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章程

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籌備會通過
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一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修正
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第一屆第十四次理事會通過
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九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民國一0一年八月十九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內政部民國一o一年九月三日台內社字第1010298352號核准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為CHINE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SSOCIATION(簡稱IPPA 保智協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以保護智慧財產權及業界與消費大眾之共同權益,促進社會祥和與繁榮進步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為「 省/市 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或「 省 縣(市)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五條 本會的任務如下:
一、協助政府輔導社會大眾及業界保護智慧財產權觀念。
二、建立保護智慧財產權專業學術研究組織與資訊網路。
三、輔導與整合全國大專院校智慧財產權社團成立與運作。
四、研究與促進智慧財產權國內外學術交流。
五、辦理保護智慧財產權等有關活動。
六、培訓智慧財產權專業人才為業界運用。
七、調解本會會員及協助台商有關智慧財產權之糾紛。
八、受理有關智慧財產權之價值評估及侵害鑑定。
九、為出版、發行有關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書籍、雜誌、唱片、碟片、影帶、電腦軟、硬體等著作權受理之存證登錄工作。
十、其他合於宗旨與任務之有關活動。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教育部、陸委會、法務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商標、專利、著作權、發明、創作及
其他智慧財產權等專業知識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團體會員應派代表一人,行使會員權利。
三、永久會員:於民國97年修訂章程後,不再接受聲請永久會員。但原已申請為永久會員者仍得選擇轉為一般會員或繼續保留永久會員身份至出會。
四、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司、機構、團體或個人,對本會有所贊助者。
五、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在校學生自願樂捐,或贊助本會業務推展之義工服務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即為會員。
入會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會員。
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但贊助會員及學生會員無上述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不遵守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死亡。
四、退會。
五、連續兩年未繳交年費,並經理事會表決決定出會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所繳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前項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與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之重大事項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理、監事時依選票多寡順序同時產生候補理事三人,後補監事一人,遇理、監事出缺時分別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名單。
理、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二人為副會長,一人為會長。
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會長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會長互推1人代理之。副會長亦不能執行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
三、選舉及罷免監事長。
四、議決監事或監事長之辭職。
五、其他之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監事長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廿一條 理、監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會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會長1人、名譽副會長、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不定期會議兩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第廿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並依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廿八條 理、監事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 理、監事會議,必須由理、監事親自出席,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監事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後:
一、會員入會費:於入會時繳納
(一)團體會員新台幣貳萬元。
(二)個人會員新台幣壹千元。
二、會員常年會費:於每年二月底以前繳納。
(一)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二)個人會員新台幣壹千貳百元。
三、永久會員:於97年修訂後不再接受申請。
四、理、監事捐款。
五、事業費。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 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 ( 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內政部八十五年四月十三日台(85)內社字第八五一O二七四號函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