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2則智財法院判決:
1.廠商與網紅約定體驗拍片,並授權使用一年推廣,廠商超過授權期間後,繼續以嵌入式超連結方式使用,法院認為構成不當得利。(法院似乎認為這是屬於侵害型不當得利)
2.購買競爭對手的關鍵字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例。(心得:這未必是攀附商譽,也有可能是:吸引對手的潛在客戶、打擊對手、促進品牌比較、市場調查分析)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著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要旨:
經查:本院當庭以法庭電腦連結到愛料理市集網站,並以「可微波不鏽鋼」為關鍵字搜尋到被告公司商品於該平台之販賣頁面,該頁面已無法看到系爭影片,但有看到標題為「DoubleBox保溫托特包,潮流系列登場」之影片,當庭點選該影片的紅色播放按鍵,可以直接在該平台上播放影片乙情,有開庭筆錄及勘驗截圖可佐(本院卷第126、129至145頁),又觀之前開網頁截圖該影片左下方有記載「平台觀看:YouTube」等文字,可知該影片係以嵌入式超連結方式使用,與被告於官網及前開平台使用系爭影片之方式相同。再觀諸原告所提被告先前於各平台使用系爭影片之網頁截圖(本院卷第67至75頁),其網頁會先放置系爭產品之照片、並標示商品名稱、說明及售價等販賣資訊,再於下方以嵌入式超連結方式使用系爭影片,使消費者於瀏覽系爭產品之販售資訊後,可立即在同一網頁上點選系爭影片播放,並觀看系爭影片之內容。且依系爭契約約定之內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9007號卷〈下稱北院卷〉第27頁)可知系爭影片之內容係介紹系爭產品外觀、功能及使用心得之開箱影片,是消費者觀看完系爭影片後對於系爭產品之內容、功效會有進一步之瞭解,而增加消費者購買系爭產品之可能,實際上產生對系爭產品廣告之效果,故被告獲得以前開方式達成廣告系爭產品之效果卻無庸支付授權金之利益,致原告受到無法收取使用系爭影片授權金之損害,二者間有直接因果關係,原告自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償還自111年6月8日至112年3月8日止所受未支付授權金利益。㈢被告雖辯稱:其以嵌入式超連結方式於官網及前開平台使用系爭影片,並無侵害原告就系爭影片之重製、公開傳輸權,屬於合法使用,亦未違反系爭契約之約定,不受系爭契約授權期間限制,自非無法律上原因,故未構成不當得利云云。然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為不同之法律概念,其請求權基礎亦非同一,兩者之構成要件需分別判斷,被告前開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不影響是否構成不當得利之判斷。被告前開行為構成不當得利,業如前述,故被告前開所辯顯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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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公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要旨:
及第補習班就其在109年12月至110年3月31日期間曾透過聖洋公司向GOOGLE公司購買系爭關鍵字廣告,並於系爭官方網站(https://www.3dollars.com.tw/)刊登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廣告作為行銷活動一節並不否認(不爭執點㈣),依上訴人所提搜尋結果顯示,當消費者於GOOGLE搜尋引擎中輸入「立功」二字時,置頂之搜尋結果為「立功-首選三元補習班」網址,該網址上並顯示「現正聯絡三元及第」次網址等資訊(原審卷一第41頁至第43頁),可知被上訴人確曾在上開期間內利用關鍵字廣告,使消費者於鍵入「立功」關鍵字時,帶出被上訴人網址之搜尋結果。被上訴人等藉由上開行銷模式,使搜尋上訴人資訊之相關消費者於點選被上訴人之網址,瀏覽被上訴人所提供與上訴人服務內容之相關資訊後,可能產生上訴人與及第補習班、三元補習班屬同一來源或關係企業之錯誤印象,導致相關消費者在混淆或不知情之情況下,被導向及第補習班、三元補習班經營之系爭官方網站,進而減少上訴人接觸潛在客戶之機會,及第補習班、三元補習班上開所為,當屬攀附他人商譽與高度抄襲他人努力成果之不公平競爭行為,且已不當影響相關消費者之交易決定,構成前揭公平交易法第25條所禁止之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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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4/8第4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