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江日舜專利師(本會理事)
判決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專訴字第61號
爭點:侵權比對得否依系爭手冊作為系爭產品之實物內容而為判斷?
被告主張:原告並無提出系爭產品實物,系爭手冊並無揭露鏈條鬆弛感應機制之實際組成構件、技術手段及作動關係,無從作為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9之比對依據。
法院意見:
系爭手冊足以證明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
查依系爭工程詳細價目表即標單所載,該工程項目之項次一、2為迴轉式攔汙柵(含驅動設備、減速器、框架導引系統、基礎螺栓及埋件等,詳規範第15960章)之設備。被告得標並承攬系爭工程後,業已依約安裝、施作系爭產品完畢,並於105年8月10日依約提供系爭工程業主即台電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系爭手冊(最終版本),作為系爭工程採購設備之操作及維護說明使用,又系爭手冊內容關於迴轉式攔汙柵之結構示意圖,與被告安裝於台電公司大林電廠之實物相同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手冊光碟、專利侵權分析報告,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足見系爭手冊應得認為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
實際產品原告難以取得
依系爭手冊光碟及影本、專利侵權分析報告、系爭工程之工程規範第15960章,可知系爭產品屬於大型機械設備,且系爭手冊內容有相關圖示明確記載鏈條鬆弛感應機制,又該鏈條鬆弛感應機制之設備構件係安裝於水面下,是依系爭產品之實品所處位置、安裝方式,實無從以勘驗實物方式進行侵權比對,而系爭手冊內容既包含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之鏈條鬆弛感應機制之技術特徵,即得作為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甚明。基上,本件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9,自得以系爭手冊內容與系爭專利進行侵權比對。被告此部分所辯,並非可採。
結論: 在專利訴訟中,我們常常面臨的一個挑戰是,如何在難以取得實體物品時,如何進行專利侵權的判定。本案透過詳細且完整的產品手冊,取代實際系爭產品,進行與專利範圍進行比對。也許透過本案的思維,套用到近年盛行的軟體專利領域上,是否可能解決原告也難以取得實際演算法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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