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掃描一則最高法院智財案件判決,該判決廢棄原二審(大)部分判決,重點有:
1.民事訴訟上的「一部請求」與「起訴表明最低金額」不同。
2.純粹上經濟損失並不涵攝在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以權利保護為中心)所保護範圍。
3.原審對於損害計算標準未說明其心證所由生之理由。

【裁判案由】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90號民事判決
要旨:
按所謂一部請求,係指以在數量上為可分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為給付目的之特定債權,債權人僅就其中之一部分為請求,但就其餘部分不拋棄其權利者而言。此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表明最低金額,則係就該條第1項第2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之全部請求所為,兩者概念意義不同。查原審一方面謂厚雅公司起訴時聲明請求宏正公司給付600萬元本息係一部請求,又謂厚雅公司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已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次按民法第184條關於侵權行為所保護之法益,除有同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之情形外,原則上限於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而不及於權利以外之利益,特別是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以維護民事責任體系上應有之分際,並達成立法上合理分配及限制損害賠償責任,適當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目的。所謂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係指其經濟上之損失為「純粹」的,而未與其他有體損害如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相結合者而言;除係契約責任(包括不完全給付)及同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所保護之客體外,並不涵攝在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責任(以權利保護為中心)所保護之範圍。查系爭物品為厚雅公司所有,因系爭假扣押裁定及系爭執行程序而受有跌價損失6,977萬6,647元,為原審確定之事實。則厚雅公司究為何種權利受侵害?抑其所受侵害者為利益?原審未詳為推闡明晰,遽認宏正公司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未免速斷。再按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足以影響判決結果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原審以甲產品計2項,占系爭產品品項共8項之比例4分之1計算厚雅公司所受損害額,惟未說明以品項數占比為計算基礎之心證所由生之理由,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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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3/12第4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