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  #一般個資   #特種個資  #理科太太 #家事案件個資法 #法律小品                                         

作者:葉玟妤律師

報載,理科太太在2021年12月中旬與丈夫John調解離婚,雙方剩餘財產分配由法院審理中,理科太太未經丈夫John同意就向醫療機構取得對方的病史、用藥紀錄等資訊,事後還將資料提供法院。理科太太的經紀人則駁斥這項說法,指出目前理科太太尚未收到地檢署相關文件,報載資訊明顯事實錯誤,理科太太從未違法蒐集病歷資料。不久前, 睛視媳婦與前夫的離婚官司中,也涉及個資法問題,但未被起訴。

兩位名女人,都是與前夫的婚姻問題涉訟,為何理科太太成立個資法犯罪,睛視媳婦黃宥嘉沒有成立個資法犯罪呢?

個資法中所謂的個人資料是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至於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這幾種個人資料是屬於「 特種個資」, 「特種個資」會涉及更私密的隱私,所以「特種個資」的保護比一般個資更嚴謹。

睛視媳婦黃宥嘉被前夫控告違反個資法,因為黃宥嘉在節目中說前夫精子少,所以不容易懷孕,而且還說出前婆婆的名字被前夫提告。睛視媳婦在偵查程序雖然被起訴,但是到了法院端,第一審法院判決無罪。第一審法院的理由是黃宥嘉並沒有調閱前夫的病歷,只是依自己的醫學專業判斷。從這樣的案情來看,黃宥嘉雖然在節目中說前夫精子少,但是並沒有提出相關具體的資料公諸於世。

但是在理科太太這件,報載,理科太太未經丈夫John同意就向醫療機構取得對方的病史、用藥紀錄等資訊,事後還將資料提供法院。這個部分的確有疑義!即使是夫妻,沒有獲得對方的授權,不能去調閱另一方的病歷資料這種特種個資,更何況拿出來作為呈堂供物?  而且依據報載情形,理科太太是以何種名義能夠取得到前夫的特種個資? 也是有疑問。除非是訴訟上請求調查證據,由醫院提供之資料得知前夫之病史,否則訴訟外非法拿到的資料,會自己提出來非法取得之資料作為呈堂證據嗎? 如果真的是這樣,理科太太本身就先觸法了。

特種個資的資料,除非是由當事人本人自已提出,其他人要知道特種個資的資料,最好還是請法院調查證據,如果理科太太真的自己提出前夫的特種個資交給法院,違法蒐集前夫病歷資料,就自己先踩紅線了。

時下個資法盛行,許多時候捕風捉影沾到一點邊,都會被普羅大眾認定是違反個資法。

不是個資法所列出來的項目就理所當然違法,法院在認定有罪或無罪時,都還得經過嚴謹的判斷,而且檢察官與法官的認定也未必相同,所有的案件,還是要等到定讞時,才知道最後的見解。個資法的範圍大可到國與國之間,小可到夫妻兩人之間。理科太太與睛視媳婦的案件,也讓個資法在家事案件的運用上,有更進一步的釐清。

相關法條

個資法第2條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個資法第6條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準用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其中前項第六款之書面同意,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以書面為之。

提供前夫醫療資料給法院違反個資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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