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張凱娜(本會副會長)

鍾鳳玲檢察官,23期司訓所畢業,逾30年的公職生涯幾乎都在承辦智權相關案件。她是一位典型看著台灣智權環境成長,以及各樣法規修改的重要歷史見證人。

在您這麼長期的專業智權檢察官生涯中,除了智慧財產權法院的設置外,還有什麼是您認為台灣智慧財產權領域中比較大的改變

營業秘密刑事案件的變化大

以檢察官的角度來看,我會覺得營業秘密刑事案件的變化,是除了智慧財產法院(現在改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成立以外,另一個巨大的改變。

102年以前,營業秘密法並無刑事罰規定,只能適用刑法洩漏工商秘密罪等相關規定。102年營業秘密法增加了刑事處罰(第13-1~第13-4條),其中涉及域外犯罪更定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在程序上,108年為因應檢察官偵查所需,增訂偵查中保密令之規定(第14條之1至第14條之4)。

到了111年,為保護「護國神山群」,應付大陸地區挖角,避免高科技技術被竊,影響市場競爭優勢,為害經濟命脈,更把涉及核心關鍵技術之違反營業秘密法犯罪,與國家安全連結,將之視為與內亂、外患等犯罪等同級別之犯罪,均以高等法院為第一審法院,規定該等案件由智慧財產高分檢署檢察官偵查後,直接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起訴。

另,在以科學園區業者為主要成員的營業秘密保護協會的倡導下,為借重智慧財產法院的專業性,日前立法院已通過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將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犯罪,第一審改為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起訴,至於上訴審則由該院的第二審法院審理。

亦即,未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所審理的案件將包括:智慧財產案件之民事第一審、第二審;違反營業秘密法以外之智慧財產案件刑事第二審;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刑事第一、二審;國安營業秘密刑事案件第一審;行政訴訟第一審。

是否談談您在面對智慧財產權刑案跟處理一般刑案時比較大的不同?

智慧財產案件畢竟比較偏向民事私權糾紛,除了違反商標法,涉及消費者保護,以及部分違反營業秘密法犯罪,其餘多數是告訴乃論案件,其中很多涉及專業知識,因此多數時候需要告訴人(或被害人)的協助。

承辦人員的專業知識會影響案件的偵辦,我有時會順著案件需要,去充實該領域的專業知識。例如:去了解半導體的製成、業界上下游分工情況。為了判斷創作是否具有原創性,以及其原創的部分究屬概念或表達,去研究繪畫的創作方式及過程;也曾為了違反商標法案件而學習精品的鑑定(當然,不是很專業,但可以粗略判斷)、品牌業者的經營策略及市場的生態。

智慧財產案件隨著不同的經濟環境、科技發展,會「流行」不同的犯罪類型。

以違反著作權法犯罪而言,早年的卡拉OK,現在變成線上串流;隨著個人經濟的發展,也有電話亭KTV產生的法律問題;以前的教科書或原文書等書刊之影印、大補帖光碟侵權,現在則多為BT、雲端等網路侵權。另外隨著網路的普及、民眾權利意識抬頭,網路著作權或商標權侵權案件也愈來愈多。

違反商標法犯罪部分,精品或著名商標的侵權案件一直都沒少過,來自大陸地區的仿冒商標商品也一直是相關案件的大宗。但也會有潮流現象,權利人保護的方式精進了,侵權人的仿冒手法也隨之進步。某些侵權商品的鑑定涉及權利人的商業機密,甚至需要從國外請來專業的鑑定人,或以發秘密保持命令的方式,才能完成鑑定人的詰問程序。

在您長期擔任檢察官工作中,讓您印象深刻,甚至覺得應該修法,或調整相關機制的事?

院檢專業編制及訓練失衡

智慧財產法院成立於2008年,智慧財產高分檢署同時成立,相較於法院有完整編制,相對應的檢察署一直都只有四名檢察官及四名書記官,其他支援的檢察事務官等均一應闕如;而更嚴重的是,相較於黑金及貪瀆案件,需要高度專業知識的智慧財產案件在檢方反而較不受重視,對於相關人員缺乏有系統的培訓計劃。我預計今年會退休,檢方短期內可能很難找到有完整歷練的專業檢察官來填補空缺,可是在業界有智慧財產權專業的律師很多,審檢辯三方嚴重失衡。

對於後進的智慧財產權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等,您是否可以分享心得?

保持好奇心、不斷吸收新知,不要畫地自限!

智慧財產法是個很有挑戰的領域,變化很快。不只是法律的修改速度,也還有專業知識的增進。

我在地檢署時就辦理經濟犯罪,到高檢署後經辦經濟犯罪及智慧財產案件;2008年起就在智財高分檢署,直到現在。2016年利用公假去慕尼黑智慧財產法研究所研讀碩士,那一年多的學習對我影響很大,讓我跳脫傳統檢察官只看刑事部分的侷限,讓我站在更高處來看智慧財產權。舉例來說,一般檢察官都不會特別去研究專利法,因為沒有刑事處罰,但我現在就不會排斥去檢索並研讀專利公報,誰知道其中會不會有違反營業秘密法的資料!

保護智慧財產權只是手段,不是目的;維護健全的競爭秩序、鼓勵創新研發才是更應該追求的,在這個領域我也只是一個探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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