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2則智財法院判決:
1.網路侵害攝影著作權案例。
2.「ZORA」與「ZARA」商標近似案。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著訴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要旨:
原告為系爭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人,被告臉書有重製、公開傳輸系爭照片,並以系爭照片參展艾特獎,形式上為被告所不否認,復有品客公司回函及檢送資料附卷可參(本院卷一第543至547頁),參以被告公司臉書係作為推廣其商品、服務之用,此觀其臉書標明「臉書專頁˙商品/服務」等情甚明(本院卷一第105頁),是被告雖非直接以系爭照片獲取利益,然其經營臉書仍屬商業目的而獲取利潤,另被告以系爭照片參展艾特獎部分,亦係為推廣或增加被告之知名度,被告雖辯稱曾獲得原告同意云云,惟為原告所否認,且迄至本件辯論終結前被告均未提出證據供本院審認,自難採憑。是以,系爭照片既作為商業使用,且使用為各該照片之全部,被告未取得原告授權或同意而重製並公開傳輸系爭照片如附表二所示,亦即被告未支付此部分之授權費用而重製、公開傳輸系爭照片,其所為對於原告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必然有所影響,是以綜合上開各因素予以觀察,被告如附表所示之利用情形,自不成立合理使用,被告所辯應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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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商訴字第10號行政判決
要旨:
系爭商標係由字體較大之「ZORA」結合字體較小之「natural」上下排序構成,其中「natural」具有「天然的」意涵,其於所指定之化妝品、保養品、營養補充品或食品等商品或服務上,常用於表示商品及服務之品質或相關特性之文字,非具有識別性,故系爭商標給予消費者主要印象應為字體較大之「ZORA」文字。又據爭商標由未經設計之大寫外文「ZARA」、「ZARAHOME」或「ZARABASIC」構成,其中「HOME」、「BASIC」英文為家、基本或基礎之意思,為國人習知之英文詞彙,亦不具識別性,是以據爭商標起首之「ZARA」文字自為予人所關注或為事後予人整體印象中最為顯著之主要部分。⑵兩商標相較,主要識別部分「ZORA」、「ZARA」均為4個英文字母所組成,且於我國均非屬習見之外文字詞或既有詞彙,而二商標皆有引人注意且相同排序之大寫外文字母「Z」、「R」、「A」構成商標文字之起首及結尾,僅第2字「O」、「A」之些微差異,在外觀上極為近似。又二商標皆係以「Z」開頭、「RA」結尾之二音節單詞,「A」與「O」均為雙唇張開之母音,另考量「A」與「O」在發音規則上均可發出相似之短母音,結合字首「Z」均可讀為「ZA[zæ]」、「ZO[za]」,兩者於讀音上應構成近似。⑶兩商標於外觀及讀音上既屬相似,參以二者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類別屬於美容、清潔、護理、保養等美妝、藥品、營養品或食品等商品或零售批發服務性質,均為日常生活消費使用,相關消費者施以普通注意,於異時異地隔離觀察之下,作重覆選購的行為時,上開外觀及讀音細微部分之差異實難以發揮區辨的功能,是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誤認二商品來自同一來源或誤認不同來源之間有所關聯,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且近似程度高。⑷原告雖主張「ZORA」為常見女性姓名(許多名人亦與此同名),於部分歐洲國家亦有黎明之意涵,有其獨立特殊性,且「ZO[zo]」(音似「佐」)與「ZA[za]」(音似「紮」)之讀音明顯有別,兩造商標不構成近似云云。惟查,字母「A」、「o」在發音規則上雖可能分別發出長母音[e]、[o],然亦可能發出近似之[æ]、[a]短母音,考量國人非必能熟稔其間之細微發音差異而能正確唱讀,故兩者在讀音上應屬近似,並非如原告主張在發音上明顯不同;又原告就外文「ZORA」是否已為我國相關消費者所熟悉之女性姓名,且能正確讀音,並未能舉證證明,故其主張難認可採。至於原告另執日本專利局(JPO)之編號2019-900291號異議決定(異議卷第218至220頁),提及「ZORA」和「ZARA」二者在外觀和發音上明顯不同,並指出第二個字母和第一個發音的差異是不可忽略等,主張「ZARA」與「ZORA」商標不構成近似云云。惟各國對於商標之保護係採屬地主義,且基於國情文化不同,相關消費者認知仍有差別,自無從以相同文字之商標在其他國家獲准註冊,或爭議案審定結果執為我國亦應為相同認定之論據。況該案件之系爭商標權人並非本案原告,且指定商品類別亦不相同,所提證據資料亦有差異,是依個案審查原則,均難比附援引為有利原告之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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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4/9第3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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