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2則智財法院判決:
1.商品或服務是否近似案例。
2.以不實專利鑑定報告聲請假扣押構成侵權行為案例。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行商訴字第51號行政判決
要旨:
⑴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臨時住宿租賃;咖啡館;餐廳;飯店;速食店;汽車旅館」服務,與據以異議商標1、2分別指定使用之「珠寶、寶石、鐘、錶」、「珠寶裝飾品;戒指;耳環;袖扣;手鍊;錶鏈上之小飾品;胸針;鏈條或手鐲上之小飾品(首飾);項鍊;領帶別針;貴重金屬徽章;獎牌;墬飾盒(珠寶首飾);手錶;首飾」商品相較,二者服務或商品於性質、功能、產製或提供者、滿足消費者需求等因素上,不具共同或關聯之處,應非屬同一或類似商品。
⑵原告主張現今社會之整體消費習慣、商品販售或服務提供場域已有改變,據以異議商標有多角化經營及異業結盟銷售商品之事實,二者商標指定服務或商品之行銷管道、銷售場所及對象具有高度類似性,二者服務或商品構成類似云云,並舉訴願證57、原證3至10為證(卷一第60至63頁)。然餐飲服務場所複合經營其他商品販售情形,通常該場所販售之商品來自不同業者,分析服務或商品是否具類似關係時,此項因素之決定性較小,且原告所指餐飲業兼售珠寶首飾之情形僅提出少數個案,非屬常態,參酌二者商標指定使用之服務或商品於性質、功能、滿足消費者需求等因素上差異較大,且通常產製或提供來源不同等因素,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應無使一般接受服務者或商品消費者誤認為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二者商標指定使用之服務或商品非屬同一或類似,原告主張不可採。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裁判案由】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判決
要旨:
於被上訴人聲請假扣押時,該領域通常知識者知悉「切換器產品如果僅使用單一多工器沒有其他設計,該等產品設計在電腦切換時,會中斷周邊裝置資料流」之通常知識,此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陳尚仲證述之事實,亦與本院他案判決(前審上證19、20,前審卷三第26至30頁)之技術認定相符,故於聲請假扣押時,被上訴人為切換器領域在臺灣最大及最主要領導廠商,既然明知上開通常知識,當可知悉系爭產品1均為使用單一一個「多工器」而沒有其他設計之類比切換器,自不會具有電腦切換時,周邊裝置資料流不中斷之功能,因而對系爭發明專利不會構成侵害,翼勝鑑定報告作成侵權結論顯然不實,然被上訴人仍提出該等與通常知識不合顯然具有重大瑕疵之翼勝鑑定報告,向法院誆稱系爭產品1具有「於電腦切換時周邊裝置資料流不會中斷」之技術特徵侵害系爭發明專利,進而為假扣押聲請及執行,侵害上訴人之系爭扣押物所有權,被上訴人所為縱非故意亦有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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