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葉玟妤律師

潛水艇專利指的是一種專利的申請策略,根據目標產品量身訂作打造的專利,利用申請專利時的各種制度,例如提交數百份繁瑣的申請,或增加數千項權利要求,運用專利申請程序中的接續案、分割案等相關制度的漏洞,例如(Continuation Application,簡稱CA)、部分接續案(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簡稱CIP)、以及分割案等方式,將最初的專利維持在待審查的狀態下。而在此狀態下,專利申請人是可以基於發明說明書的揭露內容,來隨意更動其申請專利範圍的界定內容。再利用時效來拖延戰術。例如接續申請,8年後才提交申請, 等待16年後才提出主張的權利要求以供審查。這種充分利用申請程序的制度拖延戰術,可以將專利申請案延遲了18年至39年不等。 當目標對手的市場與產品發展成熟後,才突然針對於已成形的現有產品之保護範圍而獲准專利權。

一般專利申請與獲准往往是早於該件專利商品化,正常的流程通常是先申請專利,取得專利權後,再加以商品化,廣泛地運用在商品中,以獲取商業利益。

而潛水艇專利的策略是,讓已經使用潛水艇專利佔有一定市場與收益的廠商,會因為商品中使用到潛水艇專利,陷入無法迴避的窘境,面臨鉅額侵權賠償的困境。等候商業運用模式興起與普遍之後才讓專利核准,並針對於對應技術主張權利,而造成專利技術利用人無法預料的風險。

潛水艇的特色是鴨子划水,潛水艇專利表面上不動聲色,但是在水面下伏擊,利用專利申請流程的制度,一旦市場熟才浮出水面將依競爭產品量身訂作的專利授權公告。

潛水艇專利的策略是被他人覬覦與仿作侵權之前進行。潛水艇專利使用專利申請及專利制度的漏洞來伏撃競爭對用,攫取利益。

雖然潛水艇專利也是先提出申請,但是並不公告,利用「潛水艇專利」的申請策略,, 讓公眾無法提前知悉,潛水艇專利權人才可以伏擊特定目標公司,等到競爭對手的市場廣泛將潛水艇專利用於商品化,當市場成熟發展之後,將根據目標對手量身打造的專利授權公告,    再向競爭對手提出侵權的指控,以獲取巨額的賠償金。

這些申請潛水艇專利的,通常不是真正從事實際製造事業體,他們獲利來源主要是來自專利授權權利金,及透過侵權所得賠償金。所有使用市面上通行技術的競爭對手,將無可倖免巨額賠償的命運。估計潛水艇專利的策略迄今所獲取之權利金收益超過15億美元。這種專利申請功法,堪稱一絕!但近期美國己有案例認為此類實施拖延申請策略,濫用專制制度,而且對於損害賠償的證明也有問題,對於這類案件的適法性,有待實務的認定。

潛水艇專利不是潛水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