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江日舜專利師(本會理事)

112年3月9日第3846次行政院院會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部「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專利法及商標法目的,將重新建構一套迅速、專業之專利商標救濟制度,並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機制。未來完成立法程序後,可節省專利商標案件救濟時間及成本,有助早日解決紛爭,並藉由落實商標代理業務管理,以保障商標申請人權益,有利產業發展,營造更切合產業需求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

重新建構專利商標案件救濟制度之「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如下:(資料來源:智慧局)

()成立專責審議複審及爭議案件之獨立單位

參考外國專利商標救濟制度,於專責機關內成立「複審及爭議審議會」,專責審議專利及商標案件,並明定相關配套授權依據。

()重新建構專業、效率且嚴謹之審議程序

為強化專利商標爭議案件之程序保障,並兼顧時效,複審案或爭議案之審議,由審議人員3人或5人合議為之,並導入言詞審議、預備程序,且於審議程序中適度公開心證及審議終結通知等作法,使審議程序更為嚴謹。

()對審議決定不服,逕提訴訟,免除訴願程序

複審及爭議案件經專責單位審議,在嚴謹及專業之審議程序,確保當事人程序保障下,為提升救濟時效,明定對審議決定不服者,應逕提訴訟,免除訴願程序。

()創設「複審訴訟」及「爭議訴訟」之特殊訴訟

釐清專責機關就爭議案所為審議決定,係屬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對權利有爭執者,應以他造當事人為被告,提起「爭議訴訟」,由現行行政訴訟改採準用民事訴訟程序;對於複審案審議決定有不服,提起「複審訴訟」,為避免救濟制度過於複雜及裁判歧異,亦一併由現行行政訴訟改採準用民事訴訟程序;終審法院由最高行政法院改為最高法院。

()專利爭議訴訟事件採律師或專利師強制代理

()放寬設計專利之優惠期期間為12個月

結論:

當前專利行政救濟所面臨的現實困境和制度上的不足如下

(一)專利行政救濟流程繁複和耗時

當前專利行政救濟制度下,專利舉發案件的審查過程冗長,對比國際標準更為複雜,這已經成為制度上的明顯缺陷。

(二)專利舉發案件中實質利害關係的雙方當事人,訴訟地位不平等

此外,目前制度下的專利舉發案件涉及的問題更加複雜。首先,當專利權人或舉發人提起行政救濟時,智慧局被列為被告,原告即面臨一打二的情況。即便智慧局同意原告的說法,也因角色立場關係,難以承認原判決存在疑慮。

另,關於新制度的建立時,應更多考量進步性及侵權均等問題,屬於模糊地帶的判斷上,如何做到更公正的方式,因為目前實務上的決定者,並沒有參考實際所述技術領域者的想法,單純以判斷者是一個虛擬的角色,而做出的決定。

我們期待本次修法,上述問題能通過法律修正和完善制度,以促使專利行政救濟更加效率、公平及公正。

專利法修法動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