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葉玟妤律師
#跨境電商 #健康食品 #保健食品 #網拍廣告 #原廠文案
網拍所涉及法律問題不是只有著作權、商標法而已。
日本的梅子很有名,日本梅子的相關商品,舉凡梅精,梅酒,梅子蜜餞,都廣受消費者喜愛。
王小姐是個上班族,因為王小姐自已喜歡日本的梅子製品,經常大量採購,久而久之,王小姐興起了自己進貨來賣的念頭,不但可以降低購買成本,還可以賺些外快。王小姐認為這是個利己利人的好事業,於是王小姐從日本進口梅精系列商品,做起網拍生意。
日本梅子商品供貨商告訴王小姐,他們所賣的梅子系列商品很受歡迎,行銷各國,所有的廣告都是由日本總公司提供統一的文案,不允許下游經銷商自已去更改文案內容。要賣他們的商品,全部的商品販售流程和文案內容都必須遵守總公司的規定,不能任意更改,並且把這些要求都寫在經銷合約中。王小姐也想著,所有的商品,廣告,文案,包裝都由日本總公司提供,她只要負責批貨來賣,這樣一來她也省事,不用像其他的電商要自己拍商品廣告,寫文案,為商品做宣傳,做促銷活動等等,一切只要配合總公司就好,爽快的簽了經銷合約。
王小姐本來以為經營跨境電商生意,只要使用原廠提供的文宣資料做廣告,應該萬無一失,非常安全。誰知道王小姐竟然收到了法院的傳票,說王小姐的廣告違法。
王小姐向法院提出她與日本總公司的經銷合約,說明所有的商品及文宣資料,都是由原廠日本總公司提供的,她只是下游的進貨商,對於商品成分和廣告內容都不能更改,她只是單純銷售商品。而且王小姐只是兼差賣梅精,自己有正職工作,不需要故意去更改商品成分或廣告內容,不用昧著良心做生意。
這個案件的問題在「健康食品」這個名詞,雖然「健康食品」這個字詞在日本是一般用語,但是在台灣是法定用語,廣告內容使用「健康食品」這個名詞,違反台灣的健康食品管理法,所以違法。
王小姐的案件發生在民國95年間,王小姐被判刑2個月,可易科處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如果是王小姐的案件發生在現在,依民國109年的健康食品管理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在經營跨境電商時,除了考慮商品本身是否熱銷之外,還要考慮因為各國法律體系不同帶來的風險,以免踩到地雷,得不償失。
台灣健康食品管理法 (民國109年1月15日)
第6條(食品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
﹝1﹞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
﹝2﹞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
﹝1﹞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