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吳尚昆

名人在社交網站貼自己的照片卻被攝影師控告侵害著作權的案子越來越多,本文介紹最近發生在名模身上的案件,雖然尚未判決,但值得關注。(更新:依照The Hollywood Reporter的報導(2022/4/13),這個案件和解了,但和解條件未公開。)

先前名模Gigi Hadid在自己Instagram帳號貼照片被訴侵權的案子就受到關注,不過這案件因為原告在起訴時雖已向著作權局提出登記申請,但還未取得登記證明,依循2019/3/4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的見解,法院認為原告起訴不符合美國著作權法第411條的「登記」要件,駁回原告起訴。(XCLUSIVE-LEE, INC., v. JELENA NOURA “GIGI” HADID, 1:19-cv-00520 (EDNY).)。

(聯邦最高法院Fourth Estate Public Benefit Corp. v. Wall-Street.com, 586 U.S. _ (2019)判決認為美國著作權法第411條(a)的「登記」,是指「完成登記」而非「申請登記」。詳細介紹請看這裡

Gigi Hadid的原始貼文,今已移除

接著是Emily Ratajkowsk案件。名模Emily Ratajkowski 在演出電影〈控制〉中的小三後,聲名大噪,新聞不斷,網路看到的大多是她火辣的照片。她最近利用〈Vogue〉雜誌封面「宣布」自己懷孕,也引發一陣騷動。

這張圖片的 alt 屬性值為空,它的檔案名稱為 截圖-2020-11-10-下午1.19.07.png

話說2019/9/13 ,Emily Ratajkowski 在紐約的花店買花後,走在回家的路上,名模走著走著,把花放在前方,將自己的臉躲藏在花的後面;名模這一路被攝影師Robert O’Neil跟拍了至少9張照片(當然沒得到名模同意 ,攝影師把這些照片授權給了每日郵報 (Daily Mail)刊登。

這裡可以看更多照片

Emily Ratajkowski在媒體上看到這些照片後,將臉被花遮住的這張照片下載後,加上了「mood forever」,發文到自己Instagram帳號

攝影師Robert O’Neil看到了Emily Ratajkowski發文後 ,在2019/10 向紐約聯邦法院起訴,主張名模侵害其攝影著作權,應負賠償責任。( O’Neil v. Ratajkowski et al, 1:19-cv-09769 (S.D.N.Y.). )

這個案件雖然尚未判決,但Emily Ratajkowski的律師所提出的主張,在名人利用社交網站引發著著作權爭議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簡單介紹如次:

1.名模的律師主張攝影師的照片欠缺受著作權保護的創作性

攝影師只是偶然的遇到名模,並不是根據任何形式的創意所選擇時間或地點來拍照。而且攝影師無法無法控制這位名模「服裝、表情、姿勢、化妝、動作、位置、她所持的東西或照片中的其他人」等。 

2. 退步言之,縱使攝影師的照片受著作權保護,Emily Ratajkowski對於照片的使用符合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因為她對照片創造了一種新的意義及目的,又在照片添加了標題「mood forever」,以評論自己身為名人在狗仔隊不斷關注下的經歷(選擇貼出遮住臉的照片,表達不願被拍照的壓抑感受),而且Emily Ratajkowski也沒有因為使用此照片而或有商業上利益。這樣的使用應該屬於「轉換性使用」而符合「合理使用條款」。律師還強調,Emily Ratajkowski所發布的照片並未顯示她的容貌、穿著或與誰在一起,所以她的Instagram貼文的目的及用途是「評論」,而非「插圖」。

3.攝影師應無損害可言,因為這張照片遮住了名模的臉,這張照片的價值極低,授權機會也少,原告起訴實無損害可言。


筆者認為,上面的辯護主張,基本上都是著作權爭議常見的抗辯侵權理由。第1點創作性問題可能不太容易被法院接受。但第2點關於合理使用的論述頗有意思,就名人的社交網站發文而言,不太容易說完全無商業意圖,尤其藝人藉由私生活吸引眾人眼光或製造話題,對其「市場價值」增損效果如何,有許多討論;而基於評論、心得、隱私或感觸的「轉換性使用」似乎也可以用更寬容的角度看待。

更新:依照The Hollywood Reporter的報導(2022/4/13),這個案件和解了,但和解條件未公開。

名模、社交網站與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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