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永沛(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初學者言:追問本源,沿著胡塞爾開創的現象學,經海德格爾到伽達默爾的詮釋學,對於專利侵權判定的眾多道路中,也許是一條小小的道路。

在專利侵權判定中,核心問題是同一性或者相似性。同一性或者相似性的前提,是存在可以進行比對的兩個對象。對象的可比性基於對象的同質性,同質性由語言進行表述。所以,專利侵權判定成了語言問題,不管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

技術文本與法律文本的詮釋學循環:發明與新型

作為「技術方案」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其權利表現於權利要求中。權利要求是結合科學語言和日常語言對技術方案的陳述,在法律效果上相同於契約條款。對權利要求解釋有技術和法律兩個層面,對技術的解釋按自然科學範式,是因果關係的實然陳述,對法律的解釋按專利法的規範要求,是目的論的應然陳述。技術內容有高度的異質性,需要採「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理解,是特殊性,是「多」;法律規範是普遍適用的,是一般性,是「一」。在規範具體化的過程中, 如何把普遍性法律規範的「一」適用於紛繁複雜技術的「多」,則要同時兼顧技術和法律兩種文本。既要解釋技術文本,又要解釋法律文本,還要把法律文本「應用」於技術文本,其中存在三種不同的「詮釋學循環」,專利權保護範圍就是通過詮釋學對這些文本進行「理解」的結果。

「理解其實總是這樣一些被誤認為是獨自存在的視域的融合過程」。(伽達默爾:《詮釋學(I):真理與方法》,洪漢鼎譯,商務印書館2021年版,第443頁) 

這是起點,也是難點。如果保護範圍不清楚,就不具有可比性,可以直接駁回侵權的起訴。比如在「防電磁污染服」(200420091540.7)專利侵權案中,因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導磁率高」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釋,保護範圍不清楚,被法院駁回起訴(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544號)。

對於被訴侵權行為,則以行為結果的被訴侵權產品的方式表現。產品首先要以語言表述出來,「抽象」出其技術方案,這實際上是從特殊個體產品的「多」,得出其一般特徵的「一」的過程。語言陳述是使用者的陳述,語言陳述本身即是陳述者對產品的「詮釋」性理解。這個過程也會產生複雜的問題,比如物、詞、義的對應,關係的存在,手段、功能與效果的「理解」和解釋等。

前述對專利技術方案的「理解」,以及對被訴侵權產品「技術方案」的理解,都不可能是客觀的,理解是理解者本人的前理解參與的結果,這可以解釋為什麼同一個案件,一審、二審和再審法院的判決不同甚至會完全相反,因為每一個法官的「前理解」都不會相同,會直接影響到他對案件的判斷。但是,這種理解也不是主觀的,每一種理解都受到當時技術水平、法律文本等的限制。詮釋學上的「理解」是一種既滲透了主觀又受制於客觀的理解,是一種「效果歷史」(伽達默爾,第434-444頁)。正是這種「效果歷史」,使得我們有可能免於客觀主義的天真和主觀主義的恣意,這是制度建立、法律執行、社會運轉的可能性條件。

等同原則與全面覆蓋原則的詮釋學理解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發展出了一系列原則,其中最重要的是「等同原則」和「全面覆蓋原則」。等同原則判斷的是兩個技術特徵是否「實質上相同」, 而且還不是對於「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而言顯而易見的。可見,對於技術特徵的比對也不是「客觀的」技術比對,而是「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理解自身的基礎上所作出的理解;也不是主觀的,而是受制於歷史性的條件,同樣是一種「效果歷史」。而「實質性相同」則是一種觀念的比較,作為技術方案的一部分,具體化為「技術構思」,雖然已經接近如同觀念的核心概念, 但是如何詮釋此核心概念,當意見不一致時,仍然要借助於詮釋學的理解。比如在「可調節的嬰幼兒座椅」(ZL200510060680.7)專利侵權糾紛中,對於「彈簧」,涉案專利技術方案利用其拉伸原理力,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利用其壓縮原理,二者是否「實質性相似」。當浙江高院和最高法院意見不一時,經過詮釋學的說理,可以看出浙江高院的判定更有說服力。(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802號,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浙民再388號)

等同原則與全面覆蓋原則的關係,也可以放在詮釋學循環中來理解。等同原則是基於技術特徵的,全面覆蓋原則是基於權利要求的,前者相當於部分,後者相當於整體。根據詮釋學的原理,只有理解了部分才能理解整體;反之,也只有理解了整體,才能理解部分。因為適用等同原則的技術特徵,來自於對權利要求中技術方案的特徵分解,這本身就涉及到對部分與整體的理解。技術特徵的分解,尤其重要,但也最容易被忽視,是另一個難點。技術特徵劃分不適當,會導致侵權比對沒有意義。如在「多功能程控拳擊訓練器」(ZL200420073525.X)專利侵權案中,對於「九個靶標」的特徵劃分不同,直接影響侵權的判定結果。(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37號)(fn) 技術特徵劃分不適當的原因,是對技術方案和專利法的理解不透徹所致。而且,要清醒地意識到,「整體大於部分之和」,在劃分技術特徵時,會遺漏一些「關係特徵」,如在方法專利權利要求中步驟之間的順序關係。如在「彈簧鉸鏈的製造方法」(96191123.9)專利侵權案中,時間與空間的關係,以及時間本身就成為中心的主題,缺少對時間的追問,專利侵權判定就不可能正確得出。(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980號)

如果說,在技術性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侵權判定中,技術可以作為靜態的對象來拆解、比對,技術方案和被訴產品可以作為現成之物來看待的話,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中則完全不一樣。技術方案,通常是作為產品的一部分屬性起作用,作為觀念的存在,可以基於對文本的詮釋而達成理解;外觀設計不是文本,是圖形或者照片,要基於直觀通過文本陳述進行詮釋和理解。

外觀設計的文本及侵權詮釋

外觀設計可以「通過」文本進行描述,但不可以「還原」為文本。判斷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要以「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為準。產品作為器具,與自然物不同,也與藝術品不同,其特點在於其「有用性」和「可靠性」(《藝術作品的本源》,海德格爾:《林中路》,孫周興譯,商務印書館2015年版,第19-21頁 )。 產品沒有自己的獨立性,「我」作為「一般消費者」,只有在跟產品「打交道」的照面中,在使用產品的過程中,才能「認識」產品。所以,轎車和玩具轎車即使造型「相同」,也不是相同的外觀設計,因為它們是不同「類」的產品。而類的概念,是基於我們對自身的理解對產品進行的劃分。

在進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之前,需要在意識中構成作為比對基礎的外觀設計。胡塞爾的時間意識分析提供了外觀設計構成的意識結構。(胡塞爾:《內時間意識現象學》,倪梁康譯,商務印書館2017年版,第57-118頁) 外觀設計的構成奠基於感知或想象的直觀,外觀設計不是分析式地一個視圖一個視圖地由「我」的意識拼裝而成,而是以「視域」的方式在時間中構成的。每一次對外觀設計感知或想象形成的「側顯」,構成視域中時間意識的滯留、原印象和前攝,如此外觀設計才能在意識中「自身被給予」,是(is)其所是(being)。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比對,是在授權外觀設計和被訴外觀設計兩個視域的融合中進行的,如果二者無法有效區別,則可以認為二者構成相同或者近似設計,被訴行為構成侵權。沒有對外觀設計的構成性理解、沒有對時間意識、視域等的精細分析,所謂「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判定原則,終究不過是一句空話。如在「汽車」(01319523.9)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中,綜觀各級法院的說理,可知任重而道遠。(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三終字第8號)

專利侵權判定詮釋學:初學者札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