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日舜專利師(本會理事)

判決字號:最高行政法院 111年度上字第872號判決

系爭專利:M578112真空汲取瓶

爭點:進步性判斷中一體成形與個別元件是否屬於簡單置換

系爭專利進步性判斷:

系爭專利解決技術問題:

本創作之主要目的在於提供一種真空汲取瓶,於瓶體處設置真空汲取裝置來將瓶體裝設的內容物定量地汲取出來供使用者使用,且可有效隔絕外界物體汙染尚未使用的內容物,於操作上十分便利,亦可提供較佳之保存環境予內容物。

  • 系爭專利與先前技術之差異技術特徵
  • 原告主張:個別元件製造生產容易,不用整體更換

原證據2未揭露、教示或建議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差異特徵1即「該汲筒插接組合定位於該座體」…系爭專利因此各別構件之結構單純,製造成型上容易,可依需求應用不同汲筒或整體汲取機構,且當汲筒及座體任一者損壞時,無須整體更換,且該彈性件之兩端分別彈抵於該汲筒及該壓件之間,因此汲筒頂部會常態受到彈性件向下彈頂作用力,汲筒之部側具有常態靠抵汲筒之筒身趨勢,因此汲筒頂部與筒身不會發生脫離,結構較穩定,具有證據2無法預期之功效等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行專訴字第12號行政判決參照)。

  • 法院見解:分別結構與一體成形為簡單改變

證據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差異僅在於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汲筒插接組合定位於該座體」(即差異特徵1)與「該壓件與該中空推桿相互連接,該彈性件之兩端分別彈抵於該汲筒及該壓件之間」(即差異特徵2)。就差異特徵1,兩者差別僅在於證據2之安裝筒與蓋體為「一體成形」之單一結構,系爭專利請求項1則將單一結構拆解成兩個需要「插接組合」之結構,乃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為之的簡單改變,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872號行政判決參照)

「況參以系爭專利說明書所欲解決問題,僅係在創作一較佳具有保存性、操作方便之真空汲取瓶,避免瓶裝內容物的汙染問題,且便於攜帶、收納;至於原告所主張該內部構件製造、成型上有無較容易或損害時無須整體更換等,並非系爭專利申請時欲解決之問題,自不得作為審查進步性時判斷是否具有無法預期功效之標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行專訴字第12號行政判決參照)。

  • 結論

實務上很常遇到申請人說,我的申請專利是一體成形,以前的技術都不是,所以具有進步性。由此判決可以清楚瞭解,法官在判斷進步性時,認為在一體成形或分別元件的差別是屬於簡單置換,原因是在於一體成形的優缺點均大同小異。因此假設欲申請專利的其中一請求項中,差異僅在於一體成形上,建議申請人須提出更多說明或是佐證,具有技術上的難點,以及無法預期的效果(並非本案所列舉的穩固或製造難度等可預期效果),並在說明書中詳述內容,才能提高核准的機會。

進步性判斷「一體成形」特徵之案例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