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4則智財法院著作權案件判決:
1.紅龜粿之龜甲紋有無原創性爭議。
2.為評論引用他人著作的合理使用案例。
3.侵害著作權刑事犯罪之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及未必故意。
4.全球華人公司與劉國松先生案,更三審認為系爭「將已完成及未來所創作之作品」授權同意書因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生效,但系爭同意書為定型化契約,其約定內容顯失公平,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第3、4款規定而無效。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著訴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要旨:
被告又辯稱:紅龜粿食品在華人社會存在百年以上,紅色、橢圓形、粗線條之龜殼紋,中間綴以壽字,為吾人所知悉,其具體形象與自然界形體已無二致,龜甲紋既是固定的,大家畫的紅龜粿形狀、顏色都是特定,網路上亦有非常多用紅龜粿為素材設計之商品,原告並非最早提出紅龜粿設計之人云云,並提出網路購物之網頁截圖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59頁至第161頁)。惟按著作權法所保護者為思想之表達,並非思想本身,相同之紅龜粿於設計圖樣時可能存有不同的表達方式,如以不同的圖樣表達,而展現作者一定之個性及獨特性,自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本件宋智皓所創作之系爭圖樣(即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業經證人宋智皓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要詮釋「紅龜粿」,每個人會有自己的風格跟作法,最主要的是紅龜粿之龜甲紋,就是要把龜甲紋之線條呈現出來,我當時創作是以手繪形式去作的,可以參考我當時創作之原稿等語(見本院卷第339頁),及參以證人宋智皓當庭提出其系爭圖樣之手稿影本(見本院卷第345頁),可知證人宋智皓所創作之系爭圖樣,係呈現紅龜粿上之龜甲紋線條之思想,並以手繪方式將美術著作之形式表達出來;又紅龜粿之美術圖樣存在許多各式各樣不同的表達方式,並非僅有系爭圖樣一種,此參考被告所提出以紅龜粿設計為商品之網路購物網頁截圖(見本院卷第159頁至第161頁),其上商品雖均以紅龜粿作為設計圖樣,然其上紅龜粿之龜甲紋間或有彼此連結、或有加上臉型圖樣、或有超過六個梯形圖樣之龜甲紋等等,可徵以紅龜粿為創作之表達方式確實非僅有系爭圖樣,本件應無思想表達合併原則之適用。是以,系爭圖樣具有原創性,並不因有其他人於市場上尚有銷售紅龜粿平安符或以紅龜粿為圖樣而設計之相關產品存在而有任何影響,故被告此部分所辯,仍無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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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要旨:
復按「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第52條定有明文。著作權法上之合理使用,係指著作財產權人以外之人,雖未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仍得利用該著作而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其立法目的在於,當維護某種利用行為可帶來之公共利益,更甚於權利人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時,為增進社會整體之福祉,令著作財產權適度退讓,以平衡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與公共利益之需求。以著作權法第52條而言,我國憲法第12條規定,人民有言論及出版之自由,而人民發表之言論涉及評論時,往往不可避免有引用受評論之他人著作之必要,此時,若仍賦予著作權絕對之權利,可以預見著作權人將只同意或授權錦上添花之評論者利用其著作,而對負面評論者拒絕同意或授權,如此一來,不啻給予著作權人得假著作權之名,行操控言論市場及阻礙資訊透明流通之實,當非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之本旨。由是可知,評論者所以得主張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係為調和資訊自由權與著作權法兩者間之衝突,認為在保障民眾接近資訊之前提下,著作權應限縮其權利上之主張。原告既自稱為珠寶鑑定專業人士,在YouTube平台以「花輪哥的全民鑑寶」頻道播放珠寶鑑價節目,並有數萬名之訂閱者(甲證1),原告當為公眾人物,被告林嵩暉身為珠寶協會理事長要求原告提出GIA證書,應係基於公眾利益而為之,而原告均未提出,雙方就此產生爭議,原告先於附表一之視聽著作提及「花輪哥的資歷大公開」,系爭圖文中提及「林嵩暉一直在背後做小動作」等字樣,被告林嵩輝為此可受公評之事,於附表三編號1之臉書重製系爭圖文後文,以系爭言論為評論並公開傳輸,揆諸前揭說明,尚屬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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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要旨:
按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規定均無「明知」之構成要件,可知擅自以重製或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之主觀故意,自包含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在內。準此,只要非使用自己拍攝或製作之照片、圖片,而係自網路下載之情形,均可能係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欲利用者仍應依照片或圖片之來源,為合理查證確認是否係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並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或有其他情事足使利用者可合理確信已得著作財產權人概括授權利用。本案被告於警詢及原審準備程序時自承本案商品圖片係以商品名稱在GOOGLE搜尋,因為沒有浮水印以為是公司的圖等語(中檢偵字卷第25頁、原審卷第39頁),足見被告係任意自網路下載本案商品圖片使用;而該圖片上雖無任何浮水印或文字,惟觀諸本案商品圖片(本院卷第54至61頁),係將起士風味球放置於杯內,擺設於置有書本、棉花、毛線球等布景後加以拍攝,再將所拍攝之起士風味球外包裝袋照片去背後剪貼其上,結合而成本案商品圖片,顯係花費相當心思及時間加以設計、發想,被告應可預見本案商品圖片可能係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圖片,亦未見向其所稱「doublecheese起士風味球」之廠商確認是否為公司圖片,即擅自下載並加以使用,而容認犯罪結果之發生,主觀上當有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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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確認著作權不存在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著上更二字第5號民事判決
要旨:
綜觀前述,全球華人公司及林株楠以系爭預先擬就之同意書要求劉國松讓與所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予全球華人公司及林株楠,且將劉國松已完成及未來所創作之作品專屬授權予全球華人公司及林株楠,而全球華人公司及林株楠就取得著作財產權部分毋庸支付任何對價,而就行銷劉國松畫作所為之圖檔製作、上傳、及網頁維護等應自行吸收之成本做為支付劉國松之權利金,形同將成本轉嫁劉國松,亦即劉國松以自己成本行銷自己畫作,全球華人公司及林株楠毋庸支付任何成本即可獲得畫作銷售金額百分之四十為酬金,是系爭同意書所有約定內容一方面使劉國松拋棄其對自己所有畫作之權利,一方面限制劉國松權利之行使,對劉國松而言明顯造成重大不利益,反之,對全球華人公司及林株楠而言,則幾乎無須支付任何成本或負擔任何不利益即可取得價值不斐之著作財產權及銷售收益,對劉國松而言顯失公平,是劉國松主張系爭同意書違反民法第72條、第247條之1第3、4款規定,應屬無效,自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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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4/1第2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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