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3則智財法院判決:
1.網站盜用照片一張,法院判賠三萬五千元。(心得:賠償金額仍偏低,但突破一張八千了。)
2.前「飛兒樂團」成員控告著作權侵權案,二造各建議一位鑑定人,鑑定意見不同,法院採有利於被告的見解。(心得:本案法院對於原創的舉證認定及囑託鑑定事項可資參考。)
3.冒充發明人獲得專利,真正權利人除得請求確認其為真正申請權人之外,並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冒充申請人將系爭專利權移轉返還。(心得:本案法院採徹底解決爭議的見解值得認同。)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著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要旨:
審酌原告係經營網站創作之自由創作者,被告係網頁設計師,系爭圖文之內容分別係餐廳外觀之靜態拍攝照片及該餐廳外觀及餐點之文字介紹,被告使用之比例為系爭圖文之全部,且未標明來源,對原告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之侵害非輕,復參酌刊登使用期間自109年6月29日至111年4月27日等相關情狀,綜合審酌後,本院認被告侵害原告系爭圖文之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的賠償金額各以2萬5,000元、1萬元,共計3萬5,000元為適當,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3萬5,000元,為有理由,逾此數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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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要旨:
本院囑託鑑定事項:㈠上證2錄音檔内容中,詹雯婷於後述秒數所哼出的旋律,即「0:10-0:28」、「0:38-0:46」、「1:34-1:44」,是否有出現詹雯婷發行之「蒼穹」(曲)(即甲證3track03)的旋律?鑑定人可否區別上證2錄音中詹雯婷、陳建寧、黃漢青三人各自哼唱之旋律為何?是否是詹雯婷最先哼出「蒼穹」(曲)的旋律?㈡上證2錄音檔内容中,陳建寧於秒數「0:10-0:20」所哼出的旋律,是否為「Survivor」(即甲證3track02)之旋律?黃漢青於秒數「3:22-3:28」、「3:32-3:38」所哼出的旋律,是否為「Survivor」(即甲證3track02)之旋律?㈢前開㈡所指「Survivor」旋律與「蒼穹」旋律是否相同或近似?㈣如僅憑上證2錄音檔内容,是否可以認為詹雯婷所發行之「蒼穹」(曲)(即甲證track03)旋律,為詹雯婷、陳建寧、黃漢青所共同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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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確認專利權等(勞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判決
要旨:
僱傭關係中職務上之創作或非職務上之創作的歸屬判斷,主要是就受雇人之職務是否與其創作有關、該創作完成之時間點是否於僱傭之期間内、受雇人之創作與系爭專利是否實質相同、雙方當事人間有無契約約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權利歸屬等予以探究。至於「實質相同」之判斷,於理解技術内容時,不應侷限於系爭專利權和主張者所提之技術内容間形式上的文字記載或表達上是否相同為斷,若發明/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判斷為二者均是敘述同一事項,或者差異未逸脫主張者已擁有之針對解決技術問題或達成功效所提出技術手段的内容,仍應認定為「實質相同」,例如二者差異之技術內容不具新穎性或擬制喪失新穎性或基於普遍使用或眾所周知的技術或基於普通技能的選擇,而對於所欲解決之問題或達成功效之技術手段沒有造成實質影響的情況。又是否構成實質相同,於判斷時必須仔細探求、逐項認定主張者所擁有之技術内容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技術之異同,以資認定。
參酌行政法院(現更名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判字第1752號判決意旨:「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均以同種專利為標的,專利申請權為專利權成立前之階段權利。…二者均得讓與或繼承。是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同,亦屬私法上之權利。…是專利專責機關依申請人提出之資料認定其為專利申請權人,並其專利符合專利要件而為暫准專利之審定並公告後,利害關係人始主張其為專利申請權人而申請人則非是,檢附證明文件提起異議者,即生私權誰屬之爭執」之意旨,認為專利權歸屬之爭議屬私權爭執得循民事訴訟途徑請求救濟。另參酌智慧局網站112年3月9日之專利法修正草案已經刪除專利權歸屬得為舉發事由之規定,而應循民事途徑解決爭議,其「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七、真正專利申請權人之救濟途徑明示:「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歸屬之爭議,實務上專利專責機關難如法院可實質調查其事證,致無法判斷其真正權利歸屬,爰刪除得為舉發之事由,而應循民事途徑解決爭議,並增訂相關配套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可見修法方向亦係循民事訴訟解決專利權歸屬之爭議。因此,本院認為系爭專利真正申請權人於民事訴訟中除得請求確認其為真正申請權人之外,並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冒充申請人將系爭專利權移轉予上訴人,以徹底解決專利權歸屬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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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4/6第4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