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訪/紀錄:張凱娜(本會副會長)

賴文平,勤業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創辦人,在1984年代就看準國內智慧財產權的需求,與台灣眾多企業一起成長,見證近40年的台灣經濟飛躍,誠屬不易。賴博士律己甚嚴,努力不懈,兩岸通航前就遠赴北京政法大學深造,三年後取得博士學位,成為第一位台灣人研究大陸商標法的專家。其對智慧財產權的先知先見、經歷,以及堅持度,相信有很多值得我們學習瞭解的。

問:您是在怎樣的機緣下,成為台灣第一位從事兩岸智權(尤其是研究商標法制方面)的專家?也談談您當初是怎樣在一畢業後即投入智慧財產權領域,並且能堅持做了將近40年了。

當年對美國301條款智權報復議題的時事關心;
以及喜歡自我挑戰、取得發言權,終甩開單純做業務的工作

答:

其實一開始我並非就從事於智慧財產權這一塊專業領域,是因為1980年代畢業時經常從報章雜誌看到有關台灣被美國列入301報復名單中的議題。還提到台灣經常被點名為「仿冒王國」,說台灣的智權保護不及格等。直到1984年,在一個機緣下與一位律師討論這議題時,覺得有時代的背景需求,即使大學時代並未修過相關的課程,但,終究合夥成立了商標專利事務所。一開始時多以業務開發為主,也經營得不錯,所以次年就在台中成立分所,而員工也多至三四十人。但經營兩年後,自己的內心有種吶喊,思考到自己是要以業務賺錢為主,還是要做專業的人士。後來便跟合夥人討論到這想法,不想一直以業務為主,希望回歸到專業,因畢竟自己並非出身這領域。且這領域不光是程序性問題,它還有很多學術可研究之處。於是慢慢地把業務剔除掉,讓自己多充實以彌補之前的不足,想以專業的方式來經營事務所。因此自己擁有更多的時間可唸書,且當時台灣也陸續有一些學術性的書籍出版,如此慢慢就學習更多了。

至於與大陸接觸,也是來自於業務的接觸。一開始是1987年開放兩岸探親,但也有不少台商是西進中國大陸,因此台商馬上就碰到商標的問題。1988年有台灣廠商要申請大陸的商標,但因剛接觸不清楚流程,不知怎麼做,所以透過香港事務所來送件,但實際上香港那邊也不是很瞭解,後來覺得自己不瞭解是不行的。接著又接了幾個爭議案,也都是非常典型的案例。一件是在機械產品商標申請註冊案,是與美國的煙草馳名商標KENT名稱相同,結果被駁回。當時大陸是用巴黎公約的規定來駁回台灣的申請,我就覺得非常好奇,因為大陸商標法本身沒有類似的規定,為何直接將國際公法「內國法化」?這案子對我衝擊相當大,換言之,大陸的商標法制有許多是我所不知道的。還有一個案子是有關商標惡意搶註問題,台灣的「蜻蜓牌牙刷」被大陸搶註,很多人都覺得搶救不易,結果沒想到被我撤銷掉。但因為資訊不足,幾乎都要經由香港所來幫忙,因此更想要能掌握,有一手資料來解決。

1990年4月在北京舉辦第十四屆「世界法律大會」,台灣有中國比較法學會、台北律師公會組團參加,這次參團也促成了之後的許多交流活動。當時我參加大會的商標研討組,因此認識了時任商標局的局長,他非常好奇台灣有如此年輕的學者專家,於是私下約見面。當年9月大陸商標局官方舉辦兩岸商標研討會,會中即以次年(1991年)的商標法草案(送審版)為討論中心。在這研討過程中,我發現智慧財產權領域好像兩岸人士互相不了解對方制度,但有迫切需求,於是我在這次研討會的感受又更加不同。我想到:「如果我要在台灣談大陸的東西,但自己卻不熟悉是無法談的。相反的,我要介紹台灣法制給大陸,我必須更精進台灣法制。」亦即,既要瞭解台灣的東西,也要瞭解大陸的東西。因此之後我又多留了將近十天,將大陸坊間有關書籍都買回來,包括新華書局、法律出版社等、中國專利報,還有許多內部的文件。當時思考到,如果自己想要有一定的發言權,應該要好好研究大陸的東西。當時我也預見到中國在WIPO的協助下一定會有大的發展,雖然當時他們的基礎還不太好,但因看見台商陸續前往投資,所以重要性是可預期的。同時間台灣外貿協會也意識到台商的需求,也知道我對大陸智慧財產法制有研究,邀請我撰寫專欄文章。因此,自1993年8月陸續在外貿協會發行的「貿易快訊」發表文章,連載35篇文章,介紹了大陸的專利、商標、著作權。之後,又剛好有台灣自創品牌協會組團赴大陸參訪,時任理事長的宏碁公司董事長施振榮先生,邀請我對會員做專題演講,因為協會要跟大陸官方討論「保護臺灣品牌的問題」,也就邀請我擔任顧問一起前往,因這一連串的因緣,引發我對中國大陸更深入的研究。

前往中國學習智權這領域純屬時勢造英雄;
機會雖對每個人都一樣的,但最後會留給事先有準備的人

再談到去唸書也是有所謂的「時勢造英雄」,事實上,那年代去大陸的人多,但能洞悉重要性並留下來的人不多,我意識到沒有深耕不行。再者,機會雖對每一個人都是一樣的,但最後會留給事先有準備的人。這是我回想過去那年代的一些心得。

加上自己的個性,每事隔一陣子就會反思未來道路的人,否則做重複性工作會膩。此外,自己也喜歡演講拿麥克風,希望有話語權,往後幾年因為不斷地在兩岸介紹兩岸法制比較,也慢慢成為所謂專業人士,但因仍不具有學者身份,心想若要有更強的話語權,我就必須把學位補回來,亦即在理論與實務上互相貫通,如此才會有更強的話語權,及更大的影響力。1997年開始有「港澳台聯合招生」時申請去唸書,也錄取了政法大學民商法研究的博士班,當時尚未有智慧財產權專業方向,而當時北京最重要四所法科大學- 北京、清華、人大、政法中,當年僅有2位博士研究生研究智財權。博士論文如果介紹台灣的東西比較容易過關,最後選擇比較艱澀題目「商業名稱與商標的衝突~以大陸法制為研究中心」,我認為這樣論文研究才會深入,往後也會比大陸人更瞭解大陸。2000年寫完博士論文,在中國是屬於第一本涉及商標與不正競爭的論文。加上是台灣第一位到大陸去研究智慧財產權的博士,又是道地研究大陸問題,因此,後來在大陸一些場合中有人介紹我時「前半段是台灣培養的,後半段是大陸加工的」,這樣的形容似乎還蠻妥切的。

會選擇是商標,是因先天問題,沒有理工背景;加上當時著作權跟營業秘密也沒有那麼成熟,所以多以商標為中心,理論與實務並進,也得心應手。

問:有關兩岸商標的爭議很多,賴博士也處理過不少,是否可以跟我們介紹一下您印象最深,甚至影響兩岸商標交流甚鉅的重要人事物?

台灣啤酒商標、上島咖啡、新東陽商標及台灣地理標誌相關商標,分別是費盡最大心思、效益最大、最有成就及對社會最有貢獻的案子

答:

首先我必須說,我所處理過的兩岸商標爭議非常多,其中有一些是蠻有代表性的案子。在我內心的評價來說,這些商標爭議案,可以從幾個方向來說。首先,我覺得我花費最大心血與實力來處理的爭議案就是「台灣啤酒」申請註冊案。它的難度不只是在法律層面,因為大陸商標法有規定:「行政區劃名稱不得申請商標」,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很難超越,除非有例外。尤其是在西元2000年前,兩岸的交流還不算頻繁,很少有台灣的東西輸出到大陸,所以很難以有使用取得「識別性」註冊。其次是「政治影響」,因為當時大陸的「青島啤酒」在台灣有核准註冊,遭抗議事件,所以這案子在2000年左右接手,到2008年才拿到商標權。這案子是我做了最久、最多的法律論述及人際溝通的案子。

其次是經濟效益最大,對企業影響最大的商標案,就是「上島咖啡」案。其實它原本早就有註冊,註冊商標帶有一個圖,但因內部股東中有爭議,有人提出該圖為其「創作」,上海的上島商標申請時未經過其同意就擅自放上去,所以是打「商標無效」的宣告案。原本在行政爭議及北京一中院都贏了,但是到北京高院時竟然輸掉了,這就很棘手。因為上島咖啡已經是連鎖店了(四五百家),等於是都拿了商標權利金,如果商標被撤銷,涉及層面就太大了。結果在北京高院輸了,這是終局判決,怎麼辦?我是在高院結束後才介入的。我覺得有北京高院判決有問題,最主要原因是申請註冊時即使有瑕疵,但往後有其他事實,具有事後「默示行為」及「禁反言」原則,這些「情事變更」新事實,把前瑕疵補正了。因此,我召開專家論證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再審,最後最高院竟然平反了。把商標撤銷的公告再撤銷,確認有商標權,龐大的商標授權權利金也渡過難關,因此本件算是對企業的經濟效益最大的案子。

第三件是最有成就的案子,是新東陽的案子,這是家族商標糾紛案,台灣「新東陽」商標先是被家族成員在中國搶註七個案子,所以台灣的公司反而無法在大陸取得商標權,雙方打了近10年。台灣新東陽在商標局、商評委、中院也都輸。我當時介入是在中院判決後要提高院上訴時,才接手此案。當時法院允許我以代理人身份出庭。我的論述與之前的不同,後來高院接受我的見解時,把七個案件一次性地翻盤,這是非常少見的案例,因為對一審的法官考績影響很大。陸續再打到最高法院,也都判我贏,所以成就感很大。

個人心得:對台灣社會最有貢獻的案子,乃台灣地名商標被搶註的相關案子,含「阿里山茶」、「日月潭紅茶」、「古坑咖啡」、「西螺醬油」等,在大陸都被搶註了,影響層面是整個產業,因為將來台灣東西外銷到大陸,即使標示是土特產的地名,但還是有糾紛,因為在大陸他是有效的註冊商標。當時在台灣無法找到適當的管道來解決,政府相關單位希望我來幫忙,去跟大陸談相關案子。最終經過一些運作與兩岸論壇等過程,這些案子幾乎都被撤銷掉了,避免了不少糾紛。

商標會引起共鳴是因與大眾有關,專利太技術性,較無故事性可談;而著作權則偏向小企業、影響性不大,所以透過處理商標爭議案,可說對兩岸商標有些貢獻,甚至讓兩岸的法律水平有更趨一致的想法。

問:從您過去深厚的研究與實務經驗,想必有許多可以提供給我們未來想從事這方面研究或實務工作者的建議?是否可以廣泛地指點一下?

要加強程序性的訓練,並試圖尋找願意傳授的事務所;又理論實務均需加強,合而為一,方可展現辦案的深度與高度

答:

我一直以來的感覺是,智慧財產權領域在學校學理論,老師教學術性東西,然一旦進入社會,除著作權不需要有太多的實作課程外,其他的都具有相當的技術性層面的問題,這些在學校不太容易學到。如專利有涉及「專利請求項」、「專利範圍解釋」的問題,而商標則涉及商標的檢索技巧、商標的近似判斷,商品的類似判斷,還有過往行政程序問題等,尤其商標需要有大量的實務經驗與過往的經驗,才有辦法預判這商標要如何處理。這是在學校不太可能學到的。

 當然傳統的實體法、訴訟法,經歷幾次或就可以掌握,但以我個人近40年的實戰經歷來看,要從事智權這行業,即便有律師考試及格,也非一下子就能進入狀況。所以一定要摸一些程序性的訓練,但這些訓練在市場上不容易找到可學的。專業的事務所多主攻業務,也未必願意教導。所以除了要找到可兼備的事務所之外,你也要願意學習,並且不可忽略程序性的問題。因為不可能專門只打民刑事的智慧財產權案件,因為市場有限。所以如果能從商標專利的申請案來入手,商標一定有一些行政訴訟過程(准與駁、撤銷爭議等),慢慢累積案件,結果必能跨領域到民刑事訴訟,甚至與國外交流,這是一般民刑事案件較不易碰到的。所以千萬不要忽略程序性的功夫,我自己就是這樣一步步地走過來的。從電腦中檢索出我要的東西,因為知道方向,可判斷出何者為所需的。如「主觀的惡意」,必須唯有客觀的事實才能去推論,可能要透過其他平台(如商業司)及網路世界去調查,查出有「惡習」等,唯透過檢索可證明。又「馳名商標」的「著名」程度,也是需由事務所來幫忙,客戶不懂得提出那些資料。因此也要有能力從事學術研究,實務也要進入學術來探討,兩者合而為一,如此深度高度才可突顯出自己的專業。

問:賴博士有豐富的兩岸學經歷背景,且在大學授課相當時間,很想聽聽您所看到的現代兩岸年輕法律人差異,以及您想提供給他們的意見。

兩岸的智權學術研究、法律學子的積極度,以及大陸人多、事多案例類型廣泛均為近年日益拉開差距的原因

答:

兩岸的法律差異有很多學科可以做比較,我只能從我所涉及到的領域,從幾個方面來談:

兩岸的IP法律消長來看 – 1980年代大陸的相關法律書籍很少,1982-1987年幾乎買不到一本真正的專業書籍。大陸鄭成思教授1988年後才出專書,所以可以說大陸的IP基礎發展慢。台灣早在1972年以前就有取得德國、美國博士學位回國教書的學者,也出版了好幾本專書,只是經過了30年,大陸在學術上幾乎慢慢追平了。

在大陸各大學相關學院及研究單位陸續成立後,專業的學術研究及博士論文有上百本,從國外回國的學者也越來越多,跳開了本土培養的博士,但反觀台灣這幾年,相對的博士論文少了,研究水準也沒有明顯的提升,學術界也缺乏什麼新面孔,終究是量變質就變,這是台灣學術界必須重視的議題。

大陸人多、事多,所以爭議案型態就多且非拘泥在傳統的型態;另法院也在進步,各地的人民法院都可處理民刑事智財案。而台灣則集中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大陸的高院許多法官甚至都具有國外背景或實務經驗,不輸台灣,尤其是各地高級人民法院為終局判決,所以他們思考性常有創意,不受上級法院拘束。反觀台灣因為案件少,討論比較少,所以我們可透過兩岸交流學習很多。近年交流中發現他們對自我的法制有相當的自信心,過去是傾聽台灣的經驗多,辯論少,但現在聽了台灣論述之後挑戰也多,也多能有一番見解。所以台灣學術及實務理論要加強。

至於實務上,因為大陸的事務所業務量多,賺的錢多所以投入社會的工作多。台灣事務所幾乎定型化,所以很難再精進,沒有更多經費投注研究新案例提升專業,也因此在規模及社會影響力落後大陸愈來愈多。

又,比較兩岸的教學,台灣的大學部學生進取心不夠,所以去教的意願不高。而大陸的學生,不管是過去或是入世後之後看到的,他們幾乎都像海綿一般,給什麼就不斷吸收。只是近年因疫情關係我就不清楚了,過去的印象是這樣,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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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資深的兩岸智權專家賴文平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