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訪/整理:張凱娜(本會副會長)
大學念了兩年哲學,再降轉法律系的葉玟妤,畢業後工作幾年拿到獎學金赴英取得傳播碩士,後再投入智慧財產權領域至今已逾25年,是相當資深的實務工作者。她不但專長打訴訟,對於相關的教學研究也是眾所皆知。究竟是什麼原因能持續吸引她在此領域不斷投入,又,在過往辦案的過程中,有哪些令她印象深刻,值得與我們共享的故事呢?
問:您在智慧財產權領域工作了近30年,接觸過大大小小的案例,也從事了多年的教學及研究,很想聽聽您談談智慧財產權領域的「魅力」及困難處。
智慧財產權領域的「魅力」及「困難處」就是科技;且「魅力」及「困難」是一體兩面的事
答:智慧財產權領域的「魅力」及「困難處」就是科技。在法律的領域中,智慧財產權是跟著科技而變動的法律。當有新的媒體或科技出來時,就會有新的議題出現。2000年時 「.COM」 的出現,帶來巨大的變革,各行各業受到影響;從一開始,大家不知道怎麼因應科技的變化帶來的新議題,到現在共存共榮;而元宇宙的出現,又會為世界帶來什麼改變? 真是令人期盼!
問:您是少數攻讀「傳播」領域的智慧財產權律師,而在此高科技時代,的確傳播與智慧財產權領域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可否談談您覺得當今我們該在傳播領域中規範哪些事項,以避免侵犯他人的智慧財產權?
媒體傳播領域與智慧財產權習習相關,隨科技進步,引發了各樣的新議題
答:傳統的智慧財產權是包裹授權,不管你用不用得到,要買就是買一整包商標或專利,連著作權都是包底制的(有最低採購數量)。媒體傳播領域與智慧財產權習習相關,從早期平面媒體(報紙)到電子媒體(電視廣播),數位匯流(編者按:Digital Convergence,指的是傳統媒體的數位化。例如個人電腦出現的時候,純文字文件是首先被數位化的標的。緊接著,圖像從簡單的插圖到後來的照片等也開始數位化。而數位音訊則是從單一的蜂鳴聲轉變成複雜的音效編碼。)之後,網路媒體形成新的秩序。舉例而言,以往平面媒體時代稿費的計算是按字計酬,數位時代便有不同的計酬方式(例如載具授權,依不同媒介計算,例如報紙,網路是不同載具,依不同媒介計算費率;同樣是音樂素材,手機鈴聲歌曲的費率計算式與公播音樂的計算式也不同,廣告音樂又是另一種算法,廣告中的Jingle(例如,有7-11真好,we are family) 也要另外計費。這些幾乎是每年都要談判或調整費率的。音樂方面,公播音樂的費率,也因為所有媒體都在網路世界都有官網,現在媒體營運成本要付的費率最起碼是公播+公傳的價格(編者按:就是除了公開播送外,也因透過網路來傳輸,所以還有公開傳輸的費用)。網路科技世界太迷人,有新的科技(媒體)出現,就有新的遊戲規則。再如以前照片、影片、音樂、畫作等素材的授權或交易價格的算法,和現在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質化代幣)的畫作、影片授權、買賣交易價格的算法,也是完全不一樣。
再者,科技發展不斷變動中,授權或盜版的形態也數位化了,授權和侵權的價格計算方式也會跟著改變。例如2000年「.COM」出來時,大家都不知道怎麼計算價格;20多年來漸漸形成了市場的交易秩序。可是當新的媒體媒介,例如「元宇宙」(metaverse,是一個聚焦於社交連結的3D虛擬世界之網路。元宇宙主要探討一個持久化和去中心化的線上三維虛擬環境。)出來時,想買或想賣的人也不知道怎麼去計算才是合理的價格,這些都是需要經過一定時間的市場機制運作後才能得到數據。
雖然使用自己的原創是避免侵權的王道,但媒體的盛行是趨勢,很蠻難避免使用到他人的素材
避免侵權的王道就是全部自己的原創,不要使用他人的素材,然而這是不可能的。「魅力」及「困難」是一體兩面的事。新的媒介和交易機制的出現,就跟電玩遊戲越級打怪一樣,因為有「困難」可以挑戰,所以才有找出讓它蓬勃發展的「魅力」。當某個領域己經沒有困難了,也表示過度成熟,即將邁入衰退期了。例如過去三台時代,無線電視台占領了台灣電視史數十年;但當有線電視出來後,剛開始也經歷了一段戰國時代,經過多次的分併整合,形成穩定的交易秩序和市場後,自媒體出現了;所有的節目在YouTube都有,就愈來愈少人要訂閱有線電視了。過往有線電視花了很長的時間做垂直(系統台與頻道上下游)整合。整合完不久,自媒體出現了,現在正當道,大家可以在自媒體上看到所有節目,有線電視的訂戶數當然逐漸減少,這是趨勢,不是任何人的錯,也不是任何促銷活動可以改變局勢的。
問:您多年的實務工作中,想必接觸過不少令你印象深刻的案例或故事,是否能稍微述說一下讓我們學習呢?
音樂領域的授權議題是最複雜最傷腦筋的
答:音樂素材最難處理,到現在還是所有使用者的痛。台灣的音樂集體管理組織多年來與需要使用音樂的產業,每年為了使用費率的問題跟不同的團體談判,近幾年雖己經整合成統一由MU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處理了,但到目前為止,很多國家處理音樂授權的問題,還是會透過一波又一波不斷提訴訟,挑戰當地的司法見解。
問:對當今想投入智慧財產權領域的新興學子,不知您可否提供一些個人的經驗供他們參考學習嗎?
智慧財產權在法院的訴訟中是處理個案侵權有無和賠償金額的問題,智慧財產權用在產業中則是處理業務營運問題,需考量整個營運面,法律為輔,業務為主,這兩者對法律工作者都是很好的歷練
答:傳統的智慧財產權法律工作是以申請案和侵權訴訟為主,在產業裏是以合約及授權機制為主,雖然是同一個領域,但卻是不同的工作內容。
智慧財產權領域,以往集中在商標專利事務所,大部分是做商標專利申請案,或者在律師事務所做訴訟案;如果有機會進入產業,會有更深度的學習機會。在產業裏都是商用為主,商業使用有非常複雜授權機制的挑戰;例如,為了讓Youtube這些自媒體在電視上出現,把電視雲端化,在客廳可以看雲端上的Youtube,比手機追劇好看太多了。但是處理幕後的授權問題很棘手,要非常深度的自學。還有處理素材的問題,例如為了商用的音樂素材,每年的費率談判,與個案的音樂訴訟,是截然不同的攻防方式。智慧財產權的訴訟,是在個案,只拘束個案,個案中,不同法官不同審級會有不同見解。而智慧財產權用在產業中,是處理做生意必須解決的業務營運問題。訴訟比較集中在個案爭點有無理由,對某些爭議問題法院有個案的見解。然而在產業必需考量的是整個營運面。不論是上下游整合,或是水平合縱連橫,都攸關營運成本。訴訟成敗影響個案,商業決策成敗影響營運。對法律工作者來說,這兩者都是很好的歷練。
從2000年,「.COM」出現在這個世界,各行各業都開始改變。2010年開始,電子商務,電信,有線電視,頻道,系統台,經過水平及垂直整會,逐漸形成數位匯流的趨勢。數位匯流之後,改變了智慧財產權授權及侵權的模式。
以我參與過的三個階段的授權/侵權案為例:
最原始的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是抓盜版,大概在諸葛亮的歌廳秀錄影秀時代,因為歌廳秀盛行,那個時候錄影機問世,錄影帶出租店最熱銷的是諸葛亮的歌廳秀系列,熱賣又供不應求的情況下,盜版的興起是正常的現象,當時大家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認知就是抓盜版。
到了2000年,智慧財產權的爭議在於授權,以飛利浦光碟技術授權案為例,在這個階段是技術授權的爭議。那個時候光碟興起,對時智慧財產權的授權,是採取所謂的包裹授權,台灣是當時光碟主要的製造國,不論你需要或不需要的專利,全部包成一整個組合一起授權。在當時新竹科學園區,為了光碟要使用的技術授權,面臨美方強大的包裹授權壓力。科學園區的廠商也合作在公平交易委員會就光碟案延伸的技術授權問題打了漂亮的一戰。
20年後,「.COM」己經演進到數位匯流,為了因應匯流後小而美的趨勢(例如手機鈴聲),授權模式也從大企業大廠商的包裹授權,權利金也演變成小而美的個人授權模式。例如下載一次多少錢? 或者依使用期限之不同有不同的費率。例如當你在換手機或續約時,常常會有一段時間來電鈴聲免費的優惠活動。授權型態與費率跟著不同的媒介與科技不斷改變中。數位匯流開始後,侵權模式也有所變化。例如以往有線電視(第四台,公開播送)的侵權,因為技術上是走電線電纜,所以侵權是去查扣機房。現在查扣第五台(例如台灣電視大陸看),技術上是透過網路(公開傳輸)付費內容的訊號,例如IPTV,利用寛頻網路作為介質傳送電視信息,這個階段要抓盜版侵權,是查扣電腦旅館,不是放置電線電纜的機房。所以授權與侵權的定義,手段,都是隨著技術的演進而不斷變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