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一則最高法院判決,本判決是關於電動自行車的設計專利侵權案件,一審原告敗訴,二審原告勝訴,三審廢棄發回,最高法院指出設計專利侵權的比對與判斷要注意「普通消費者採購觀點」及「整體觀察、綜合判斷」,並以「容易引起普通消費者注意的部位或特徵」為重點。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87號民事判決
要旨:
㈠按設計專利侵權之比對與判斷,應以「普通消費者」選購相關商品之觀點,就訟爭專利權範圍的整體內容與被控侵權對象中對應該專利之設計內容進行比對,據以判斷被控侵權對象與訟爭專利是否為相同或近似物品,及是否為相同或近似之外觀。故其判斷主體應為普通消費者,即對於訟爭專利物品具有普通程度之知識及認識,而為合理熟悉該物品之人,經參酌該物品領域中之先前技藝,能合理判斷被控侵權對象
與訟爭專利之差異及二者是否為近似設計,但非專家或專業設計人員等熟悉訟爭專利物品領域產銷情形之人。又判斷被控侵權對象與訟爭專利之外觀是否近似,應以「整體觀察、綜合判斷」之方式,直接觀察比對訟爭專利之整體內容與被控侵權對象中對應該專利之設計內容。亦即係依普通消費者選購商品之觀點,以肉眼直接觀察訟爭專利圖式之整體內容與被控侵權對象中對應該圖式之設計內容,考量每一設計特
徵之異同(共同特徵與差異特徵)對整體視覺印象之影響,且以「容易引起普通消費者注意的部位或特徵」為重點,再併同其他設計特徵,構成整體外觀統合之視覺印象,判斷被控侵權對象與訟爭專利之差異,是否足以影響被控侵權對象之整體視覺印象。若差異特徵不足以影響被控侵權對象之整體視覺印象,應認定二者之外觀近似;若差異特徵足以影響被控侵權對象之整體視覺印象,應認定二者之外觀不近似。
而「容易引起普通消費者注意的部位或特徵」因容易影響整體視覺印象,故應賦予較大之權重。所謂容易引起普通消費者注意的部位或特徵,包含訟爭專利明顯不同於先前技藝之設計特徵、正常使用時易見之部位。
㈡依系爭專利申請案之公告,本案之創作特點為「本創作之電動自行車具有一車體及二裝設在該車體上的輪體,該車體具有一車架及裝設在該車架上的一前叉架、一把手、一座墊、一驅動組件,該車架具有一概呈L形的前端部、一後端部及一介於該前端部與後端部之間的踩踏部。該前端部安裝一車燈架、一車燈及二方向指示燈,該車燈架是在二平行設置且概呈L形的框桿上銜接一概呈長圓形之環圈件,且該環圈件內部連結多數橫桿。該後端部具有一呈彎弧狀的座管及一呈倒U形且銜接在該座管一側的後叉架,該座管頂部後側也設有一煞車燈及二方向指示燈,該後叉架裝設有後輪體,該踩踏部的後端與驅動組件銜接。本創作整體呈現出流暢、協調、平衡的視覺感受」(見第一審卷一第58頁)。本案與系爭專利公報引用之參考文獻西元2004年10月11日公告之第D100737新式樣專利(即附圖十八編號2)所揭露之新式樣內容,似均以一車架、一前輪、一後輪、一座墊、及一龍頭車架;該車架前端與龍頭車架樞接、後端與後輪相結合,於後輪前方車架上設有一踏板、上方設置座墊;該龍頭架體下端與前輪相結合,且車架主要係L型架體,座墊主要係箱形座墊為外觀造形基礎構成。不過本案「車架後端形成一U形架體,於該U形架體內緣之車架上設有一踏板、上方設置座墊;該座墊係略呈半橢圓箱體狀;該龍頭架體前方設置一車燈架」,該造形特徵在上述先前技藝中並無揭露,兩者的造形處理具有明顯差異。果爾,系爭專利與先前技藝明顯不同者似為「車架後端形成一U形架體,於該U形架體內緣之車架上設有一踏板、上方設置座墊;該座墊係略呈半橢圓箱體狀;該龍頭架體前設置一車燈架」,其創作特點冀求透過上開諸多設計使整體外觀呈現出流暢、協調、平衡的視覺感受,而非僅著重於車架本身。

㈢普通消費者選購電動自行車商品時,著重其使用功能及整體造形,而車架主體前、後端部、車燈於普通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時,均可輕易目視及之,且該等部位攸關電動自行車整體造形之觀感,自為普通消費者選購考量及注意之處,均屬正常使用且容易注意之部位。系爭專利之創作特徵,似位於電動自行車之車架主體前、後端部、車燈等部位,而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之差異特徵g.、h.、i.、j.、k.、l.,均位於前開部位,且與系爭專利有明顯差異。則依普通消費者選購商品之觀點,以「整體觀察、綜合判斷」之原則,直接觀察比對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整體視覺印象,能否謂系爭產品外觀之整體視覺印象與系爭專利近似,非無再事研求之餘地。乃原審未詳予究明,以一般自行車成本最大者為車架,而電動自行車成本佔比除電池與傳動系統外,以車架為最大,且車輛產業慣例以車架決定車款,而認車架主體為「容易引起普通消費者注意的部位或特徵」,至前開差異特徵因位於車架主體前、後端部,面積甚小,不足以影響系爭產品整體視覺印象,認定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之外觀構成近似,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範圍,而為上訴人不利判斷,自有可議。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487 號民事判決

[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08第4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