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范立達(本會理事)
前一段時間看了伍迪.艾倫的兒子羅南.法羅(Ronan Farrow)寫的《性掠食者與牠們的帝國》(Catch and Kill:Lies, Spies, and a Conspiracy to Protect Predators),就很想以同為新聞工作者的角度為這本書寫點讀後感,但寫作的進度趕不上閱讀的速度,不久之後,又看完了《您已登入N號房:韓國史上最大宗數位性暴力犯罪吹哨者「追蹤團火花」直擊實錄》,由於這兩本書又有可以許多可以共同討論的焦點,於是又打算改弦易輒,一次寫兩本書的讀後感。前幾天,發現擅長以調查採訪、深度報導方式挖掘社會真相的作家陳昭如,最近出版了一本新書《判決的艱難:兒童性侵的爭議與正義》,閱後更是感觸良深,今天,就來談這她的這本著作吧。
其實,這本書會接在她之前的作品《沉默:特教學校集體性侵事件》、《沉默的島嶼:校園性侵事件簿》、《幽暗國度:障礙者的愛與性》、《無罪的罪人:迷霧中的校園女童性侵案》之後出版,並不令我意外,反而覺得頗有脈胳可循。
從陳昭如的寫作歷程來看,早年,陳昭如關注的範圍是社會運動或大型公安環保事件,所以她早期寫就了《Call in !地下電台》、《被遺忘的一九七九:台灣油症事件三十年》,但後期,她關注的對象轉往弱智者、身障者及校園性侵事件,因此,她的作品會往這個方向發展,自是理所當然。
但性侵案本來就是法律判斷中極為困難的一環。因為,所謂「性侵事件」發生當下,通常並無第三人在場,這類案件若鬧上法庭,最容易形成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各執一詞場面。更甚者,若「被害人」身上並無外傷、下體亦無撕裂傷,又或未及於案發後第一時間報案,更難讓人確信所謂的性侵事件是否存在?抑或是男歡女愛後因某種因素產生的翻臉鬧劇?但另一方面,存在刻板印象中的人們總會覺得,名節有如第二生命,若非真實遭受性侵,何以甘願付出名節受損的代價,出面指控加害人?這其中,該如何判斷取捨,自屬不易。再者,萬一被害人或加害人之一,本身即屬未成年或有智力障礙問題,無法清楚陳述事發過程,或條理分明的為自己辯護,真相就愈形混沌,外人就更難判斷。
陳昭如在撰寫她的兩部作品《沉默:特教學校集體性侵事件》、《沉默的島嶼:校園性侵事件簿》中,曾多次「傾聽飽受創傷、無法平復的年幼被害人的聲音,也見識過陰險狡詐、死不認錯的加害人遁詞」,看得出,她對於弱勢被害人是抱持著高度的同情立場。但這個世界並非截然的非黑即白,性侵案與性侵冤案往往只在一線之間。當陳昭如在寫完《無罪的罪人:迷霧中的校園女童性侵案》,努力為被指控為「狼師」的許倍銘老師翻案,但卻遭到讀者來信強烈批評,更有人指控這部作品是「台灣性平運動的反挫」時,她當然會開始自省,即使她一向被標籤為「站在被害人立場」的寫作者,但面對有爭議的案件時,難道沒有討論的空間?更基本的前提是:如何確認性侵害案件的發生?
這本《判決的艱難:兒童性侵的爭議與正義》,即是陳昭如在努力思索後的作品,頗值得一讀。
陳昭如在書中提到一項弔詭,歷年來民調均顯示司法可信任度不高,但同一批質疑司法的受訪者卻又強烈的支持死刑。難道死刑不會誤判?作者說得好:「我想,這是因為有罪判決既能滿足對正義感的需求,又能簡化對他人痛苦的感受,讓人得以輕率地對待事實。於是證據法則放寬了,無罪推定原則鬆懈了,冤案就發生了。」
於是,作者從頭耙梳,檢視她曾經接觸過的性侵被害人,去追訪他/她們當初之所以願意站出來指控的心路歷程,以及他/她們挺身而出後面對的種種壓力與不堪。警政、社工、司法機關的介入與參與,除了公事公辦之外,能否接住他們碎成一地的心?
「司法不是結果,只是大家比拼資源的地方,如果你沒有資源,進去法庭未必有利,你可能有機會去講你想講的事情,不代表最後結果是你想要的。」
既然司法不一定能夠還原真相,還被害人一個公道,作者因此提問,性侵害案件改成非告訴乃論之罪,真的是正確的方向嗎?一定對被害人有利嗎?她看到太多透過司法尋求正義而未果的案例,不免有感而發的說:「或許保持緘默,選擇隱蔽,也是他們的權利。站出來揭露真相,或許能得到正義,若是無法,或不願說明真相,也該得到絕對的尊重。」
對於這些被害人─特別是年幼的被害人而言,他們真正需要的,或許不是司法的正義。因為,「兒童在成長過程中,經常被教導『不可以挑戰成人』,若是說出成人不願相信的事,不是被當成隨口說說,就是被視為挑戰權威。當兒童從成人的反應發現性侵害是不能說出口的,或是說了也沒人相信,強大的矛盾、迷惘與不安讓他們再也無法敞開心房。相反的,如果有人願意真誠的傾聽,而且是在溫暖安全、沒有曝光之虞的條件下,他們是很願意說的,而且是毫無保留的全盤托出。…他們最大的痛苦未必來自於性侵本身,而是沒有人傾聽的痛苦。」
真正受到性侵的孩子,他們常常苦於無人傾聽;但有時,性侵冤案的發生,卻是因為兒童的無心之言,經由恐懼的大人的誤導與解讀,無意中造成冤屈。
但法官不是神,他要如何在法庭上判斷他手上的案子是性侵案還是性侵冤案?
還記得「白玫瑰運動」嗎?最高法院審判長邵燕玲真的是社運團體所稱的「恐龍法官」嗎?
一位曾經承審香港轟動一時性侵案的法官練錦鴻就說:「法庭的運作及邏輯與社會運動並不相同,只會根據證據裁決,不會受當事人挺身而出及社會大眾意向的影響。法庭不是推動社會運動的地方,每一個決定必須依據證據而做出,罪名成立與否,必須考慮證據是否達到毫無合理疑點。判決並非反映事實,更不希望裁決結果對往後的#MeToo運動帶來任何負面影響。」
作者走訪律師黃致豪時,也得到相同的看法:「近年來司法倡議方向有一個轉變,已經很少強調司法的抗眾性,相反的都在強調要貼近人民。」、「問題是,司法不是為了貼近人民而存在,是為了抵抗權力而存在。」、「司法獨立就必須要自己獨立判斷,這個判斷可能當權者不喜歡,多數民眾不喜歡,同儕不喜歡,但你還是要根據良心跟證據做判斷。為什麼憲法給法官這樣的權力可以獨立審判,不被干預?因為我們要確定司法不受權力侵害,當然也不應該受民意的干預與侵害…既然如此,他們對於無罪推定原則應該要比一般人多一點堅持。」
論罪,靠的是證據,但是,靠著科學證據,就一定能夠得到真相,避免冤抑嗎?作者直指,就算是鑑識科學中最具有公信力的DNA鑑定,但如果檢驗過程沒有按照規定,或是實驗品管有問題,照樣會發生錯誤。江國慶案就是一例。
測謊結果更不可採。
檢驗處女膜有無破裂,能證明什麼?
PTSD(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有無,能證明當事人一定受到性侵害嗎?
終究,法律有其限制,科學也是。
如果科學鑑識、心理分析及鑑定都不足以憑恃,當事人的指認,就更難保絕無錯誤了。
作者在書中提到的一本書《認錯:性侵受害人與被冤者的告白》,就是赤裸裸的描述一名被性侵害女子是如何誤認一名無辜者的故事。這名女子怎麼樣也不相信,這人明明是壓在她身上的加害人,她怎麼可能認錯?但DNA的鑑定結果,終於讓這名坐了11年冤獄的男子洗刷冤情。這件活生生的案例告訴我們,記憶有多麼的脆弱而不可靠。
冤獄發生後,沒有任何人得利,除了逍遙法外的加害人。所以,「在刑事司法制度失靈的時候,我們每個人都是被害人。」
但冤案當事人最在意的是什麼?是賠償嗎?還是渴望有個交代,給個說法?很可惜的是,我們的司法不會認錯。作者直指,「一個案子判錯了,通常不是一個人的問題,而是一連串疏忽與錯誤造成的連鎖效應。然而讓人難以置信的未必是判決本身,而是人們面對冤案時的巨大沉默。冤案的發生,代表司法系統失靈了,環節鬆脫了,難道沒有人需要負責嗎?他們的作為像刀子一樣刺痛無辜的人,連一句『對不起』都沒有,就當作什麼都沒發生過嗎?」
蘇建和案迄今、蘇炳坤案迄今,有哪位法官道過歉?
所以,這似乎是個兩難的問題。該毋枉?還是毋縱?該錯殺?還是錯放?
作者很無奈的告訴我們,法院不是發現真相的地方。法院,只是一個用所蒐集的證據來判斷被告是否有罪的地方。判決無法反映絕對的事實,只能反映證據是否足以判定被告有罪。法院不可以在有任何疑慮的情況下,判處被告有罪。
罪疑為輕。利益歸於被告。這麼老生常談的幾句話,真正要實踐時,卻需要極大的勇氣。
台大法學院教授李茂生在本書的跋中寫道:「司法的判決本來就不是為了解決問題而設計出來的。憑證據認定事實的有罪判決無法解決問題,同時因無證據無法認定事實的無罪判決也無法解決問題。關鍵點是有罪的判決可以解決民怨。若是為了撫慰民怨,而犧牲了無罪推定的司法原則的話,那麼不僅是可憐的被害人無法得到拯救,連被視為加害人的國民也會變成可憐的人。」、「無罪推定不是一個法律的判斷,而是一種深層的道德抉擇。特別在你綜合所有相關資料,個人相信被告有罪,但卻無法律許可的充分證據足以定罪時,這個道德的決斷才是真正的『判決的艱難』。」、「與民眾站在同一邊,不僅是個亮麗的口號,另一面也是使得司法能夠輕忽艱難進而輕易地推卸責任、避免責難的破口,若不慎處理,甚至會讓司法沉淪。」
誠哉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