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江日舜專利師(本會理事)
判決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專訴第31號
系爭專利:I522602「可寫入編號之胎壓偵測裝置及其設定方法」
爭點:證據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介紹:
- 先前技術:為了避免經常更換胎壓偵測器造成維持成本浪費及使用者麻煩,目前的胎壓偵測器平均使用壽命可大於5年,但是當胎壓偵測器毀損或需要更換時,由於各個汽車原廠所使用的胎壓偵測器及其設定方法不盡然全部相同,致使使用者必須為了一個胎壓偵測器,回到汽車原廠進行更換,造成使用者的不便。為了解決目前的胎壓偵測主機與胎壓偵測器之間的設定過度繁瑣,以及需要使用特殊的設定裝置才可完成設定,造成使用者必須尋找配有特殊設定裝置的維修廠才可進行胎壓偵測器之更換,因而導致使用不便的問題,本發明係提出一種可修改或寫入編號的感測器,以取代舊有之胎壓偵測器,使汽車之胎壓偵測主機可以不必重新設定新的編號,讓使用者不必回到特定的維修廠進行胎壓偵測器更換而提升作業便利性,同時可以讓多數的維修廠可以不必準備不同廠商特有之設定裝置,而大量節省維持成本。
請求項2:一種可寫入編號之胎壓偵測裝置,其包含一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用於安裝在一汽車本體的複數輪胎之一,(2A)一胎壓偵測主機被安裝在該汽車本體內,(2B)及一設定器用以設定一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該編號供該胎壓偵測主機辨識一外部胎壓偵測器及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其中:(2C) 該設定器具有:一輸入介面,供使用者操作以接收或設定該編號;(2D) 該輸入介面包含一人機輸入介面或一條碼讀取機;(2E) 一控制器,係連接該輸入介面,以讀取該輸入介面所接收或設定之編號,再將該編號形成一編號設定訊號;(2F) 一設定傳送模組,係可接受該控制器之控制,輸出該編號設定訊號;(2G) 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具有:一微處理控制模組,包含一可讀寫之記憶單元;(2H) 一感應模組,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感測一胎壓值;(2I) 一傳送模組,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模組之控制,將該感應模組之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該汽車本體內之該胎壓偵測主機;(2J) 一接收介面,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接收該編號設定訊號,該微處理控制模組再依據所接收之編號設定訊號將該編號儲存於該記憶單元,俾使該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2K) 一電力模組,提供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操作所需的電力,(2L) 其中該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當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完成寫入該編號至該記憶單元之後,該無線接收模組接收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該編號,並將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該設定器的該控制器,(2M.1) 再由該控制器判斷傳送出完成寫入之該編號與讀取該輸入介面所接收之該編號是否相同,(2M.2) 若判斷結果為非,則重新進行該編號透過該輸入介面讀入該設定器內;(2N) 其中,該胎壓偵測主機於該編號的寫入過程之中不重新設定新的編號。(2O)
證據12揭露:
證據12為一種能夠防止由於無線電干擾而錯誤註冊ID的輪胎壓力監測系統。在該系統中,輪胎壓力監測裝置被切換到ID註冊模式,同時從條碼等讀出ID並將其發送到輪胎壓力監測裝置。輪胎壓力監測裝置將接收到的ID註冊在記憶體中。在完成必要數量的ID的註冊之後,在ID註冊操作結束之前,輪胎壓力監測裝置被切換到正常模式。另一方面,在更換輪胎的情況下,通過使用ID註冊工具,從粘貼在拆下的輪胎上的條碼讀取ID,並將ID發送到輪胎壓力監測裝置。輪胎氣壓監測裝置從記憶體中取出與該ID相對應的ID,並通過使用ID註冊工具,從粘貼在新安裝的輪胎上的條碼中讀出ID,並將其發送至輪胎氣壓監測裝置。
- 原告主張:
證據12說明書第〔0058〕段揭示技術手段仍會涉及讀取、編輯胎壓監測裝置50進而取得空氣壓力感測器ID,又證據12的胎壓監測裝置50概可比擬為本案的胎壓偵測主機,然系爭專利請求項2限定內容在讀取及寫入的過程中皆未涉及胎壓偵測主機,是證據12揭示的技術手段與本案不同,並未揭示請求項2的技術手段,且本案與證據12的區別技術特徵「該胎壓偵測主機於該編號的寫入過程之中不重新設定新的編號」具有避免讀取、編輯胎壓監測裝置50的過程中仍需進維修廠,造成使用者的不便的有利功效云云。
- 法院心證:
惟依原告主張「不重新設定新的編號」會等同於「不做訊號連接」,既係基於自家產品在進行編號設定時的通訊連結狀態,得出上述結論,然事實上,胎壓偵測主機設定器2與胎壓偵測主機即便有通訊連接,只要設定器不對胎壓偵測主機有任何「設定編號」指令或命令下,也不會對胎壓偵測主機進行設定新的編號。是以,因證據12圖33之ID註冊工具60經由信號線57、63連接至輪胎壓力監測裝置50,原告即以證據12圖33與自家產品的電訊連接狀態不同,推導出證據12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該胎壓偵測主機於該編號的寫入過程之中不重新設定新的編號」之技術特徵20,並不足採。
又證據12說明書第[0277]段及圖式第66圖已揭示在步驟P4860中,若空氣壓力感測器之記憶體已經具有一ID,則可藉由覆寫(overwrite)以執行ID註冊。由於在與初始註冊時的輪胎位置相關聯的狀態下感測器ID已經註冊在輪胎壓力監測裝置50中,因此無需執行再註冊。依證據12說明書第[0278]段「根據第十實施例,由於更換輪胎而重新註冊只需針對要新安裝的輪胎感測器執行,因此只需要進行最小限度的ID註冊操作」,由此可知,ID再註冊之操作可僅針對單一待安裝的感測器執行,證據12所提出的多種實施例中,包含僅以ID註冊工具60對空氣壓力感測器10覆寫ID碼,而不對輪胎壓力監測裝置50設定新的ID碼之實施態樣,即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及「其中,該胎壓偵測主機於該編號的寫入過程之中不重新設定新的編號」技術特徵2O。
- 結論:
本案原告強調進步性差異在於使用此技術特徵的結果「其中,該胎壓偵測主機於該編號的寫入過程之中不重新設定新的編號」,然而證據12揭露「在步驟P4860中,若空氣壓力感測器之記憶體已經具有一ID,則可藉由覆寫(overwrite)以執行ID註冊。」。法院認為覆寫的結果相當於寫入過程之中不重新設定新的編號,認為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雖然原告有解釋不重新設定新的編號的須符合有三個要件,證據12並無揭露該些要件,但法院經查並非每個要件都限制在請求項中,因此不採其論點。透過本案專利申請人仍需注意,若未來答辯進步性時,除了強調產生的結果與先前技術不同外,更重要的是要強調採用的手段差異為何,撰寫時也必須檢視是否所有要件或條件都詳細揭露在說明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