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日舜專利師(本會理事)

爭點

請求項禁止讀入、均等侵權、逾時提出證據之爭議

判決字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96號

系爭專利

發明專利I558473

系爭專利請求項及系爭產品

請求項21

  • (特徵21A)一種全自動浸甩塗覆機,至少包含:震動送料設備1、秤重設備2、料桶輸送設備4、進料台5及浸甩塗覆設備6,
    (特徵21B)其特徵在於進料台5之移動座51與料桶座53之間設充氣元件54
    (特徵21C)當料桶3輸送設備的第一取桶元件將料桶3送達並放置於進料台5之料桶座53上方時,前述充氣元件54係呈扁平狀,以利於移動座51將料桶送入浸甩塗覆設備6,待到達定位後,前述充氣元件54即被充氣變大,足以將料桶座53及料桶3向上撐起小段高度,讓浸甩塗覆設備6之旋轉離心元件63得以抓取料桶3後,前述充氣元件54即可洩氣,讓料桶座53降低些許高度,方便讓移動座51與料桶座53移出浸甩塗覆設備6。


系爭專利圖式及系爭產品

兩造攻防

原告主張:系爭產品落入請求項21之權利範圍
請求項21未對充氣元件的外觀形狀細節做任何進一步限定,系爭產品之充氣元件與請求項21之充氣元件係以實質相同的方式,執行實質相同的功能,而得到實質相同的結果(利用充氣元件之充氣及洩氣功能使料桶座快速完成短距離的升降操作之目的),故兩者構成均等,故系爭產品已對請求項21構成均等侵權。

被告主張:
系爭產品未落入請求項21之權利範圍
請求項21之充氣元件應為形體能大小變化之軟質氣囊狀的物件,而系爭產品之充氣元件為伸縮動力元件(氣壓缸),透過壓縮氣體以推動部分元件直線移動的機械裝置。因此兩者並不相同,系爭產品未落入請求項21之權利範圍。
系爭專利21項不具進步性
民事答辯第九狀提出「乙證5」、「乙證5及乙證3B之組合」可證明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

法院判決

系爭產品未落入請求項21之文義範圍
系爭產品充氣氣壓元件的為作用狀態,並不等同於請求項21充氣元件的扁平狀,因此,系爭產品未為要件編號21C所文義讀取。

系爭專利落入請求項21之均等範圍
技術手段:系爭專利利用充氣元件充氣後由原扁平狀到充氣變大狀態,而撐起料桶,此與系爭產品利用充氣氣壓元件充氣後,由未作用的初始狀態到呈升起狀,而撐起料桶,兩者皆屬利用氣壓用使充氣元件(或充氣氣壓元件)產生變化的技術,可謂係實質相同技術手段之應用。
功能而言: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皆係利用壓力變 化來達到料桶座可隨充氣元件(充氣氣壓元件)作用 而上升的功能,因此,二者所具有的功能完全相同。
結果而言: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藉前述技術手段使料桶得以被撐起,故二者所產生的結果完全相同。
綜上所述,系爭產品落入請求項21之均等範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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