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3則智財法院判決:
1.「金斯頓的夢想」與「關於陶喆」歌詞著作權爭議。
2.「神將少女八家將」電視劇劇本之著作權爭議。
3.專利轉讓契約解除後,關於專利申請權轉讓爭議。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要旨:(僅摘錄是否侵害改作權爭議)
比對系爭歌詞與被告歌詞(本院卷一第459至461頁)可知,兩者僅有「KingstonMon」、「ComeOn」、「OhBaby」等語詞相同,其餘部分均不相同,而「Kingston」一詞(中譯:金斯頓)為地名,「ComeOn」一詞為英文口語用詞,有多種含意,例如拜託、來吧、開始等意,「OhBaby」意指寶貝,上開用詞均為日常常見、使用之語詞,並非原告所獨創,亦非原告所專用,是被告歌詞內雖多次引用上開語詞,亦無法認定被告歌詞係改作自系爭歌詞。又系爭歌詞係以表達男生對女生愛戀之意,而被告歌詞係介紹「陶喆」之身分、歷程及對於身為歌手身分未來之期許,兩者歌詞內容、寓意、字數、段落並非相同,具明顯區別,且被告歌詞具原創性,屬一獨立著作,並非改作自系爭歌詞。是原告主張被告陶喆、新歌公司、華納公司有以改作方式侵害原告系爭歌詞之行為云云,並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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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確認著作權存在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要旨:
…依上開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原則上係以受聘人為著作人,僅在契約另有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時,始例外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而本件係原告出資聘請陳OO等3人)為系爭電視劇編劇,陳OO等3人與被告訪談後,參考被告所述之內容,由陳OO等3人以文字撰寫故事內容、角色對白而創作完成等情,有編劇合約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截圖、各集劇本存檔資料(本院卷一第71至82頁;本院卷二第351至767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133、424至426頁),堪信為真。又OO樺等3人完成系爭劇本後,再依約定將著作財產權歸屬原告等情,有編劇聲明/切結書可參(本院卷一第67、507至517頁),故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原告為系爭劇本之著作財產權人..查被告雖辯稱:其口述振宗藝術團、女子八家將之成立經過,作為系爭劇本之故事大綱,再由編劇撰寫,其對於劇本也有提出修改意見,應為「表達」,故其為系爭著作之著作權人云云。依被告所述其係將振宗藝術團、女子八家將之成立經過、歷程,以口述之方式告知編劇人員,並對於編劇人員撰寫之劇本,口頭提出修改意見,例如將「順安堂」改成「田府堂」、「阿好姨」改成「阿微姐」,是原告僅係口頭提出其對於該劇本之想法、意見,均屬「思想」,並非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之客體。故被告此部分所辯尚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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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專利權申請權讓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專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
要旨:
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而參諸專利法第12條至第14條規定可知,專利申請權可為讓與之標的,再依專利專責機關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訂定之「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之第11章「申請權之異動」規定,專利申請案核准審定前,因尚未取得專利權,如專利申請權主體有所變更,應以專利申請權異動登記辦理。專利申請權讓與登記,得由讓與人或受讓人單方提出申請(該篇章第1點及第1.1點內容,西元2013年版第1-11-1頁)。本件如附表一、二所示專利申請人有上訴人(包括超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蕭OO)及被上訴人共3人,系爭契約既經上訴人解除,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由上訴人轉讓所取得專利之部分權利應返還予上訴人,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將如附表一、二所示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移轉或變更為上訴人,於法有據,本院參酌前揭專利審查基準規定調整用語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予以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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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3/11第5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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