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葉玟妤律師

2015年李蒨蓉在陸軍  友人帶領下,進入陸軍參觀阿帕契攻擊直升機,李蒨蓉坐進駕駛艙後,李蒨蓉與丈丈夫戴上互動式頭盔拍照,事後將照片上傳臉書並打卡炫耀,而引發爭議。起初,李蒨蓉不認為事態有什麼嚴重嗎,拒絕道歉,也讓照片成為大眾討論話題,被調侃為「阿帕契姐」,後來來在各方撻伐下鬆口說:「我白目,我道歉。」但她「不覺得有不妥」,堅持不認錯。

2021年 10 月,李蒨蓉和指甲油廠商推出聯名商品,不過被攝影師指控盜用照片。起因是李蒨蓉推出聯名指甲油,在社群上分享美照,李蒨蓉拍了兩張宣傳照,一款展現出溫柔氣質形象,另一張則是搖滾風格,廠商在臉書粉專大打廣告,李蒨蓉也在自己臉書,放上其它款宣傳照,對鏡頭咬手指放電。但是攝影師爆料,指稱李蒨蓉和品牌廠商盜用照片。

攝影師說,替李蒨蓉拍了10幾組照片,原本談好只用兩張照片作為商業用途,廠商只選兩張照片,付了5萬元作為商業用途,沒想到李蒨蓉臉書出現9張沒經過攝影師授權的照片,品牌商非但不付費,還神隱搞消失。其他9張還還沒經過攝影師的授權,而且還沒片沒付版權費用的照片,李蒨蓉未經過他授權同意擅自上傳照片到臉書上。雖然之後攝影師和品牌商談妥付費15萬元,最後卻打也不接,讓他氣炸,連聯絡李蒨蓉也被已讀不回,攝影師也不排除尋求法律途徑。李蒨蓉透過經紀公司回應,強調是依照合約於社群媒體發文宣傳,不了解品牌公司與攝影師之間的版權問題。

不論是一般照片或宣傳照片,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攝影著作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使用。一般照片與宣傳照片在法律上都受到保護。但是宣傳照片,例如定裝照,宣傳照,劇照,商業廣告照片等等,因為使用於商業用途,大多需要找專業的攝影師來進行拍攝工作,這是專業攝影師有償的工作行為。

在這個廣告案中,李蒨蓉拍了兩張宣傳照,一款展現出溫柔氣質形象,另一張則是搖滾風格,攝影師的確把「阿帕契姐」李蒨蓉拍得美美的,對於商商品的行銷非常有幫助。業主也對於這兩張照片付了5萬元作為商業用途的宣傳照照;

但是對於另外9張廠商沒付款的照片,攝影師主張沒授權的照片,「阿帕契姐」也使用在社群媒體中,並聲稱是依照合約於社群媒體發文宣傳,不了解品牌公司與攝影師之間的版權問題。

「阿帕契姐」依照合約能發幾張照片呢?是廠商商付了5萬元的兩張照片?還是包括廠商沒有付錢的其他9張照片? 是本案的爭執所在。

沒有檢視個案的合約,通常無法判斷當初合約的約定是如何? 誰有使用權?

這個案件中至少要檢視兩份合約,一份是品牌廠商與攝影師的合約(約定拍攝幾張?可選幾張作為商業用途?)一份是品牌廠商與李蒨蓉的合約(約定上傳定妝照幾張? 還是有拍攝的都要上傳? 還是僅能上傳有付費的定妝照? )

據報導內容,經紀公司已付款的兩張照片,一張是展現出溫柔氣質形象,另一張則是搖滾風格; 但是另外九張約定經紀公司尚未付款的照片,「阿帕契姐」也上傳到自己的粉專上。

從這個爭議事件中,我們看到合約上下游合約互相打架的情況,所以上下游合約要有一致性。
本案中第一份合約(品牌廠商與攝影師的合約)中約定拍攝幾張? 可以選用幾張? 價格多少?
第二份合約(品牌廠商與代言人的合約) 約定拍攝幾張照片? 要求上傳幾張照片到社群媒體? 價格多少?
如果上下游合約沒有規劃好,合約之間經常會互相打架,就會出現一方說有付錢,另一方說不能使用的爭議;還有那個搞不清狀況的「我白目,我道歉。」但「不覺得有不妥」,所以上傳了所有拍攝的照片。


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著作權法第 5 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五、攝影著作。

阿帕契姐宣傳照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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