」,固不以現實發生為必要,惟仍須依其情事,一般消費者施以平均之注意力及記憶能力,有發生混淆之具體危險者始屬之,倘僅為抽象或想像上之風險,則無適用之餘地。且有無致生混淆之具體危險,得依商品表徵之著名性或識別力高低、表徵及商品或營業之類似程度、顧客層重疊性、價格之差異性、競業關係之存否等情事綜合判斷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69號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316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系爭線上課程與原告系爭產品,雖均為兒童美語/英語教育之學習商品,惟參以兩造所提出之前揭授權內容,可知被告係經授權使用迪士尼相關教材於線上學習產品,原告則係經授權使用迪士尼相關教材於系爭產品,又系爭產品包含書本印刷、插畫、點讀筆、光碟、勞作、教具、Face Call、真人線上一週一次對話、APP等(見本院卷一第59頁至第67頁、本院卷二第65頁至第79頁),是兩者商品授權範圍、產品定位確有不同,相關消費者應不難分辨兩者差異,於購買時應能清楚識別其等商品來源,而不致於讓消費者產生兩者商品之來源相同或兩造間有加盟關係或關係企業之聯想。縱因兩造均有從事兒童美語/英語學習教育之業務範圍而具競爭關係,且在網路電子商務之盛行時代,致雙方客層可能有所重疊,然依被告宣傳、銷售系爭線上課程時多以網路為對外行銷方式,並強調課程方式係於網路線上透過影片、遊戲或與真人外師互動進行英語學習,與原告系爭產品主打以書本印刷、插畫、點讀筆、光碟、勞作、教具、Face Call、真人線上一週一次對話、APP等學習方式有所不同。是以,相關消費者在購買時只需施以通常之注意,即能分辨系爭產品並非出自於被告,應無混淆商品來源之虞。
至被告所屬tutorJr之官方網站上雖有「Disney英語世界」之截圖內容,惟觀諸該官方網站完整資料(見本院卷一第259頁至第264頁),系爭線上課程係以「歡迎加入迪士尼」,及較大明顯字體「奇妙英語」為其首頁,於介紹系爭線上課程之相關內容後,再以「一起探索奇妙Disney英語世界」等文字,邀請觀覽者依兒童年齡點選進入線上課程,益徵被告使用「Disney英語世界」僅為同一段文字之部分內容,並無使消費者產生與系爭產品混淆之情事。另被告確有取得迪士尼公司授權其銷售系爭線上課程,則其縱於銷售、宣傳系爭線上課程使用「迪士尼世界」、「Disney英語世界」等文字,亦屬經授權之合法銷售行為,難認被告有刻意欺騙或誤導消費者系爭線上課程為原告之系爭產品而購買之意圖。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筆者心得:原告主張被告宣傳稱是「全台首創官方正版授權」,被告似亦未否認,但法院認為該文件係被告提供迪士尼公司之設計宣傳文件草稿,並未經被告對外公開發布,此點可能會在二審繼續攻防。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上易字第5號民事判決
要旨:
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商品圖案之「天庫」外圍以龍為基底、「地庫」以葫蘆為基底、「水庫」外圍以龍鳳為基底之概念;「天、地、水」錢之呈現、印製字句及八卦陣排列方式;「壽金」祿、壽、福之排列及字型均與系爭著作相同,由甲證6重疊圖形比較二者圖樣標示文字位置、圖飾與文字間隔等幾乎完全一致,二者相似程度極高云云,然二者商品圖樣主要部分所表達之形式概念及圖樣內容顯有分別,確有諸多不同之處,予人整體觀念與感覺尚未達實質近似程度,已如上述,二者商品圖樣縱有上訴人所指前揭相似之處,然本件兩造商品圖案所示圖文,多為一般民俗習見消災解厄、增福添壽或象徵祥瑞、財氣之文字、圖騰及紋飾圖樣,且均使用於格式形狀及印製圖案位置大同小異之傳統金紙上,實難僅因兩造就天、地、水庫錢及壽金之相同金紙商品,使用民間習俗表徵消災、祈福、添財等概念之圖文元素及其所在金紙位置有些許相似,遽為二者已達實質近似程度之判斷。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筆者心得:本判決先說整理觀察不實質近似,再說近似部分不受保護,論理邏輯未必合理;如果能如此處理,可能要妥:先將近似部分先抽離、排除,再就權利人受保護著作範圍與被控侵權作品比較,得出整體觀察未實質近似的結論。

[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09第2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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