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2則智財法院裁判
1.限制閱卷的界線。
2.違反著作權法刑事犯罪的犯意判斷。

【裁判案由】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刑智抗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要旨:
(一)如附表1編號1至4、6所示訴訟資料,是否與本案訴訟具有關聯性,尚待被告五人及其等辯護人閱覽後釐清;而如附表2所示訴訟資料,均與本案訴訟具有關聯性,倘若不准閱覽訴訟資料,將使其等無從對此提出說明,顯已妨礙被告受憲法訴訟權保障所應享有之防禦權。如附表1編號1至4、6、附表2所示訴訟資料,如涉及當事人之之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所有人或持有該資訊之第三人,得向法院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法院就該等訴訟資料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後,再視個案具體情形,參酌本案訴訟涉及之內容、可得閱覽卷證之方式,並權衡當事人營業秘密之保護、被告充分防禦之需要、辯護人提供實質有效之辯護、司法資源之有效運用等因素,聽取訴訟當事人就限制閱覽訴訟資料相關事項之意見,而就閱卷範圍及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原裁定就如附表1編號1至4、6所示訴訟資料,逕以屬於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經檢察官捨棄作為本案證據使用,不影響被告訴訟攻防與本案事實認定為由,遽認與本案訴訟不具關聯性;就如附表2所示訴訟資料,則逕以被告四人可得委任具有特殊專業背景之辯護人,並透過與該辯護人討論而獲知卷證資訊為由,剝奪被告四人得以適當方式適時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裁定被告五人及其等辯護人不得持有、閱覽或以任何形式重製如附表1所示訴訟資料,被告四人不得持有、閱覽或以任何形式重製如附表2所示訴訟資料,顯與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理由書關於卷證資訊獲知權之意旨相牴觸,實已侵害被告受憲法訴訟權保障所應享有之防禦權,而有違正當法律程序。(二)如附表3所示訴訟資料,關於教育訓練簽到紀錄、刑事判決、離職清單、網路新聞、官網資料、公司登記資料、勞工保險卡、電子郵件、相對人已於另案民事訴訟所提出之聘僱契約等內容,是否涉及營業秘密,非無疑義。原裁定並未釐清、調查如附表3所示訴訟資料是否涉及營業秘密,亦未說明憑以認定被告四人不得持有此部分訴訟資料之理由,顯有理由不備之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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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要旨:
上訴意旨援引智慧局107年8月30日智著字第10700057990號函所揭示「利用人如欲利用…管理之音樂著作,縱該會旨揭費率尚在審議中,…,利用人仍須徵得該會之授權,始得合法利用著作。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而有民、刑事責任」、著作權集管條例明定可得免除刑事責任之相關機制等意旨(見本院卷第49至51頁),主張告訴人係新成立之集管團體,未曾與利用人約定使用報酬,無法依著作權集管條例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給付暫付款,利用人既未依著作權集管條例第26條第1項後段規定,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核定暫付款,亦未在利用前,先行與告訴人協商合意取得授權,待費率審議決定結果確定後,再依著作權集管條例第25條第10項規定,請求變更使用報酬數額;或在告訴人拒絕授權或無法與達成授權協議後,依著作權集管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於利用前依使用報酬率或集管團體要求之金額提出給付或向法院提存,足見被告大立電視公司完全逸脫著作權集管條例所定關於授權金爭議之解決途徑,當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主觀犯意等語。惟利用人是否具備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主觀犯意,固係隱藏於利用人內部主觀之意思,惟仍應盱衡審酌外在所顯現之客觀事實,觀其使用他人著作之利用型態、所屬產業之商業交易習慣,視其就未能在使用著作前取得授權之原因,佐以利用人之事後反應與處置等情況證據,詳究利用人於使用他人著作之初,是否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主觀犯意,尚難僅憑利用人並未踐行著作權集管條例所明定可得免除刑事責任程序之客觀事實,遽認利用人當然具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主觀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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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3/3第2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