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談/整理:張凱娜(本會副會長)
張靜,政大法律系畢業,1978 年畢業當年就考上司法官,是政大唯二的應屆上榜者。服役兩年後進入法訓所,分發到基隆地檢處任職檢察官,4 個月後調任馬祖「金門地方法院連江民事庭」庭長,8 個月後重返台北進入地檢署任檢察官,1986年12月31日花蓮報到升任主任檢察官。當時才30歲的他,是全國最年輕的主任檢察官。但僅1年後,張靜就退出司法界轉當律師。雖是短短的六年檢察官生涯,但張靜辦過無數的智慧財產權相關案件,其中不乏令人津津樂道的名案。許多業界的朋友至今提到張靜時仍會感念他的膽識與見解。現今他雖已轉投入推動司法改革的領域,但其經歷的許多事例仍值得我們省思。
問:您在智慧財產權領域不僅是個大前輩,您所承辦過的相關案件,也常令人津津樂道。不知您是否可先談談您怎麼一頭栽進到這領域,又用什麼途徑(或工具)鑽研到相關深度的研究與辦案呢?
答:
從工作上的被要求,到自己蒐集相關案例、文獻、參與修法等,讓自己對智慧財產權領域有一定的鑽研成果
在司法官訓練所時,我曾上過楊崇森老師的著作權法課程,大概只有2或4 堂,大學時代並未有類似的課程。而我在金門地院擔任庭長期間,剛好有要寫一篇研究報告,也不知是誰訂了「著作權法之研究」的題目,院長就要求我與另一位法官合寫。之後回到台北地檢署,把當時那本研究報告別的法官所寫的部分,自己再寫,並與原來自己所寫部分,重新整理成「著作權法評析」一書,由水牛出版社出版,當時應是司法界唯一本研究著作權法的專書。想當年在馬祖任職時,只要我一有機會回台北,就到書局及政大的社資中心把所有相關的期刊文章書籍等全都購買或影印,當然那也是因為當時的資訊相較於今天是相當有限,可快速蒐集完成。
第二本書則是於民國74年在台北地檢署的研究報告,當時寫的是「著作權法犯罪之司法實務專題研究」。這本研究讓我有機會到地檢署的檔案室蒐集資料,幾乎從民國四十幾年到七十幾年期間所有歸檔的著作權法案件都全部調閱影印出來。後來這本研究,以及上述的評析一書,加上幾年的辦案經驗,到參與法律的修正(包括資策會的研究案)等,讓我到花蓮地檢署時,再以一年的時間寫出了40餘萬字的「新著作權法釋論」一書,由中華徵信所出版。我個人相信這些歷練跟出書成果應該有幫助到後來一些有興趣從事著作權相關事務的專家學者們,因為透過難得的司法實務操作經驗,及學術上的研究成果,應該算是有相當的學術理論價值,且能提供使用者相當的實用性。
問:就您的印象中,一定有不少「膾炙人口」的案例,是否可簡單跟我們分享一兩則?
答:
透過檢察官公權力的確可以達到相當移風易俗的效果,然動機務必純正,切勿濫用而危害社會
民國 71、72 年,美國一位高華德參議員寫信給法務部指出,台灣有許多「讀者文摘」的「盜版書」、「仿冒品」。法務部輾轉交到台北地檢署,首席檢察官要我承辦此案,因他知道我對此領域有鑽研,並且當時台灣對此有研究的檢察官屈指可數,我又剛好撰寫了相關書籍。這案子算是辦得相當成功,也把許多盜版者都判刑了。因此「讀者文摘」從72年以後幾乎就比較沒有盜版了。這也是我辦的第一件國際案件。
除了上述「讀者文摘」案外,我還辦過相當有名的 IBM 電腦程式案件。當時司法界對於電腦及軟體程式都還相當陌生,我又一頭鑽進去研究電腦程式有關的著作權法規。也因此之後資策會法律中心有找我去共同研究相關議題,甚至延伸到積體電路布局保護法的領域。
民國72年以後IFPI(國際唱片保護基金會)又找我去掃蕩有關錄音著作仿冒的盜版帶。電影公會也希望我來取締盜版,包括錄影帶公會,因為坊間的錄影帶幾乎都是盜版。記得有一次我到松山去抓盜版,下午兩點抓了第一家之後,全松山所有的錄影帶店全都拉下鐵門不做生意了。我大概花了兩三年時間在台北掃蕩錄音及錄影(主要是電影的盜版)、仿冒著作等,所以報上曾出現說我是「仿冒剋星」一詞,至此似乎就這樣對我定調了。
我大概花了四年的期間(72-75)在台北辦了六百多件著作權相關案件。並且幾乎台北地檢所有著作權案件,除非有休假或不在(如曾赴美一個月),都是由我承辦。
我覺得檢察官可以幫國家做的事很多,權力很大。但如果你要濫用公權力,真的也很可怕,要在案件中收賄也很容易,但大家都知道我是不會收錢的。所以也剛好在這期間遇到民國74年的著作權修法,內政部便邀請我去當顧問,之後台美著作權談判,我便是以這樣的身分去參加,在博愛路愛國西路交會的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舉行,談了三天,之後也形成了 74 年著作權法的修正,把電腦程式等規定都加進去了。但這還不是最大的一次修法,因為當時還是有不少不同的想法。記得我曾辦過一件不起訴的侵害著作權案件,因為它過了保護期間,而美國之後便要求要「回溯保護」(之後也才有所謂的「回溯保護」規定)。但在當時作的不起訴處分並沒有錯誤,因為那時並未有「回溯保護」規定。我個人認為「回溯保護」規定在當時對市場是有相當大的影響。
後來我去花蓮做主任檢察官時,甫一上任,便找來花蓮錄影同業公會的理事長,請他協助,針對會員廠商我去公會作一次講解,希望他們在三個月內收掉所有的盜版品。所以經過三個月後花蓮幾乎盜版絕跡。我認為「不教而殺謂之虐」,過往我在台北所做的,花蓮應該有所聞,所以公開告訴他們給他們三個月的時間處理,三個月後我就會親自取締!
所以再次重申,檢察官如果要為國家做些事情,是很能做的,就看你怎麼做。反之,如果濫用公權力危害到社會傷害到司法,這也是非常容易的。所以公權力的行使一定要節制,且動機必須純正,否則司法會害死人的。
問:您在司法領域已經超過40年了,前幾年也鑽研且大力推動「陪審制度」。很想請您「延伸」舉例或說明一下,如果陪審制度用在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案例中,與現行運作會有怎樣的不同。
答:
國民法官審判制度施行了一年半才受理了三五十件,很難作進一步分析比較,如想擴張到智慧財產權的民事案件,在向來存在的舉證困難上恐更困難
因為最後一道防線的司法若做不好,會造成台灣的各個公、私法領域運作都會出現問題,智慧財產權案件何嘗不是呢?
台灣有些人或認為這麼專業的智慧財產權案件,如何可以交給一般百姓來做呢?但這端視法官如何跟參與陪審的百姓來共同運作。美國可行,但台灣可行嗎,無人可肯定或否定。如果刑事陪審都很難做時,那民事陪審就更沒有機會了。在美國有民事陪審制,且因他們是沒有行政訴訟的,他們是民事與行政一元化的,在台灣的行政訴訟,在美國可能用陪審制度來處理。美國施行的成效並不差,但台灣如果連刑事都不可行,又何談到民事。台灣的國民法官審判制度施行至今大概只處理了三五十件,比較一年約有三五十萬件的訴訟案例,這成效或影響力實在太薄弱了,更遑論分析比較。我個人在做著作權研究時都調閱了三十多年至少三千以上的案例,其中不乏相當有趣甚至有研究價值的案件。所以當大家在認定陪審制用於智慧財產權相關案件的保護或影響是想當然的,絕對會影響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正如當年我擔任檢察官時所做的,如果當時不打擊仿冒,那麼台灣嚴重的仿冒問題至少會再延續十年以上,「 仿冒國國」的稱號還不知會再繼續延續多少年。所以當時我甚至是主動自己跑出來辦,雷厲風行。最終讓大家也都有共識往正版的方向走。
尤其智慧財產權的案件有一個相當棘手的舉證困難問題,在損害賠償上民事比刑事更難,加上台灣一般法官對賠償額的金額普遍都判的偏低,以致權利人覺得查仿冒最後所得與投入訴訟的心力與財力相差太多,也會懷疑政府的保護決心。
問:記得 20 多年前您接受智慧局委託研究「我國營業秘密法制」時,便號召了當時不少學者專家共事,之後您甚至也不吝將所蒐集的眾多寶貴資料整理撰寫成蠻厚實的書籍。很想聽聽您對近年營業秘密法制修正的一些看法與建議。
答:
營業秘密的保護似已延伸到國家不得不介入更多保護特定領域
在之後接受經濟部委託研究「營業秘密法制」案時,也因為大家的通力合作,我也幾乎看遍了各參與專家的論述。
大家對於營業秘密的關注是從民國七十多年開始,最早施行時並未有刑事責任,因當時經濟部不希望列入,所以第一次制定時並未放入,直到第二次也就是施行10餘年後的修法時方列入。經歷了這些年,我們發現侵害營業秘密的刑事責任愈來愈加重。我個人認為這後來修正的想法已經超過了營業秘密及智慧財產權本身的保護,所以才會有「護國神山」的說法跑出來,而是到達國家安全的考量,因為這與國家安全、整體的科技發展需要的防護有關。所以營業秘密從私人領域走入了國家的公共領域。這是一個國際的趨勢,很難抵抗。雖然我個人原本認為私人領域與國家領域是不搭的,但如今已經被打破了。從國家公的領域來思考或許是好事,但國家司法都因此介入這麼深,到底對於整體的未來是好或不好,很難評斷,因為國家好像在保護特定的私領域了。這是公平性的問題,正如過去保護汽車工業一般,如果保護主義過甚,對台灣未來的營業祕密發展未必是好的方向。但現在看來,又不得不透過國家力量來保護這塊護國神山群。同理,某些專利,如醫藥、食品、國防,國家公權力的介入也愈來愈深。所以營業秘密與國家公領域衝突時,會引發一些法理的改變。這是我個人就近年台灣智慧財產權走向的看法,基本上與國際趨勢倒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