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害鑑定】
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公佈實施
第一條:為辦理中華民國地區本國及外國人專利侵害鑑定,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受理專利侵害鑑定,所完成之鑑定報告係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于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所頒行之「專利侵害鑑定基準」為依據。
第三條:凡辦理專利侵害鑑定應繳納文件及鑑定費用,悉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四條:申請專利侵害鑑定之案件每筆應以一比對與被鑑定物為限,申請人所使用姓名或名稱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或公司登記證所載名稱辦理。
第五條:本會受理專利侵害鑑定申請種類如下:
一、 發明。
二、 新型。
三、 新式樣。
第六條:本會受理專利侵害鑑定申請事由如下:
一、專利申請前/中 鑑定
二、專利侵害訴訟前/中 鑑定。
三、產品研發/量產前確認。
第七條:申辦上述侵害鑑定,均應以書面並檢樣與資料向本會為之,併應由當事人詳實填具登記申請書(格式一),加以用印後,親自或或出具委任書(格式二),委任他人代辦。
第八條:外國法人辦理專利侵害鑑定申請時,所檢附之該公司登記資料,應在中華民國駐當地辦事代表處公證並譯成中譯本。
第九條:辦理各類專利侵害鑑定,應按件繳納鑑定費,鑑定報告每件計新台幣伍萬元整。以上侵害鑑定如有出庭作證之必要,每次庭期另收取新台幣伍仟元整。
第十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 銀行匯款資訊(申請費)
銀行帳號如下
戶名:中華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
帳戶:台新銀行 敦南分行(812)
帳號:2002-01-000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