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日舜專利師(本會理事)

設計專利的侵權比對,以普通消費者採購商品時觀點判斷是否近似,判斷依據設計專利主張部分比對系爭產品,分析兩者間的特徵共同部分及特徵差異部分(特徵是指非屬先前技藝)。若兩者不具有特徵差異部份或差異部分沒有特殊視覺效果,兩者就算近似。若當近似度高時,可採三方比對法,判斷系爭產品比較接近先前技藝或是系爭專利,若系爭產品較接近系爭專利,則侵權成立機會高。透過下列案例分析,申請人可以思考是否同一件設計案,可以透過多件的部分設計,藉以不同角度保護專利。反之,若是擔心侵害專利人的權利,可參三方比對法的邏輯,若產品外觀比較像先前技藝(留意是否也有其他智慧財產權),侵犯專利的機會就低。

設計專利侵權基準:

判斷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之整體外觀是否相同或近似,係依普通消費者選購商品之觀點,以「整體觀察、綜合判斷」方式,觀察系爭專利圖式的整體內容與系爭產品中相對應內容,綜合考量每一設計特徵之異同(共同點與差異點)對整體視覺印象之影響,通常以「容易引起普通消費者注意的特徵部位」為重點,並得就設計特徵、視覺重點及具變化外觀之設計三種類型予以考量,綜合判斷兩者是否構成相同或近似。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訴字第2號判決

本案系爭專利跟系爭產品都是漱口水瓶,屬於相同物品。

下列列表比對特徵同異點

  • 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之外觀共同點特徵即上述a至d 部分之「長扁狀的瓶體」、「向上凸伸之瓶嘴,該瓶體上段 形成有一向左、右側凸出之聳肩部」、「瓶體下段形成有一先外擴後收束之下擺部」、「瓶體之前、後端面之中央處分 別形成有一圓弧面」,實屬一般包裝漱口水瓶所習用之造形設計。 而系爭專利之「該瓶體左、右兩側呈相對稱之連續彎折狀」部分是相當明顯彎折凸出之設計,則未見於原告所提出之相關先前技藝,堪認屬於系爭專利明顯不同於先前技藝的設計特徵。 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之外觀差異點特徵,依普通消費者購買或使用時之角度觀之,瓶體正面、背面、側面及俯視面係設於包裝漱口水瓶之明顯位置且佔有一定的視覺面積,該等視面佔有重要部位,是屬該物品「正常使用時易見的部位」,必然會對該處設計特徵施以相當注意;是以上述e、f、i之差異點特徵,已使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二者在整體外觀有明顯差異。(摘錄判決內容)

本案是否近似分析

基於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之共同點特徵僅係習知包裝漱口水瓶所普遍使用之造形設計,縱二者之共同點特徵部分「瓶體兩側具有明顯凸出的連續彎折狀」為系爭專利明顯不同於先前技藝的設計特徵,但系爭產品尚有與系爭專利明顯不同之差異點特徵,且該等差異點特徵皆屬「容易引起注意的部位或特徵」,經整體比對、綜合判斷前揭諸特徵對於整體視覺印象的影響後,該等差異特徵已足以使系爭產品之整體外觀與系爭專利產生明顯區別,其二者並不致產生混淆之視覺印象,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之外觀不相同亦不近似。

本案不需採三方比對法

所謂三方比對法僅係用以輔助判斷系爭專利之設計與被控侵權對象是否近似之輔助分析方法,如被控侵權對象與系爭專利之差異相當明顯,致其整體視覺印象不同時,即毋須考量被控侵權對象或系爭專利與先前技藝之近似程度。

設計專利侵權比對方式:介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訴字第2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