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三則智財法院判決,都是著作權爭議案件。第一件是關於重製的認定(結果不利被告);第二、三件都是關於侵權故意的認定(結果有利被告)。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要旨:
依原告所提出之系爭文字甲與系爭文字乙之文字增刪部分(見本院卷二第9頁至第298頁),可知系爭文字甲、乙超過百分之90以上之文字內容完全相同,是系爭文字甲、乙兩者內容應構成實質近似。又系爭書籍甲之作者即為被告,且觀諸兩造間110年5月26日錄音譯文內容(見本院卷三第100頁),被告於對話中自承系爭書籍乙再版時,資料都不見,所以找日本一個男生編輯全部重打等語,足見系爭文字乙係由被告當時請其他編輯者對系爭文字甲為直接重複製作,依前開說明,自構成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前段之「重製」。被告雖稱系爭文字乙係改作系爭文字甲,然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謂「改作」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者而言。依系爭文字甲、乙之上開對照資料所示,系爭文字乙多為一字不漏照抄寫,增加、修改內容篇幅甚小,且無影響該等段落之文義或主要內容,自難認係屬改作之情形,被告復無提出其有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之證據資料以實其說,是其此部分所辯,並非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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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
要旨:
原告主張就機板之MCU遊戲程式係採CRP2模式保護;就機板之FPGA晶片燒錄檔,使用原廠提供的128位元AES加密方式保護。CRP2係限制微控制器,使其無法透過JTAG(驗證電路板之介面設備)存取微控制器,但可允許將快閃記憶體之內容抹除並予以更新,如要啟動程式碼讀取保護(CRP)機制,需在專用的快閃記憶體位置寫入特定的碼或值(不同等級CRP對應不同碼),有說明資料可參(本院卷一第33頁)。是如要認定系爭機板上之微控制器程式碼讀取保護機制遭破解,應視微控制器中啟動CRP2保護機制、位於專用快閃記憶體位置之特定碼是否遭變更,而使微控制器的內部程式碼能被存取而定,然系爭鑑定報告所示之解碼過程與檢測對象並非微控制器而係FPGA晶片,且僅記錄及描述新機板與系爭機板之FPGA晶片解碼過程,並無關於系爭機板FPGA之防盜拷措施遭破解或破壞之分析或結論(本院卷一第389頁),無法據此當證明被告公司有破解該防盜拷措施。依系爭鑑定報告附件一記載「視窗訊息顯示Flash ROM Information Cannot be displayed due to passkey match failure,亦即若下載的檔案與此FPGA解碼Key相同,才能看到FPGA內部的訊息,…若解碼Key不同時,是不能看到FlashROM的內容…」、「不同解碼key的燒錄檔燒入到FPGA時會發生錯誤,此時視窗顯示Failed to match passkey」(本院卷一第396至398頁)之內容,對照系爭機板進行驗證(verify)、燒錄(program)檢測後,視窗雖出現「Failed to match passkey」之內容(本院卷一第374、387頁)。然依前述說明可知,僅能證明檢測機關所輸入之解碼key與系爭機板FPGA內所存之解碼key不一致,而無法進行驗證與重行燒錄,但能取得系爭機板之FPGA驗證碼、設計名稱及燒錄方法等資訊(本院卷一第379頁)。換言之,經上開檢測結果,僅能證明系爭機板FPGA之解碼key、驗證碼等資訊,與新機板之解碼key、驗證碼不同,但無法得知該不同是否係因解碼Key曾遭破解或竄改而造成,亦或因系爭機板在燒錄當時所設定的解碼Key及所採用的燒錄方式與新機板不同,而導致解碼key、驗證碼不同。故原告既無法證明系爭機板FPGA之解碼key、驗證碼等資訊,與新機板之解碼key、驗證碼不同之原因為何,自無法認定被告公司有竄改系爭機板上之系爭軟體,進而將竄改後之軟體重製於系爭機板而侵害系爭圖片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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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要旨:
依卷內其他證據並無法證明附表所示歌曲係被告自行灌錄,或被告明知出租交付金嗓伴唱機予何○○之時即已灌錄於伴唱機中,且被告既有取得金嗓公司所出具之版權保證書及聲明啟事(偵卷第47至49頁),實難遽認其自二手市場購得之伴唱機內一定會存有未經合法重製之歌曲,進而謂被告有預見之可能。縱告訴人事後蒐證時發現上開歌曲於已存在於金嗓伴唱機中,惟告訴人取得專屬授權之當時,被告並未持有或保管已出租之金嗓伴唱機,且在金嗓伴唱機之點歌本亦無如附表所示歌曲編號可供點播,故被告在出租期間就算收到告訴人要求授權通知之訊息後,未再查證其出租之金嗓伴唱機內歌曲是否均為合法授權歌曲,實難認被告可預料已出租予何○○之金嗓伴唱機存有未經告訴人授權之上開歌曲,且此結果之發生不違背被告之本意,並無法認定被告有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不確定故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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