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玟妤律師
選舉造就了特殊的宮廟政治學。每到選舉旺季,許多候選人的起手式是先到競選區的宮廟參拜,這種選舉進香團,是選舉必備行程。選舉期間有各種造謠抺黑,當謠言滿天飛時,候選人到宮廟向神明發誓,發誓沒賄選,發誓論文沒抄襲,在神明面前斬雞頭等,成為候選人自清自白的重要方法。
候選人的英文”candidate “, 拆開來看, 是用candi( 與candy 糖果同音)+ (date 約會)這兩個字合起來的。用中文直譯的意思就是, “ 拿著糖果跟你約會的人就是候選人”;當候選人在宮廟裏斬雞頭,發毒誓之後,他們真的是如同他們所聲稱的清白嗎?
來看看商業上的例子。我們常常看到一種廣告台詞是「我敢發誓」。例如,「我敢發誓,保證最便宜」,如果你看到這樣的廣告,你真的會一項項商品去比價? 還是直接就買了? 根據統計,大部分的消費者看到這樣的廣告,就直接購買,因為店家都敢發誓了,大部分的消費者也懶得每項商品逐一比價。
但是店家用「我敢發誓,保證最便宜」這樣的廣告手法,卻經常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裁罰。公平會認為,商店使用這樣的文字,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例如:
1.店家並未實際銷售廣告DM中的商品,是別的同業在賣的。但是店家這些廣告將使消費者誤以為店家就廣告DM上所有的商品都有販售,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2.店家僅有某一部分的商品,卻以一部分比同業便宜的商品拿出來做廣告,讓消費者誤以為店家所有的商品都比同業便宜。這種以某一部優越的商品與全盤優越的比較廣告,貶低其他同業,以讓自家的商品順利行銷,這己經造成顯失公平,而且明顯侵害效能,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3.店家為了達成競爭目的,用廣告陳述散布不實的訊息,損害其他同業的營業信譽,導致消費者對其他的同業產生嚴重的不信任感,而有拒絕交易向其他店家購買的可能。
4..店家的廣告讓消費者以為,店家所有的商品都比同業便宜,貶低其他同業,以行銷自家商品。
5.店家為達成競爭目的,用廣告陳述散布不實情事以損害同業的營業信譽 ,使得消費者對其他同業產生嚴重之不信任感,有拒絕向其他同業交易的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這些商業的操作手法,與候選人的競選的操作手法,有異曲同工之妙。下次看到有候選人在發誓,要想起「candidate」這個英文字給我們的警訊。拿著糖果來跟你約會的人,雖然他們向你發誓, 但,他們的話不一定是真的!
相關法條
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惟事業所為之比較廣告是否涉有上開法條之違反,則須視其是否符合:A、廣告中指出特定之比較廠商或企業名稱。B、具有市場地位之事業以比較廣告使競爭之交易相對人對競爭者產生排斥等要件。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公平交易法第22條:
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惟事業所為之比較廣告是否涉有上開法條之違反,則須視其是否符合下列要件:
A、 為競爭之目的。
B、具體明白表示被比較之廠牌或企業名稱,不論自身產品實或不實,被比較對象之產品或服務亦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C、不實內容非僅就產品
優劣程度之比較,且比較之結果足以對他人營業信譽產生貶損之結果;至是否貶損他人之營業信譽,應依具體個案,衡酌交易相對人及潛在交易相對人對於廣告內容之客觀評價予以認定。例如廣告內容對於產品、營業、營業所有人或主管人員等之不當貶損,導致被貶損人之交易相對人及潛在交易相對人,產生嚴重不信任感,致有拒絕交易或減少交易之可能等情形 。
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部分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倘事業於比較廣告中明白指出被比較之廠牌或企業名稱,且對被比較對象之商品或服務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則當違反上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