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永沛(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一、問題
方法發明專利的技術方案由於引入了時間因素,所以與產品發明技術方案有明顯的不同。產品發明更多是關於要素的空間及其關係的發明,而方法發明則是關於要素的時間及其關係的發明。本案以一個實際發生的案件,分析在方法發明專利侵權判定中的如下核心問題:1、方法權利要求如何劃分技術特徵?2、如何進行方法專利的侵權判定?3、如何判定方法專利權利要求技術特徵的等同?4、捐獻原則如何適用?
雖然本案的技術方案相對簡單,但法律問題卻並不簡單,值得詳加探討。
二、訴訟史
起訴。2010年9月17日,陳順弟向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稱浙江樂雪兒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簡稱樂雪兒公司)和何建華侵犯其發明專利權。請求一審法院判令:1、何建華停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賠償損失50萬元;2、樂雪兒公司停止製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銷毀侵權產品和模具,賠償損失100萬元(含合理費用)。
一審。2010年12月17日,一審法院作出(2010)沈中民四初字第389號民事判決(簡稱一審判決),判定侵權成立,判令:1.何建華停止銷售涉案侵權產品並賠償陳順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萬元;1.樂雪兒公司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陳順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0萬元。
二審。樂雪兒公司和何建華不服一審判決,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簡稱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審理期間,陳順弟放棄對何建華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作出(2011)遼民三終字第27號民事判決(簡稱二審判決),判定侵權成立,維持一審判決中對樂雪兒公司的判項,撤銷對何建華的判項。
再審。樂雪兒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2013年12月25日,最高法院作出(2013)民提字第225號民事判決(簡稱再審判決),判定侵權不成立,判令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陳順弟的訴訟請求。
三、事實
(一)涉案專利
本案專利權人陳順弟的發明專利為「布塑熱水袋的加工方法」,專利號為200610049700.5,2006年2月24日申請,2010年2月17日授權公告,該專利權在訴訟期間有效。涉案專利只有一項權利要求:
- 1、布塑熱水袋的加工方法,布塑熱水袋由袋體、袋口和袋塞所組成,所述的袋體有內層(4)、外層(3)和保溫層(5),在袋體的邊緣有粘合邊(6),所述的袋塞是螺紋塞座(8)和螺紋塞蓋(9),螺紋塞座(8)的外壁有復合層(8′),螺紋塞蓋(9)有密封墊片(10),袋塞(2)中的螺紋塞座(8)是聚丙烯材料,復合層(8′)是聚氯乙烯材料,密封墊片(10)是硅膠材料所製成,其特徵在於:
- 第一步:首先取內層、保溫層以及外層材料;
- 第二步:將內層、保溫層、外層依次層疊,成為組合層;
- 第三步:將兩層組合層對應重疊,採用高頻熱合機按照熱水袋的形狀對兩層組合層邊緣進行高頻熱粘合;
- 第四步:對高頻熱粘合的熱水袋進行分只裁剪;
- 第五步:取聚丙烯材料注塑螺紋塞座(8),再把螺紋塞座(8)作為嵌件放入模具,另外取聚氯乙烯材料在螺紋塞座(8)外二次注塑復合層(8′);
- 第六步:將有復合層的螺紋塞座安入袋口內,與內層接觸,採用高頻熱合機對熱水袋口部與螺紋塞座復合層進行熱粘合;
- 第七步:對熱水袋袋體進行修邊;
- 第八步:取塑料材料注制螺紋塞蓋(9);
- 第九步:取硅膠材料注制密封墊片(10);
- 第十步:將密封墊片(10)和螺紋塞蓋(9)互相裝配後旋入螺紋塞座(8)中;
- 第十一步:充氣試壓檢驗,向熱水袋中充入壓縮空氣進行耐壓試驗;
- 第十二步:包裝。
從專利說明書可知傳統的熱水袋有如下缺點:用單層橡膠製成,傳導快冷卻快,橡膠材料有異味,且易碎容易壞;密封不好,會漏水;無耐壓檢驗,合格率低。基於這些問題,涉案專利發明瞭一種布塑熱水袋的加工方法,主要用於醫療保健和一般生活取暖。能夠「克服已有技術缺陷,提供一種保溫性能好,時間長而溫和,特別在袋口部與塞座連接可靠、耐用,耐壓不漏水的布塑熱水袋的加工方法」。
說明書關於「保溫層」的內容有如下記載:
- 本熱水袋的袋體由3層材料所構成,因為有了保溫層,使袋中熱量緩慢下降,開始時避免過熱,保溫時間長,提高了使用效果。
- ……而內層4與外層3之間安裝保溫層5,如人造保溫棉等各種有關材料,提高熱水袋保溫性能,慢慢散熱降溫,延長使用時間,又克服灌入熱水開始過燙現象。
說明書關於第十、十一步的內容記載如下:
- 第十步:將密封墊片10和螺紋塞蓋9互相裝配後旋入螺紋塞座8中;但也可以試壓後旋入塞蓋。
- 第十一步:充氣試壓檢驗,向熱水袋中充入壓縮空氣進行耐壓試驗;耐壓試驗的壓力一般為0.5kg/cm,或者略大於該壓力。
說明書提供了5個附圖,以幫助理解涉案專利加工的布塑熱水袋產品和加工步驟:圖1是產品構造示意圖;圖2是產品A-A截面圖;圖3是產品的螺紋塞座仰視圖;圖4是產品紋塞座主視圖;圖5是產品螺紋塞蓋示意圖。
附圖中各數字表示的是:袋口(1)、袋塞(2)、外層(3)、內層(4)、保溫層(5),粘合邊(6),螺紋塞座(8)及其復合層(8′)、螺紋塞蓋(9)、密封墊片(10)、壓痕(11)。(本文筆者按:由於圖2表示的是圖1中A-A的截面圖,所以圖2中的袋口(1)應該是看不到的,應該是一個製圖錯誤。)
(二)被訴侵權技術方案
本案中的被訴侵權產品由陳順弟在瀋陽小商品大世界通過公證購買所得,銷售者是何建華。樂雪兒公司確認公證保全的樣品均由其生產、銷售,且全部樣品均按照其提交法庭的「熱水袋生產工藝說明」製造。樂雪兒公司自述被訴侵權產品的內層與外層之間是半片空心薄棉,被訴侵權方法第1-4步、第11步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第1-4步、第12步相同,被訴侵權方法第6、7、8、10步分別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第7、6、11、10步內容相同但順序不同。樂雪兒公司承認被訴侵權產品中的螺紋塞座、螺紋塞蓋、墊片的材質與涉案專利相應部件的材質相同,也是注塑成型;其中螺紋塞座雖是二次成型,但與涉案專利的加工方式不同,涉案專利是在兩台機器上進行的二次注塑,但現在絕大多數是在同一台機器上完成的。
四、法院說理
(一)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對於保溫層的技術特徵,因為涉案專利未對保溫層的材料、大小進行限定,故「半片空心薄棉」位於「保溫層」的保護範圍之內。
被訴侵權方法第6、7、8、10步分別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第7、6、11、10步的內容相同,雖然順序不同,但兩種的「技術特徵及技術效果並無實質區別」。
此外,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第5、8、9步分別是螺紋塞座、螺紋塞蓋及密封墊片的加工方法。樂雪兒公司主張被訴侵權方法不包括上述三個步驟,被訴侵權產品的上述三個部件是其購買所得。一審法院認為,該三個步驟所涉產品與依照涉案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對應部件結構及材質相同,而且不能證明購買的真實性及工藝方法,應對此負責:
- 被訴侵權產品的上述三個部件與依照涉案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對應部件結構及材質相同。樂雪兒公司雖主張與上述三個部件相對應的產品組件系從外部購買,但對於購買的細節,樂雪兒公司自述是由其提供樣品,由供貨方按照樣品的材質、結構生產,按照訂貨數量供貨,至於樣品來源及供貨方的生產工藝方法樂雪兒公司拒絕說明和舉證。一審法院認為,樂雪兒公司提交的購銷合同簽訂時間晚於被訴侵權產品出廠時間,且樂雪兒公司未能證明其真實性及履行情況,對上述三個部件的加工方法亦未進行說明及舉證,故對其關於被訴侵權方法缺少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第5、8、9步的抗辯主張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最後認定被訴侵權方法的技術特徵完全覆蓋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構成專利侵權。
(二)二審法院
二審法院經過審理,作出樂雪兒公司的行為構成專利侵權的結論。二審法院除同樣認為被訴侵權方法中的「空心棉」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的「保溫層」構成等同外,重點討論了第5、8、9步的比對問題,認為即使被訴侵權產品中的螺紋塞座、螺紋塞蓋、墊片三個部件是其委託他人加工的,也應為該加工行為承擔責任,應視為自己的行為。樂雪兒公司自己加工還是委託他人加工,不影響責任的承擔。被訴侵權產品的加工方法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第5、8、9步相同。二審法院認為:
- 一審法院要求樂雪兒公司對螺紋塞座、螺紋塞蓋、墊片三個部件的加工方法承擔舉證責任不妥。樂雪兒公司自認被訴侵權產品中的螺紋塞座系由聚丙烯材料注塑而成,其復合層(聚氯乙烯材料)通過注塑成型在螺紋塞座的表面;螺紋塞蓋、墊片分別為塑料材料、硅膠材料注制而成。因此,上述三個部件的加工方法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第5、8、9步相同。即使上述部件是由樂雪兒公司提供樣品委託其他加工方進行加工,其亦應對該加工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因此,二審法院對樂雪兒公司提出的被訴侵權方法缺少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第5、8、9步的上訴主張,不予支持。
(三)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從下面幾個爭議點論證了侵權判定過程,最後作出結論,「被訴侵權產品的加工方法與涉案專利方法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沒有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侵權不成立。具體侵權比對如下:
1.「空心棉軟墊」與「保溫層」構成等同
最高法院認為,保溫層是功能性特徵,被訴技術方案的空心棉軟墊起到的也是保溫功能,故與涉案專利的「保溫層」構成等同特徵。
2.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缺少第5、8、9步
最高法院比對了方法步驟本身和方法步驟直接獲得的產品兩個方面,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與涉案專利的相應技術特徵相同。
- 樂雪兒公司主張被訴侵權產品的螺紋塞座、螺紋塞蓋及墊片均是其提供樣品委託案外人加工訂購取得,樂雪兒公司沒有義務對外購部件的加工方法承擔舉證責任,被訴侵權方法缺少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第5、8、9步。本院認為,樂雪兒公司認可外購部件的材質、結構與依照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第5、8、9步的加工方法所直接獲得的部件的材質、結構相同,並認可外購部件的加工工藝是注塑,且螺紋塞座也是二次注塑成型。由此,能夠判定上述部件的加工方法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第5、8、9步的加工方法相同。雖然樂雪兒公司主張螺紋塞座絕大多數是在同一台機器上完成的,與涉案專利的加工方式不同,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第5步並未限定二次注塑的加工方式,二次注塑是否在同一台機器上完成不構成對該步驟的限定條件,故樂雪兒公司的上述主張不能成立。據此,本爭議的關鍵轉為樂雪兒公司是否實施了第5、8、9步,即被訴侵權方法是否缺少第5、8、9步問題。本院認為,按照樂雪兒公司的陳述,上述部件雖不是其自行加工,但系其提供樣品在案外人處定作的,也即這些部件是案外人按照樂雪兒公司的要求進行加工製作的,故樂雪兒公司對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樂雪兒公司主張被訴侵權方法缺少第5、8、9步,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3.步驟6、7順序互換構成等同
最高法院認為,第6、7步的順序互換不產生實質差異,因為修邊的先後順序沒有實質性影響,互換後構成等同特徵。
- 方法發明專利的權利要求是包括有時間過程的活動,如製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訊方法、處理方法等權利要求。涉及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通常是通過方法步驟的組合以及一定的步驟順序來實現的。方法專利的步驟順序是否對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起到限定作用,從而導致在步驟互換中限制等同原則的適用,關鍵要看這些步驟是否必須以特定的順序實施以及這種互換是否會帶來技術功能或者技術效果上的實質性差異。具體到本案中,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第6步是對熱水袋口部與螺紋塞座復合層進行熱粘合的步驟;第7步是對熱水袋袋體進行修邊的步驟。被訴侵權方法採取的步驟是先對熱水袋袋體進行修邊,而後對熱水袋口部與螺紋塞座復合層進行熱粘合。樂雪兒公司主張按此步驟加工可以節省後續步驟中被加工產品所佔用的空間,利於快速加工和提高加工精度,並能夠使產品直接進入檢測工序。本院認為,從被訴侵權方法此前的加工步驟來看,其已在第4步中對高頻熱粘合後的熱水袋進行了裁剪,此時修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使熱水袋好看,接近成品,其減少空間的作用非常有限,而且多餘邊角料的存在不會干擾塞座的粘合,對塞座粘合不會產生實質性影響,因而這兩個步驟的實施不具有先後順序的唯一對應性,先修邊還是先進行熱粘合對於整個技術方案的實現沒有實質性影響,且這兩個步驟的互換在技術功能和技術效果上也沒有產生實質性的差異,故被訴侵權方法調換後的步驟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第6、7步屬於相等同的技術特徵。
4.步驟10、11順序互換不構成等同
最高法院認為,由於第10步(裝塞)和第11步(充氣試壓)順序互換後對效率有實質性影響,互換後不構成等同特徵。
- 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第10步是將密封墊片和螺紋塞蓋互相裝配後旋入螺紋塞座中;第11步是充氣試壓檢驗。被訴侵權方法採用的是先充氣試壓檢驗,後將密封墊片和螺紋塞蓋互相裝配後旋入螺紋塞座的步驟。樂雪兒公司主張這種步驟互換所帶來的效果是,不需要將螺紋塞座安裝好後再取下來進行充氣檢測,因而可以節省時間,保證檢測質量。本院認為,對熱水袋進行充氣試壓檢驗,需要通過熱水袋的口部進行。按照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第10、11步的步驟進行操作,在進行充氣試壓檢驗前,必須要從螺紋塞座中旋下螺紋塞蓋後方能進行,與被訴侵權方法所採取的先試壓檢驗後再裝配螺紋塞蓋的步驟相比,這種操作步驟實質上是增加了充氣試壓檢驗的操作環節,導致操作時間延長,效率降低。故將第10、11步的步驟調換後,確實產生了如樂雪兒公司主張的減少操作環節、節約時間、提高效率的技術效果,因此這種步驟互換所產生的技術效果上的差異是實質性的,調換後的步驟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第10、11步不構成等同技術特徵。
5.可適用捐獻原則排除步驟10、11的順序互換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涉案專利的說明書中記載有第10、11步順序的互換,而在權利要求中沒有記載,應適用捐獻原則,把第10、11步順序的互換排除在專利保護範圍之外:
- 陳順弟主張,涉案專利說明書已經記載了步驟10、11的順序可以調換,權利要求1並未排除說明書中記載的這一技術方案,因此調換步驟的技術方案應當納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對本案不應適用捐獻原則。本院認為,準確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不僅是為專利權人提供有效法律保護的需要,也是尊重權利要求的公示和劃界作用,維護社會公眾信賴利益的需要。在權利要求解釋中確立捐獻原則,就是對專利的保護功能和公示功能進行利益衡量的產物。該規則的含義是,對於在專利說明書中記載而未反映在權利要求中的技術方案,不能包括在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之內。對於在說明書中披露而未寫入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如果不適用捐獻原則,雖然對專利權人的保護是較為充分的,但這一方面會給專利申請人規避對較寬範圍的權利要求的審查提供便利,另一方面會降低權利要求的劃界作用,使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確定成為一件過於靈活和不確定的事情,增加了公眾預測專利權保護範圍的難度,不利於專利公示作用的發揮以及公眾利益的維護。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第五條中規定:「對於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司法解釋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發生在2010年9月,故該解釋的上述規定能夠適用於本案。按照上述條文的規定,如果本領域技術人員通過閱讀說明書可以理解披露但未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是被專利權人作為權利要求中技術特徵的另一種選擇而被特定化,則這種技術方案就視為捐獻給社會。本案中的情形正是如此。涉案專利說明書在第3頁中明確記載了第10、11步的步驟可以調換,而這一調換後的步驟並未體現在權利要求中,因此調換後的步驟不能納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樂雪兒公司關於第10、11步的步驟調換方案應適用捐獻原則的主張依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五、問題與評論
(一)技術特徵劃分
正確劃分技術特徵是侵權判定的前提和基礎。本案的處理,法院自始至終沒有明確劃分技術特徵並進行說理,有一種「走到哪算哪」的意味,沒有把侵權比對建立在堅實的基礎上,侵權判定顯得隨意而且「任性」。
如何對方法專利權利要求劃分技術特徵,將極大地影響侵權判定的結果。產品加工方法權利要求的劃分相對更複雜,除了與零部件相關的技術特徵外,還有與加工相關的技術特徵,以及與步驟相關的技術特徵,故要按三個部分討論和劃分。
1.零部件技術特徵
產品加工方法權利要求,目的是要生產零部件並組裝完成產品,其中與現有零部件相關的技術特徵,可以按產品權利要求一樣處理。因產品加工方法中必然會涉及到加工中要用到的零部件,所以對這部分技術特徵的劃分與產品權利要求一樣,可以按組成產品的零部件來進行劃分,標準是能夠相對獨立地起到一定的功能,達到一定的效果,可構成較小的技術單元。
如本案中的「保溫層」是該產品的一個重要部件,因可以起到相對獨立的作用,故可以成為一個技術特徵,也才能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的「空心棉軟墊」相比對,判定是否適用等同原則。其他如內層、外層、粘合邊、袋口、螺紋塞座及其復合層、螺紋塞蓋、密封墊片也可以成為技術特徵。不管產品是不是新產品,如果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缺少了這些技術特徵中的一個,就不滿足全面覆蓋原則,則可以認定被訴的侵權技術方案不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不構成侵權。
對步驟中涉及的零部件,要把物質部分和方法部分分開,其中與物質相關的部分進入零部件技術特徵之中,與方法相關的部分進入方法技術特徵之中。如本案中第5步(螺紋塞座及其復合層制備)、第8步(螺紋塞蓋制備)、第9步(密封墊片制備),既要比對結構,也要比對方法。在產品技術特徵中已包含了相關物質要素外,在方法技術特徵部分只要考慮加工和步驟技術特徵即可。
如本案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在前序部分限定螺紋塞座是聚丙烯材料,復合層是聚氯乙烯材料,在特徵部分中第五步限定「取聚丙烯材料注塑螺紋塞座(8),再把螺紋塞座(8)作為嵌件放入模具,另外取聚氯乙烯材料在螺紋塞座(8)外二次注塑復合層(8′)」,可以把材料性質歸入零部件技術特徵,而在方法技術特徵中只考慮步驟「注塑」加工動作;再如,在前序部分提到螺紋塞蓋但沒有說明材料是什麼,在特徵部分第八步有「取塑料材料注制螺紋塞蓋(9)」,這時可以把「螺紋塞蓋為塑料」這個技術特徵歸入零部件技術特徵,而在方法技術特徵中只考慮「注制」加工動作;又如,前序部分中有「密封墊片(10)是硅膠材料所製成」的表述,在特徵部分第九步有「取硅膠材料注制密封墊片(10)」的表述,對材料屬於重復表述,在方法技術特徵中只考慮「注制」加工動作即可。根據上述分析,可把本案涉案專利的零部件劃分為8個技術特徵(見後面的技術特徵侵權比對表:零部件部分)。
2.加工技術特徵
與加工相關的內容屬於方法技術特徵的範圍。與加工零部件相關的技術特徵,可以相對獨立地完成,需要按是否能相對獨立地完成一定的加工功能的標準,把一個或者幾個步驟劃分為一個技術特徵。原則上,可把每一個步驟划為一個技術特徵。在進行侵權比對的時候,如果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缺少某一個步驟,或者某一個步驟不相同或者不等同,則不構成侵權。如在本案中,涉案專利一共有12個步驟,可劃分為12個技術特徵。也可以根據是否能夠相對獨立地完成一定的功能,達到一定的效果,劃分為較小技術單元的標準,一個步驟不必然是一個技術特徵,根據需要,可由幾個步驟組成一個技術特徵。根據上述原則,可把本案權利要求的加工技術特徵劃分為9個,其中可把第1-4步划為一個技術特徵A,功能為加工袋身。(見後面的技術特徵侵權比對表:加工部分)。
3.順序技術特徵
在與步驟相關的技術特徵中,對順序的要求體現在組裝的工序和效果上,依一個步驟是否必須按一定順序進行來劃分,這種劃分常根據侵權比對的需要進行。在順序的分析中,要看一個步驟是否必須在某個特定的位置,與前後步驟組合在一起起作用,還是可以相對獨立地存在。具體到本案,對有爭議的如下幾個特徵,可以單獨分析如下:
第五步加工螺紋塞座及復合層(B)、第八步加工螺紋塞蓋(E)、第九步的加工墊片(F)三個步驟相互獨立,甚至在A之前就可以完成,只要在相應的步驟「拿來」用即可。
第七步對熱水袋袋體進行修邊(D)的目的,是為了使熱水袋更美觀,這個步驟可以在袋體形成(A)後和包裝(I)之前的任何步驟進行,都不會有影響。也就是說,可以把D的順序放在這其中的任何地方,都是可以的。這時候考慮的重點將不是加工的組件本身,而是加工的前後順序對最後產品的影響。也就是說,第七步是可以跟別的步驟相組合的特徵。比如本案中法院把第6、7步組合為一個技術特徵。
第十步將密封墊片和螺紋塞蓋互相裝配後旋入螺紋塞座(G)的目的,是為了使產品完整組裝起來,只要在產品加工完成(F),包裝(I)之前完成就行。也就是說,第十步也是可以跟某些別的步驟相組合的特徵。比如本案中法院把第10、11步組合為一個技術特徵。
(二)侵權判定
在對技術特徵進行劃分後,再基於對技術特徵的依次比對作出侵權與否的判定。
1.關於零部件技術特徵比對
本案中對此部分的比對,三級法院都沒有異議,皆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空心棉軟墊」與涉案專利的「保溫層」構成等同技術特徵,其他特徵構成相同技術特徵。
2.關於加工技術特徵
加工技術特徵的爭議點在於第5步(螺紋塞座及其復合層制備)、第8步(螺紋塞蓋制備)、第9步(密封墊片制備)。樂雪兒公司認為這三個零部件都是採購而來,其沒有實施這三個步驟。三級法院都認為樂雪兒公司不能證明採購,性質上應認定為「定作」,因製造者的意志受樂雪兒公司的支配,故應為此行為負法律責任,視為其完成了這些步驟。
但問題是,購買與定作,是否會對侵權判定產生影響?不一定,比如本案中的墊片,雖然有注制的限定,但完全有可能是標準件。加工的作用僅僅是「拿來」使用,在這種情況下,是購買還是定作就沒有區別。只要用到了這個零部件,就應該認為具有了該步驟。
3.關於步驟技術特徵
方法專利權利要求的步驟順序是技術特徵,最高法院認為,在侵權判定中適用等同原則時,關鍵要看該技術特徵所涉步驟是否必須以特定的順序實施,以及如果順序改變是否會帶來技術功能或者技術效果的實質性差異。如果所涉步驟的順序先後對實現專利技術方案不是必要的,則被訴技術方案以不同的順序實施可以適用等同原則;如果所涉步驟的順序改變後,會產生技術功能或者效果的實質性差異,則被訴技術方案對該順序的改變不應適用等同原則。對於此爭點,三級法院的判定完全不同。本案關於步驟順序技術特徵的比對,可列表如下:
本案中,三級法院都把涉案專利步驟6、7的先後順序劃分為一個技術特徵,因二個步驟的順序無關緊要,所以被訴技術方案的步驟與6、7相反構成等同的技術特徵。
三級法院也把步驟10、11的先後順序劃分為一個技術特徵。一、二審法院認為這兩個步驟順序無關緊要,所以被訴技術方案的步驟與10、11相反構成等同的技術特徵。而最高法院卻認為,被訴技術方案的步驟與10、11相反,產生了不同的功能和效果,不構成等同的技術特徵。最後,基於此點,撤銷了一、二審判決。
最高法院的判定是否正確?這涉及到對裝塞這個加工動作的理解。第10步是裝塞,第11步是試壓。筆者認為,在這兩步中,試壓是至關重要的,因為如果沒有試壓,就會使不合格率上升,造成次品增多,損失擴大。試壓是保證產品質量的至關重要一步。而什麼時候裝塞,甚至是否裝塞,都是無關緊要的。裝塞的順序無關緊要,也沒有影響,這也是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不用創造勞動就容易想到的,所以應該適用等同原則。一、二審法院的判決沒錯,應該維持。
最後,最高法院作出結論,「被訴侵權產品的加工方法與涉案專利方法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沒有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侵權不成立。這樣的表述尚有商榷餘地,因為等同原則是基於技術特徵的,最高法院的表述,是在權利要求的層面上,是採用上述「整體等同」的表達,會產生誤導的效果。
(三)捐獻原則
1.捐獻原則的合理性
權利要求的作用在於劃界。專利保護範圍,以權利要求為準,這個「准」就是界。公眾知道專利權的邊界在哪兒,可以在安排自己的生產活動和商業活動時,提供可預期性,促進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反之,如果允許把說明書中公開而權利要求中沒有記載的技術方案納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則會損害公眾利益。
最好的權利要求,是權利保護範圍與公開的技術方案相匹配,公開的多就保護的寬,公開的少就保護的窄。但通常只有在侵權訴訟中才會發現權利要求寫得好不好。但有兩種情況會偏離這種理想狀態,一種情況是公開得太少,「索取」得太多,結果就是不能獲得專利權,或者即使獲得了專利權但在將來的無效宣告程序中專利權被無效。另一種情況就是公開得太多,「索取」得太少。在說明書中公開了的技術方案,沒有在權利要求中體現出來。從事實的本來面目看,幾乎可以肯定這不是申請人的本意。但鑒於專利法「以公開換保護」的制度設計,公眾無從探知申請人的主觀狀態,只能以公佈出來的權利要求作為客觀的依據,規範自己的行為,避免侵權。即使是申請人自己犯了錯誤或者過失,導致沒有「索取」權利,就推定申請人把公開的技術方案「慷慨地捐獻」給了社會,不能再主張權利,此謂「捐獻原則」。
捐獻原則的表述有道德訴求,會導致對申請人的某種「懲罰」效果。真正的捐獻是主動的,而「捐獻原則」中的捐獻是被動的,有一種強制「充公」的意味。既然申請人在說明書中公開的技術方案沒有進入權利要求中主張權利,就進入公有領域供任何人無償使用。專利權人在侵權訴訟中只有「啞巴吃黃連」,自飲自釀的苦酒,無奈中換得一個「捐獻」的美名。
捐獻原則的真正目的是要提高專利撰寫的質量,準確劃界。捐獻原則通過對專利權人的「懲罰」,教育申請人,使之更準確地撰寫權利要求。如果因為撰寫不當,導致捐獻原則的適用,其責任應該由申請人承擔,而不應該由公眾承擔。表面看起來,捐獻原則對專利權人「不公平」。確實如此。但這種不公平的結果是自己造成的,專利權人應該對捐獻原則的不利後果承擔責任,在將來的專利申請中做得更好。同時,也給其他申請人以「前車之鑒」的意義。這是權利要求作為權利邊界的作用所決定的,如果允許把說明書中公開而沒有寫入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納入到保護範圍中來,則公眾將喪失合理的預期,缺少清晰的侵權警示邊界,使經營行為陷入不必要的不確定性之中,最終影響技術創新。從這個意義言之,捐獻原則有「損已利人」之功效。
2.捐獻原則的限制及適用
捐獻原則「捐獻」的是技術方案,或者是「捐獻的」技術特徵的不同足以產生一個新的技術方案的地步。而本案中,說明書中所說的可以先試壓再裝塞,不足以產生一個新的技術方案。此表述出現在說明書中,應作為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而不是限制權利要求的內容而存在。在解釋權利要求時,也要像合同解釋一樣。從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角度來看,這兩個步驟的互換,是非常明顯的。從說明書中把步驟互換解釋進權利要求中,也不違反法律的規定。
本案是否應該適用捐獻原則是值得質疑的。捐獻原則的適用,應該非常慎重,避免申請人披露的越多越「吃虧」的情況出現。應盡可能通過解釋的方式,把說明書中公開的內容解釋進權利要求的範圍中去,只有在非常例外的情況下才應該適用捐獻原則。否則,捐獻原則會產生寒蟬效應,反而不利於信息的公開和新的創新利用。
3.本案之反思
「也可以試壓後旋入塞蓋」是導致整個案件的定性完全相反的關鍵,如何定性這個「表述」的性質,關係重大。是適用捐獻原則讓專利權人徹底失去保護,還是通過解釋進權利要求中,是值得探討的重大問題。
本案中,涉案專利在說明書中對權利要求1的步驟10進行說明時,表述是「第十步:將密封墊片10和螺紋塞蓋9互相裝配後旋入螺紋塞座8中;但也可以試壓後旋入塞蓋。」試壓是步驟11的內容「第十一步:充氣試壓檢驗,向熱水袋中充入壓縮空氣進行耐壓試驗;耐壓試驗的壓力一般為0.5kg/cm2,或者略大於該壓力。」按照「也可以試壓後旋入塞蓋」的說明,生產工藝可以是先旋入塞蓋(第10步)再試壓(第11步),也可以先試壓(第11步)再旋入塞蓋(第10步)。
最高法院的推理是:權利要求的順序是一個技術特徵,順序改變,技術特徵就改變了,技術方案也隨之改變。如果在權利要求1第10步中加入「也可以試壓後旋入塞蓋」,權利要求1實質上就是兩個技術方案。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第10步沒有該內容,就推定申請人放棄了這個技術方案,或者向社會「捐獻」了該技術方案。
捐獻原則捐獻的是「技術方案」,是否能夠因為多披露的內容(比如特徵)構成一個新的技術方案,是要謹慎考慮的問題。本案中,就因為在說明書中有「第十步:將密封墊片10和螺紋塞蓋9互相裝配後旋入螺紋塞座8中;但也可以試壓後旋入塞蓋。」的表述使案件發生逆轉。如果就因為多了「也可以試壓後旋入塞蓋」的內容,就導致把整個技術方案捐獻了,這對權利人太過於嚴苛了(harsh),是重大的打擊,也不公平,會嚴重地挫傷創新的積極性,也會使維權之路更加艱難。
最高法院在判決書中說,捐獻原則是為了維持專利權人與公眾的利益平衡,這個「大道理」沒有錯,但是具體到個案如何適用,則不可不察其「細微之處」。從專利法的立法本意來說,專利權人與公眾都要保護,哪一方都不應該有道德優勢,而只應該考慮技術創新問題。本案中,把這句話解釋進權利要求中,有其合法性。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讀說明書,也應該明白權利要求可以包括該順序的變化。
對待說明書中的信息,是用捐獻原則來對權利人作不利解釋,還是作為解釋權利要求的信息對權利人作有利解釋,是一個重大的問題。本案中最高法院的判決,有為了適用捐獻原則而勉強作出之嫌,沒有說服力。
(四)對申請人的啓示
專利權作為合法的有限壟斷權,專利文獻的撰寫,目的就是要「管用」。什麼是「管用」以及如何「管用」,需要站在訴訟的角度考慮問題。可以假想如果以本專利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是否有足夠的攻擊力,是否有瑕疵,哪些地方會受到反擊。如果本專利被提起專利無效宣告,是否能夠經受住挑戰。研讀專利訴訟案件的一個有益之處,是可以歷史性地反思專利的生命,回溯其產生過程,得到經驗教訓,為將來的實踐提供指導。殷鑒不遠,來者可追。本案的訴訟,對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的啓發有如下幾點:
1.方法權利要求的步驟應盡可能少
在能夠獲得授權的前提下,要保持最少的步驟。因為步驟越多,技術特徵就越多,越容易被規避,將來在侵權訴訟中得到「確認」的保護範圍就越小。比如本案中,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第4步是「對高頻熱粘合的熱水袋進行分只裁剪」,第7步是「對熱水袋袋體進行修邊」。如果能夠一次裁剪成型或者在裁剪後立即修邊,那第4步就足夠,第7步可刪除。第十步的將密封墊片和螺紋塞蓋互相裝配後旋入螺紋塞座這一步,也可以不要。因為加工的過程已經完成,是否塞入塞蓋已經不重要,不必要。這一個步驟刪除後,不管塞蓋塞入與否,皆在範圍之內,而沒有必要像現在這樣畫蛇添足、作繭自縛、自己挖坑自己跳。這都是缺少深度思考的結果。
2.說明書與權利要求書要有機統一
如果說明書中有了技術方案的披露,但申請人無意於放棄該技術方案之權利,若無損於授權,則應明確寫入權利要求之中。為了防止法院適用捐獻原則,在涉及步驟順序時,如果順序的前後不重要,或者有某些特定的組合,也要把該內容放入權利要求之中。比如本案涉案專利,就應該在權利要求1第10步加上「也可以試壓後旋入塞蓋」的內容。或者,也可以在說明書中刪除該表述,以便在侵權訴訟中為等同原則的適用留下空間。
3.嚴格區分空間(零部件)與時間(步驟)關係
在寫產品加工類權利要求時,把與結構、材料有關的技術特徵放在前序部分統一表達,而在特徵的步驟部分只撰寫加工行為即可,使將來侵權訴訟中的技術特徵容易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