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玟妤律師

樂天啦啦隊林襄的網路賣場賣的健康食品,標榜可瘦身,但瘦身兩個字恐觸法,念在林襄初犯可能只罰4萬元,

網紅理科太太,因為代言「子宮頸疫苗自我篩檢套組」,引發醫療器材廣告爭議。「子宮頸癌自我篩檢套組」,被台北市衛生局認定違反《藥事法》,理科太太代言未經核准的醫藥器材廣告,裁罰理科太太與廠商20萬元。

網紅理科太太也曾推出維他命產品,主打將各種營養品縮成一小顆膠囊,宣稱只要「吃1瓶就可抵12瓶」,可能也涉及廣告誇大不實。

網紅直播主與廣告商有合作關係,網紅直播主負責代言,並將廣告刊載於自己的YouTube頻道、臉書,IG等平台,網紅與廠商雙雙獲利豐厚。但是民眾的健康誰來把關?

在傳統媒體時代,多半透過電視和廣播賣商品,例如地方電台賣藥給中老年族群就非常盛行。傳統媒體因為不實廣告而受罰的大多為刊登廣告的廣播電台和電視媒體,以及刊登廣告的廣告主。但是到了自媒體時代,時下流行的商業模式是網紅做業配,直播帶貨,商品漸漸地透過網紅和直播主銷售。網紅和直播主等在網路平台推廣銷售或代銷商品情形日益普遍。

雖然目前對網紅和直播主還沒有明確的定義,但是透過網際網路進行銷售行為,例如FB直播,在網站販售,如果涉及不實廣告違法,就會回到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這個時候受罰的已經不是廣播或電視等傳統媒體,而是網紅或直播主,因為商品是透過網紅或直播主的推薦而賣出去的,不論是在FB,YT,IG, LINE 等社群平台,

有鑑於網紅和直播主等在網路平台推廣銷售或代銷商品情形日益普遍,但也陸續出現代言商品內容誇大不實卻不會受罰,公平會委員會議通過「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修正案,將網紅、直播主等社群網站納入規範,未來來網紅及直播主代銷商品納管。不論身分是賣家或薦證者,如有廣告不實將開罰,可開罰新台幣5至2500萬元。

另外幾個商業模式,例如「聯盟行銷」或「團購主開團」, 雖然表面上看起來似乎不符合公平會對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所規範的網紅或藝人,但是在自己的FB,YT或IG上開團,或用「聯盟行銷」的商業模式買賣健康食品,化妝品等等,未來開團團主或聯盟行銷經營者,是否也應該比照網紅和直播主納入規範?值得主管機關深思。

相關法規

112.2.21公競字第1121460179號令修正發布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廣告不實最重可罰2500萬


有鑑於網紅和直播主等在網路平台推廣銷售或代銷商品情形日益普遍,但也陸續出現代言商品內容誇大不實卻不會受罰,公平會委員會議通過「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修正案,將網紅、直播主等社群網站用戶納入規範,不論身分是賣家或薦證者,如有廣告不實將開罰。

網紅、直播主廣告不實 公平會最重罰2500萬

三、(廣告主一)

事業為銷售商品或服務,於網際網路刊播網路廣告者,為廣告主。

前項所稱廣告主,包含經常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社群網站用戶(例如:部落客、網紅、直播主等)。

四、(廣告主二)

由供貨商與網站經營者共同合作完成之購物網站廣告,其提供商品或服務資訊之供貨商,及以自身名義對外刊播並從事銷售之網站經營者,均為該網路廣告之廣告主。

前項所稱網站經營者,包含部落客、網紅、直播主等。

(三)廣告就贈品(或贈奬或抽獎)活動之內容、參加辦法等與實際不符;或附有條件、負擔或其他限制,未予以明示。例如:直播主為促銷其商品或服務,於YouTube直播抽獎活動廣告,未同時揭露獲獎後,領取獎項資格之限制條件。

網紅代言仙丹神藥裁罰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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