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一則智財法院一審認為販賣電視機上盒並未侵權案例。(請留意:本文僅為摘要,且小標題為筆者添加)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要旨:

原告未能證明被告協助消費者在機上盒安裝非法程式

系爭機上盒並無內建「全球電視超級版」應用程式,而需由消費者透過網路下載該應用程式於機上盒後,始得透過該應用程式觀看即時串流之電視、影片(包含系爭節目)。雖原告復主張系爭機上盒有提供前述非法應用程式之預設路徑等情(見本院卷四第420頁、第431頁),然未見其提出任何證據以佐其說,且觀諸前開公證書之使用內容、系爭機上盒廣告文宣,均未有被告提供「全球電視超級版」應用程式之下載網址、安裝或預設路徑等相關資訊,是原告空言主張此情,難認有據。從而,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提供消費者下載安裝「全球電視超級版」或其他非法應用程式之行為,亦無法證明被告有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消費者使用上述應用程式,本院自無從僅因被告進口銷售系爭機上盒之行為而認其等構成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或同條項第8款視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要件。

實施侵權者為機上盒安裝的應用程式而非機上盒本身

系爭機上盒於未下載裝設「全球電視超級版」或其他應用程式時,僅為具有網路功能之空白機上盒架構,而係經由使用者上網搜尋並下載安裝「全球電視超級版」等應用程式後,方能透過網路連結該應用程式而得以觀覽即時串流之電視、影片(包含系爭節目),則本件實際使用P2P架構傳送或接收侵權影像資料者應為「全球電視超級版」應用程式,而非原告所稱系爭機上盒。

P2P技術本身為中性合法

P2P係一種應用在IP網路的分散式網路架構,網路參與者各為對等節點(Peer),共用他們所擁有的一部分硬體資源(如處理能力、儲存能力、網路連接能力等),每個獨立節點都可以視作一個伺服器,P2P網路中提供的服務和內容能被P2P網路中之節點訪問,不需要經過P2P網路外的其他中間實體,在P2P網路中的對等節點既是資源(服務與內容),也是資源獲取者,所有原本需要大量運算力、記憶體容量或網路傳輸頻寬的系統,皆可透過P2P網路架構分散整個系統的配置需求,以大量較低硬體配備的節點電腦完成本需高硬體配備方能完成的工作,本件系爭機上盒僅為P2P網路架構下之節點之一,係由系爭機上盒所儲存之應用程式,來決定複數台機上盒彼此間資料如何傳送,是P2P網路架構與傳輸技術方式即是由儲存應用程式之載體即系爭機上盒所執行,且P2P所代表者為一種網路架構技術,非僅限於串流媒體播放系統使用,該技術本身係屬中性、合法,非謂使用P2P傳送技術即為侵權。基此,系爭機上盒僅為P2P網路架構下之節點之一,本件實際使用P2P網路架構傳送或接收侵權影像資料者為「全球電視超級版」應用程式,是原告泛指系爭機上盒使用P2P技術內容而認構成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規定,實有誤會。

MAC碼與能否利用機上盒觀看節目無關

所謂MAC(MediaAccessControlAddress)位址是製造商給網路硬體(如無線網卡、有線網卡)之獨特編碼,每個網路硬體都會被指派一個獨一無二之編碼,作為識別網路硬體之用,參酌證人張乃文於另案刑事案件亦證稱:MAC碼是機器的ID,透過這個ID來認證,但能不能作為其他功能使用也不一定等語(見本院卷四第87頁),則系爭機上盒上所存在MAC碼為辨識個別機上盒或其他網路硬體之編碼,並非僅為本件安裝於機上盒之應用程式認證所用。另參以被告所提出之OVO機上盒、PX大通機上盒、Mi小米機上盒之體驗公證書(見本院卷三第97頁至第408頁),可知前揭機上盒均得下載安裝「全球電視超級版」應用程式,並於該等機上盒連結網路後透過前揭應用程式觀看即時串流之電視、影片,益徵「全球電視超級版」應用程式非僅得下載安裝於系爭機上盒內,則前揭分析報告其中㈡記載「證明非機上盒所認證之MAC及型號將無法正常收看節目」等語,即屬有誤。綜前,原告既無法證明系爭機上盒購置時已內建「全球電視超級版」應用程式,或被告有提供「全球電視超級版」應用程式之下載網址、安裝或預設路徑等相關資訊等情,且依前述,該應用程式確得經由消費者透過網路搜尋而下載安裝於多款機上盒內,本院自無從僅以系爭機上盒得以下載安裝「全球電視超級版」應用程式而認被告有侵害著作權之事實。
Lawsnote

[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3/9第3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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