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作者:蘇倚德教授(本會副會長)、黃乃芙律師
智慧財產侵權案件往往舉證困難,而證據保全聲請核准率偏低又不穩定,長期被法界檢視及討論。就此議題,最高法院於2022年6月初作出「111年度台抗字第437號民事裁定」,認為評價「開示型證據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聲請時,應區分「證據保全關於釋明之必要性及蓋然性」(證據是否存在)與「本案請求有無理由」(侵權是否存在)兩種概念:
聲請人相關釋明僅需達到「一般釋明」程度(使法院產生高於50%心證度)即可,意思是不用達到有體財產侵權聲請時普遍要求的「高度釋明」程度,理論上降低了聲請核准的困難度。
最高法院作出此裁定後,過去一年陸續有法院援引參照此裁定,若各法院能長期依循最高法院這樣的觀點,則有望改善民事證據保全整體狀況。但2023年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大修,其第35條和第46條修正理由強調了平衡雙方利益的「比例原則」,這樣是否會導致智慧財產法院未來會要求需達「高度釋明程度」,也就是又提升聲請核准的困難度,值得新法施行後持續觀察。
民事證據保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37號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