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吳尚昆
讀了一本驚悚小說《剽竊》,原文名稱:The Plot(陰謀之意)。作者Jean Hanff Korelitz本來就很有名,她的多部小說被改編成影集與電影。這本新作也是廣受好評,沒錯,史帝夫.金又出現在推薦人名單了。
劇情很有意思,但為了不要爆雷,不太好透露太多劇情,只能說作者像劃圈圈般的勾勒故事情節,而大小不同的圈圈又重合或交錯。我自己看到一半大概就猜到真正的大魔王是誰,不過看了還是很有趣的。
讀這本書對我而言,還有個專業理論的反思。本書中文書名叫「剽竊」,但真的稱得上剽竊的是「劇情」,男主角身為專業作家,當然變換了表現手法,如果從著作權的表達與構想區分原則來看,可能可以主張所謂「劇情」或是幾句話就能表現出來故事的哏,只是構想、理念,而不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表達。不過本書提出一個大哉問:如果這劇情只有作者因為某種原因才能得到呢?就算不違反著作權法,但「剽竊者」要如何面對創作倫理?
先不談小說,用一首台語流行歌⟪家後⟫作為著作權的表達與構想區分原則的一個例子。鄭進一創作的<家後>(原唱:江蕙),大家都認為這首歌寫得很好,尤其是「等待返去的時陣若到,我會讓你先走,因為我嘛嘸甘,放你為我目屎流。」這一段更是動人。其實應該很多人都會發現,這段⟪家後⟫的歌詞,「哏」應該是來自林覺民的< 與妻訣別書>,這篇名作中有一段說「汝其勿悲!汝憶否?四五年前某夕,吾嘗語曰:『與其使我先死也,無寧汝先吾而死。』汝初聞言而怒;後經吾婉解,雖不謂吾言為是,而亦無辭相答。吾之意,蓋謂以汝之弱,必不能禁失吾之悲。吾先死,留苦與汝,吾心不忍,故寧請汝先死,吾擔悲也。嗟夫!誰知吾卒先汝而死乎!」。
⟪與妻訣別書⟫中的「吾先死,留苦與汝,吾心不忍,故寧請汝先死,吾擔悲也。」,似乎就是⟪家後⟫歌詞中「等待返去的時陣若到,我會讓你先走,因為我嘛嘸甘,放你為我目屎流。」的靈感來源。
關於著作權保護的範圍,有所謂的表達與構想區分(expression/idea)原則,即指著作權僅存在於著作的表達方式,而非所表達的內容,此原則源於美國十九世紀的法院判例,而於1976年予以明文化立法,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與貿易相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則於第9條第2項有類似的規定,我國則於民國87年修正著作權法時參考上開立法例,將此原則列為第10條之1:「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換句話說,著作人所享有的著作權僅及於著作的表達方式,至於表達的內容如: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等,均屬公眾得自由使用的範圍。
此原則的立法目的,在於確保公共領域或公共財産不被作者個人所獨占,是著作權公益原則的具體表現之ㄧ。表達與構想區分的理論概念說起來很簡單,但實際應用卻複雜困難。表達與構想是個相對的概念,依著作的性質與種類而不同,例如:歷史小說的表達方式,經常因限于歷史事實而相對有限,在敘述歷史事實的情節時,難免與既有著作相近似,著作權法對此不妨採降寬鬆標準面對。相反的,像科幻小說就可任由作者憑空想像而無限制,從而科幻小說作者在設計相關情節時,即需僅慎是否與前人著作雷同。
如果表達與構想合致時,換句話說,除了這種表達方法之外,沒有第二種方法可以表達該構想者,例如單純爲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此時表達與構想合而為一,無法區分,應將視之為著作表達的概念,不受著作權保護。
⟪與妻訣別書⟫中所描述者是「我捨不得你為我受苦、難過,所以還是你先離開世界,讓我承擔失去你的痛苦吧」的概念,書信的表達方式就是「吾先死,留苦與汝,吾心不忍,故寧請汝先死,吾擔悲也。」,這個概念放到⟪家後⟫來,呈現出來的是「等待返去的時陣若到,我會讓你先走,因為我嘛嘸甘,放你為我目屎流。」,兩者在表現的形式上,明顯不同,可以作為著作權的表達與構想區分原則的一個例子。
回到小說《剽竊》,身為小說家的男主角,抵擋不了一個好故事點子的誘惑,捲入了一個意想不到的波瀾,其中的驚悚不僅僅是著作權或寫作倫理的問題,更牽扯了很多人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