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范立達(本會理事)
時隔三十多年,但我永遠記得初出道跑新聞第一天的場景。
那天,我跟隨著一群記者前輩,擠進台北地檢署「孝組」主任檢察官莊春山的辦公室,聽著同業們七嘴八舌的打探「520事件」的偵辦進度。前輩們問的問題,以及莊春山耐著性子回答的內容,說實話,我一句也聽不懂。但我還是不敢漏掉任何訊息。我站在採訪人群的最外圍,拿著一本小筆記本,側耳傾聽,振筆疾書,把我聽到的每一句一知半解的對話都飛快而潦草的記下來。
等到前輩們都問到無話可問,覺得再也無法從莊春山的口中榨出任何一滴訊息後,大夥兒一轟而散,只留我一個人還在他的辦公室裡記筆記。
我一抬頭,看到大家都走了,不免尷尬,慌亂間,我隨口擠出一個問題問莊春山。
他很好奇的看著素未謀面的我,良久不說話。過了好一會兒,他開口反問:「你不是學法律的,對吧?」
接著,他又說:「你回去把刑法、刑事訴訟法先看一遍,再來跟我說話吧!」
很顯然,我跑新聞的第一天,就受到了重大的打擊。
我一開口就破功了。我的採訪對象從我一開口的那一刻,就知道我是個法律門外漢,而他,完全沒有興趣(或說沒有時間或是沒有辦法)跟一個不懂法律的人,討論任何與法律有關的話題。
這是法律人的傲慢。我覺得。
後來,我當然花了很多時間,努力讓自己的法律程度勉強跟上及格的邊緣,但在採訪更專業的法律新聞,例如大法官解釋時,那種專業程度上的落差,仍然讓自己受到很大的挫折。
我記得,那時的司法院祕書長是楊仁壽。每到周五下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解釋後,就由他面對記者,向記者們說明大法官解釋的內容。
但或許是因為大法官的解釋實在太重要了,而司法院祕書長的解說又不能逸出解釋文和解釋理由書的範圍,或自作主張作出更多的引伸,所以,楊仁壽每一次的解說,幾乎就只是把大法官的解釋文和理由書照本宣科一遍。包括我在內的所有司法記者們當然都聽不懂,於是拜託他「請說國語」、「請講白話文」。但他再說一遍,還是只能把解釋文和理由書再從頭至尾念一次。大家還是聽不懂。再拜託他,他再說,還是同樣的內容。幾次來回,搞得記者們都生不如死,痛苦萬分。最後,我們只好拿著解釋文和理由書回到報館,一字一字的反覆研究。至於在一知半解下寫出來的新聞,到底有幾個人能看懂,我們可是一點把握也沒有。
這麼多年下來,我常會打趣的跟朋友說,醫生跟法官最壞,你看醫生寫的病歷,沒有一個病患看得懂;法官寫的判決,也沒有一個當事人看得懂。他們就是要把這些(或許不難)的東西故意搞得很難懂,刻意把門檻築得很高,才能顯示自己的專業有多麼的厲害,讓門外的素人不敢踏進來。
話雖如此,但憑良心說,法律是真的很難懂。我在三十多年前被莊春山主任檢察官一陣刺激後,開始讀法律,愈讀愈覺得這門學問很深奧,法律條文只有簡簡單單幾個字,但每個字都具有深意,讀到後來,就更對於能夠把法律、法理融會貫通的人充滿敬意。可我真正期待的是,這些站在法律金字塔尖端的人,願意放下身段,用淺顯白話的口吻,教一教還在法律殿堂之外的普羅大眾,讓他們有更多一點的法律常識,而不是把法學這門專業知識壟斷獨享。
但是,很難。
「法官不語」是一個問題。
傳統的司法官都知道「法官不語」這四個字。他們的前輩都告誡著:「法官所有想要表達的想法,都寫在判決書裡,除了判決書,法官不會再說任何話。」如果,連承審的法官都不願對外作出比判決書內容更多的說明,我們還能奢求誰幫我們解惑?
另一個原因可能是法官的工作量太重。每一位司法官幾乎都被手頭的案件壓得抬不起頭來。在每一個司法機關都以數字管理方式,統計法官每個月的未結案件數量,以作為考評的依據時,試問,還有哪位法官能在僅餘的喘息時間裡,耐心的告訴大家法律是怎麼一回事?
更何況,高居審判台上的法官如果表現得太親民、太和善,會不會失掉法相的莊嚴?如果當事人因此不再畏懼法官,在法庭上不再服從法官的訴訟指揮,審判程序會不會因此崩壞?
我想,這些可能都是台灣法學教育之所以無法普及的原因之一吧!
但法官也是人。脫下法袍後,法官和常人一樣也有著七情六慾,同樣需要吃飯、睡眠、娛樂。如果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所言不虛:「法律的生命,始終不是邏輯,而是經驗」(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那麼,具有法學專業,又時時刻刻印證人生經驗的法律人,如果願意把他們的人生經驗結合法律後告訴我們這些素人,法律,不就能變得較為淺顯易懂?也不會那麼望之儼然而令人生畏。
我很高興能遇到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他就是這麼一位樂意將法律專業與生活經驗分享於眾的法律人。幾年前,他出版了《劇透人性:法官跳脫藍色高牆的正義追尋》一書,把他追劇的心得串接他的法律專業,書寫成一本簡明易懂的好書。這一回,他推出續集《法官的15堂法律解說課:透過吸睛影劇來學習邏輯思辨與法學常識》,同樣延續上一本書的寫作方式,在書中為讀者介紹了更多面向的法律知識。
要完成這本書著實不易。
我算了算,他至少看了《茶金》、《法外情》、《法內情》、《法內情大結局》、《正義迴廊》、《創造安娜》、《詐欺女王》、《哈勇家》、《阿根廷,1985》、《女法醫朝顏》、《檢法男女》、《孟買女帝》、《醜聞真相》、《如獲至寶》、《大長今》、《金權性內幕》、《祕密森林》、《刑案偵訊室:英國》、《女王偵訊室》、《失控的審判》、《下流正義》、《關於唐醫生的一切》等多部電視劇或電影。若從1985年上映的《法外情》起算,他在這本書裡所提到的戲劇和電影,時間跨度長達40年,相當驚人。
不同的戲劇節目,當然會有不同的心得,林孟皇在書中旁徵博引,並且爬梳了非常多的資料,把他關注的自由民主、人權、威權體制、性別平權、原民意識、轉型正義、性產業、父權文化、代孕、陪審團與國民法官、律師調查權、醫療糾紛等各種不同面向的議題,都融進每一篇長文中。讀完這本書後,真能感受到,作者絕非僅窩居於象牙塔裡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匠,而是與你我一般,共同在這塊土地上呼吸的平常人,不同之處在於他較旁人更為博學,所以在收看了一齣齣扣人心弦的戲劇後,更能觸類旁通,也會有更深的體悟。林孟皇無私的把他的所知所感,透過文字與讀者分享,讓你我可以更快速的接近他的思考方向,並有更多的共鳴。
我對本書第11章,從韓國檢察官討論到我國檢察制度的議題特別有感。這一章的副題是「當法律捍衛者淪為權力奴隸,韓國檢察官何去何從?」這樣的質問,其實不只針對韓國,對台灣的檢察官僚亦非常適切。
以我個人親身經歷為例,早年我曾主跑檢調新聞12年,與大批檢察官相熟,也對他們摘奸發伏、打擊犯罪的決心傾慕不已。或許是投入太深,我的思想和價值觀也受到檢察體系非常深的影響,在我眼中,我認為律師都是魔鬼代言人,為了金錢報酬無視正義,寧願為壞人辯護、脫罪,完全不考慮被害人的苦難。但對於檢調單位為了破案,而在偵查程序中施展的某些「權宜」手段,我卻能視而不見。
等到我跳出原本的框架,不再受限於當初的新聞採訪路線後,我接觸了大量的律師,發現他們並不像檢察官所描述的那麼市儈或毫無理念。相對的,當他們為了爭取或捍衛當事人的權益時,那種僅憑隻身微薄之力,卻能毫無懼色的力抗國家機器。這樣的勇氣,令我動容。
所以,當本書作者引律師尤伯祥(現任大法官)於2017年底在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成立大會演講中的一段話時,我會忍不住拿著螢光筆整段劃線:
「一個被告愈不受社會歡迎,他的辯護律師所承受的輿論指責與壓力就愈大,甚至可能遭到激情民眾的恫嚇。除了公眾與輿論的壓力,律師在執行辯護人職務時,更要與龐大的追訴機器對抗,而在對抗的過程中,也可能會因為他按照專業職責、準則和道德規範所採取的辯護行動,激怒了訴追機關甚至審判機關,而受到或被威脅會受到妨礙或不適當的干涉,甚至是報復或制裁。
因此,辯護人在為他的當事人熱忱辯護時,往往必須承受與他的當事人相同甚至更大的壓力。而無論壓力有多巨大,他都必須站在他的當事人前面,以一切適當的方法保護、幫助當事人,並採取法律行動維護他們的利益。即便天塌下來,辯護律師都要為當事人爭取實現正義,這不僅是律師對當事人的承諾,更是律師對實現民主法治所許下的誓言與使命。律師非僅是謀生的職業,更是志業,在刑事辯護工作上有著最深刻的體現。」
這時,我突然明白某位前輩告訴我的:「有人權律師,沒有人權檢察官!」
我也回想到1999年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以及2017年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前一次會議,我是採訪記者;後一次會議,我是與會委員。兩次會議裡,交鋒最激烈但卻最無成果的,就是檢察體制的改革。之所以會如此,都該歸因於由法務部長領軍的檢察官僚不肯放棄本位主義、參與改革之故。
這也讓我在讀到本書第11章的註釋,看到作者引述黃裕峰檢察官於2006年獲派前往韓國參訪後所訪的報告時,會大受震撼的原因。
在這則註釋中,黃檢察官的報告提到:「韓國檢察官的權力其實比我國檢察官小得多 …但他們還是充滿自信,聽完我們對法院的滿腹牢騷後,淡淡地鼓勵我們說:『祝你們贏得人民的信賴。』」
這一句「祝你們贏得人民的信賴」真是突破盲點。
台灣的司法改革之所以不成,不正是廁身於司法體制內的司法官僚無法贏得人民的信賴嗎?無法贏得人民信賴的司法,就算你自覺審判品質再好、再毋枉毋縱,但使用司法的人民卻無法甘服,這樣的司法又如何能成為定分止爭的最後手段?
近幾年來深受矚目的「向心案」,不就是個具體實證?2020年總統大選前的偵辦行動,檢察官的大規模搜索、起訴,到長達多年的限制出境,再到一、二、三審都無罪的判決,這難道不是齣荒謬絕倫的司法鬧劇?在本案中,檢察官的所作所為,哪一項不符合本書第11章的副題?身為法律捍衛者的檢察官為何會淪為權力奴隸?當檢察官成為政爭的工具時,公平與正義的價值又在何處?這樣的檢察官,要如何贏得人民的信賴?
本書第9章討論了代理孕母的議題。說實話,代理孕母這一道題,一直是讓我反覆思考,至今無法作出任何定論的難題。
我明白不孕父母對於子女的渴望。收養是一種方式,但對於期待能擁有自己基因的下一代,收養無血緣關係的子女,無助於解決問題。
但若要讓代理孕母懷胎十月,產下嬰兒後再交給不孕的父母,我很難想像,嬰兒在代理孕母的子宮內慢慢成長,孕母與胎兒共處10個月,時刻感受孩子的胎動,產下嬰兒後,孕母真能輕易將孩子割捨,從此再不相見?畢竟,懷孕生子不比種菜養雞,不是收成後就可以那麼容易隨意送人,也不像捐血,不是花個十來分鐘抽袋血就能解決的事。把孕母的子宮當成懷孕生產的工具,甚或夾雜著金錢交易,這是讓我很難舉手贊同的原因。再者,選擇成為代理孕母的婦女,在經濟條件上大多居於弱勢,這裡頭,是否還存在著權力和金錢關係上的宰制與不對等?這已經不僅是醫學倫理的問題,更牽涉到複雜的社會經濟與人倫關係。
可是,若反對代理孕母制度的存在,政府又要如何處理不孕父母對子女的渴求
? 總不能冷血的丟下一句:「你自己天生條件出問題,只能認命!」有沒有兩全齊美的解決方案?我還沒參透。
本書第7章談到的性產業問題,也一直是我很關注的議題。
從很多年前,台北市華西街還存在著公娼時,我就對性產業竟然是政府的特許事業,而感到不可思議。我總覺得,如果政府認為性交易違反公序良俗,怎能自己當莊家,把性產業經營與否的許可權限掌握在自己手裡?說句難聽的話,政府怎麼可以一邊禁私娼,一邊當老鴇?如果政府認為性交易有助於降低或減少性暴力和性侵害的風險,而且能讓成年男女解決性的問題,為什麼不能讓這種最古老的行業合法化?飲食男女,人之大慾,明知無法禁絕,何不正視它的存在,並予納管?
電影《孟買女帝》中,女主角質問:「每個人都有工作,有人靠智慧,我們靠身體,為什麼只有我們被歧視?明明是男人去消費娼妓,為何娼妓會被冠上不道德標籤、不被社會容許、甚至無法獲得合法工作權?」這個問題,當然不只是印度的性消費者應該面對。
反觀我國,司法院在2009年作出釋字第666號解解,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的規定牴觸憲法平等原則,但在解釋理由書中,大法官認為:「為貫徹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之立法目的,行政機關可依法對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人實施各種健康檢查或宣導安全性行為等管理或輔導措施;…;或採行其他有效管理措施。」這段文字很明顯可以看出,大法官並不認為性交易應該澈底禁絕,而可採用「管理或輔導措施」、「採行其他有效管理措施」。隨後修正的社會秩序維護法雖然將罰娼不罰嫖的規定修正為娼嫖皆罰,但又規定「專區例外」,可是,新法通過至今已十餘年,全國尚未有任何一個縣市設立性交易專區,法律規定形同具文。究其實,各地方政府的政治人物都知道設立性專區可以讓性交易走上管理及輔導之途,但又擔心受到衛道人士的指責,所以遲遲不敢為。
但話說回來,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後,娼嫖皆罰的措施就真正達到憲法平等原則的要求嗎?似乎也不盡然。我們只要查閱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輸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就會發現一大堆案件的被告皆是從事性交易的女子。她們只是在某些網站上刊登攬客資訊,就被喬裝為尋芳客的警察上門後,指控她們刊登的廣告觸犯「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後,這些女子就被迫得在法庭中努力證明她們刊登廣告所欲招攬的客人並非未成年少年,如果無法自證,就得面臨三年以下徒刑的牢獄之災。
由此看來,無論法律有無修正,警方執法時的心態似乎依然不變,依舊把出賣身體的女子視為洪水猛獸,欲除之而後快。這難道不是另一種的欲加之罪?
總之,非常感謝林孟皇法官願意無私的將他追劇的心得透過文字分享出來,這本《法官的15堂法律解說課:透過吸睛影劇來學習邏輯思辨與法學常識》不論是對法律已有認識,甚或僅是一知半解的讀者,都非常實用,而且在閱讀後都更容易激起讀者的反思與共鳴。唯一讓我稍覺可以再進步的是書名《法官的15堂法律解說課》,似乎未能那麼清楚的表達本書的主旨,總覺得沒有前作《劇透人性》的書名來得切題。
我很喜歡書中引述黃瑞華法官的一段話:「民主自由法治的發展歷史,需要不停的有一群先行者,用不同程度的勇氣與智慧,孤獨又堅定的往前走,才有可能。沒有了這種人,『歷史』不會自己『自動進步』,我們要往這群人趨近。」其實,寫作何嘗不然?要完成這本厚達三百餘頁的大書,想必要讓林孟皇法官耗費不少時光,當他枯坐在書桌前辛勤的筆耕時,是什麼力量支持他孤獨又堅定的往前走?我想,除了對司法的熱愛,再無其他。
而這樣的熱情如果能透過文字傳達給每一位讀者,因而對於法律、社會、經濟、文化、兩性以及種種眾人皆應關注的議題產生興趣,並進而深入省思,或許就能讓台灣的公民教育向前更進一步,則作者的淑世理想也終能實踐。

法官、法律與法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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