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1則智財法院關於專利權授權契約爭議判決,本件纏訟已逾10年,原告於103年起訴,歷年一二審均敗訴。108年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認為電子郵件似應符合契約約定聯繫方式;112年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指摘原審既認定被告未將全部授權文件交付原告,則此有無可歸責事由致其未履行契約義務情形?本次判決則認為原告所主張被告應交付文件並非必要文件且非無法補救,仍為不利原告的判決。
【裁判案由】專利權授權契約事件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專上更二字第1號民事判決
要旨:
系爭契約第18.5條約定:「在符合下述第18.6條情況下,若被上訴人未善盡系爭合約之規範義務,上訴人得在三次通知後終止系爭合約」;第18.6條約定:「若上訴人依第18.5條約定以被上訴人未能治癒之違約或瑕疵,或依第18.3條所約定其中之一事由為由,終止系爭契約,上訴人有權取得下列救濟:⑴於第18.5條之情況,上訴人依前開第4.1條所獲得之權利及授權地位,均立即成為永久、不得撤銷且免權利金,惟以被上訴人故意未盡其系爭契約所定義務為限。就非故意且可治癒之情況,於被上訴人回歸系爭契約履行後,上訴人仍應給付授權金。」基此,上訴人得合法終止系爭契約及取得第4.1條專屬授權之前提,應以被上訴人故意不履行系爭契約所負義務,且因該瑕疵屬於無法補救,導致影響上訴人無法繼續履約即無法生產銷售授權產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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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依上訴人所提證據無法證明被上訴人有故意違反依系爭契約第9.1、9.4條約定給付系爭授權文件之義務,且該違約屬無法補救之情事,則其以先後三次發函要求補正,以被上訴人迄未補正為由,終止系爭契約,並不合於系爭契約第18.5條約定,故其主張依系爭契約第18.6條約定取得第4.1條所定之專屬授權,核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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