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3則智財法院商標權案件判決:
1.如何證明因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而知悉先使用商標存在,且仍基於仿襲之意圖申請註冊商標。(本案參加人所提出證據,法院認為無從證明在我國行銷或在系爭商標申請前在我國長期廣泛使用。)
2.法院認為「Tutor」具有識別性。(tutor為國二程度英文單字,本案法院對於一般通用文字如何取得識別性,似未充分說明理由)
3.被告在蝦皮賣假貨,侵害商標權共計29個,一審判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二審改判三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本案被告賣假貨的法律成本為18萬元)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行商訴字第13號行政判決
要旨:
本件依上開證據,固可認參加人就據以評定商標在國外或大陸、港、澳地區有宣傳行銷及在我國曾銷售商品之事實,然據以評定商標在我國境內使用之事證有限,實難認定據以評定商標於系爭商標108年1月29日申請註冊前,已在我國廣泛行銷而為相關事業所熟悉,亦無從以原告與參加人均有銷售皮包、手提袋及皮箱商品而為競爭同業,逕為推論原告因業務競爭之「其他關係」(見本院卷第61、317頁),而知悉據以評定商標存在。
再者,原處分係以系爭商標具有紅底白十字之主要識別特徵,且原告與參加人係競爭同業,而認定原告係基於仿襲之意圖申請註冊系爭商標,然並無其他客觀證據(見本院卷第317頁)。惟查,參加人係瑞士商,且瑞士國旗圖案即為紅底白十字(見乙證1卷第180頁),足見紅底白十字並非獨創性標識,而被告訴訟代理人亦自承據以評定商標之紅底白十字圖形與瑞士國旗近似(見本院卷第317頁),則系爭商標縱亦具有紅底白十字圖形,實亦難憑此推論原告即係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
https://bit.ly/42ILNLc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行商更一字第1號行政判決
要旨:
查外文「Tutor」有家庭教師、導師、指導等義,為有既存文義之外文字彙,係任意性標識,但其非傳達商品或服務本身或其內容的相關資訊,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即具有識別性。至「Tutor」雖非原告所獨創,且有相當數量之以「Tutor」字樣作為商標之全部或一部,經准予註冊而指定使用於多種類別之商品或服務,但此一事實不能否認外文「Tutor」字樣,仍具有相當程度的識別性。「Tutor」字樣作為商標之全部或一部,雖其識別性稍有弱化,但並未到達即使他人予以攀附,仍不會引起購買人產生誤認之程度。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指定使用於教育服務等服務,性質上應屬同一或高度類似之服務,惟因分別搭配其他外文或圖樣為組合使用,應認分別具有相當之識別性。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號刑事判決
要旨:
本案被告侵害之商標權共計29個(詳如原判決附表一所載)、扣案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數量總計超過5千件(詳如原判決附表二「數量」欄所載),侵蝕商標權人之商標價值與市場利益甚鉅,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且足使消費者對於該商品來源之正確性認知錯誤,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形象,足見被告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所造成之危害結果非屬輕微。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然案發迄今至被告於本院辯論程序終結前均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積極賠償任何損失,未取得告訴人等之諒解,難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原審就此未詳予斟酌前情以為適當之科刑,對被告僅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難謂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是檢察官提起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輕,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二審改判: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3/6第2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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