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2則智財法院著作權案件:
1.標案競爭中使用對手產品圖片被訴侵權,法院認為不構成合理使用,判賠2萬元。(心得:法官認為利用質量低且對原告著作市場無影響,但又因為商業目的而認為不符合合理使用,究竟如何「綜合考量」四元素?未見說明)
2.著作權侵權案件,原告無法證明已取得專屬授權,請求被駁回。(心得:在我國實務,取得專屬授權的證明,尤其是契約的文字,務需明確)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著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要旨:
承上所述,基於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關於合理使用之判斷標準,雖被告所利用之質量比例甚低、其利用該著作對原告著作之潛在市場應無影響,然審酌被告於系爭簡報使用附圖一、三之行為,並非單純教學目的,主要係為推廣被告公司產品,具有商業之目的,等情以觀,應認被告前開行為不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之合理使用,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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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著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
要旨:
按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與江井嶋酒造間授權書所載上揭內容,江井嶋酒造僅係授權原告就其酒類相關商品原始標籤設計之改作權,及授權原告得於行銷、販售該等商品時使用該等標籤,並未有將該酒標設計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原告之文義內容,亦無承認原告得以系爭酒標著作財產權人地位行使權利;況其等間上開電子郵件均為確認原告改作原始標籤設計之情形,而未有江井嶋酒造將原始酒標移轉或專屬授權原告之內容,益徵原告僅取得原始酒標之改作權,並未受有原始酒標及改作後該等酒標之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故原告稱其為系爭酒標之專屬授權人,並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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