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存證登記辦法

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公佈實施


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修正公佈第九條、第十條,刪除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增訂第七條之一,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實施。

第一條:為辦理中華民國地區本國及外國人著作權登記及證明,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五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凡辦理著作權存證登記應繳納文件及費用,悉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申請存證登記之著作權每筆應以一種為限,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所使用姓名或名稱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或公司登記證所載名稱辦理。

第四條:本協會受理著作權存證登記申請種類如下:
一、 圖形。
二、 語文。
三、 電腦程式。
四、 科技或工程設計。
五、 戲劇舞蹈。
六、 音樂。
七、 美術。
八、 攝影。
九、 衍生著作。
十、 視聽。
十一、 錄音 。
十二、 一般性登記。

第五條:本協會受理著作權存證登記申請事由如下:
一、 著作人登記。
二、 著作權人登記。
三、 著作權轉讓登記。
四、 著作權繼承登記。
五、 著作權授權登記。
六、 著作權移轉、處分之限制登記。
七、 著作權設定質權登記。
八、 著作權共有登記。
九、 別名/不具名登記。
十、 著作完成日登記。
十一、 著作首次公開發表(發行)登記。
十二、 著作權人死亡消滅登記。

第六條:申辦上述登記,均應以書面向本協會為之,併應由當事人詳實填具登記申請書(格式一),加以用印後,親自或郵寄本協會辦理或出
具委任書(格式二),委任他人代辦。

第七條:辦理著作權存證登記申請,除應檢附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公司登記資料影本及著作物正本,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人不同一時,應
備妥授權書,以供繳驗。

第七條之一:外國法人之著作,辦理著作權存證登記申請時,所檢附之該公司登記資料,應在中華民國駐當地辦事代表處公證並譯成中譯本。

第八條:辦理著作權存證登記之申請書及著作標的,非因避免天災事變或其他法律或事實上之需要,均將妥善置於保存處所,除當事人或其受委任人將不供他人閱覽。

第九條:辦理各類著作權存證登記,應按件繳納工本費,除電腦軟體、科技或工程設計存證規費每件計新台幣6,000元整外,其餘圖形、語文、音樂等他類著作則每件計酌收新台幣2,000元整。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銀行匯款資訊(申請費)
銀行帳號如下
戶名:中華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
帳戶:台新銀行 敦南分行(812)
帳號:2002-01-000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