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蔡億達律師(本會副秘書長)
關於專利侵權案件,損害賠償計算方式的選擇會決定整體訴訟策略的走向。
一、損害賠償的原則與計算方式
民事訴訟的損害賠償範圍原則上皆以民法第216條第1項「填補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原則。然上述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是基於「侵害實體財產」的邏輯訂定的,而專利權具有無體性,專利權人的損害有時難以具體化,因此專利法第97條另外設計三種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分別是:
1.差額法: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2.所得利益法: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3.合理權利金法:依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
二、計算方式的利弊分析
基於營業秘密的考量,專利權人通常不願意主動揭露「所受損害」的金額。且「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專利權人主動負起舉證責任證明自身的損害,並不是最聰明的選擇,故民法第216條第1項並非專利權人的最佳選項。專利權人的營業額通常也不會因為侵權人的侵權而大幅滑落,故「差額法」也不是首選。又所謂的「合理權利金」是以「假設談判法」為前提,即「假設雙方於侵權行為開始前談判,雙方合意之權利金」。但專利權人在提起訴訟時,已花費不少時間精力蒐證,也支出一定的訴訟費用與律師費,竟然還要假裝什麼都沒發生,提供侵權人一個合理的市價,想必會有「法律鼓勵侵權」之感。故專利權人首選的計算方式通常是「所得利益法」。當然,因為個案情況不同,採取何種計算方式最為有利,需按個案情況專業判斷。
另外,選擇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是原告(即專利權人)的權利(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36號民事判決),被告(即侵權人)不能選擇戰場,只能應戰。
三、所得利益的算法
專利法第97條所謂「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意指「侵權產品的銷售額扣除直接成本」,即會計學上所謂的「毛利」。而間接成本如租金、修繕、零件保養、保險費、權利金等成本及費用,非屬製造侵權產品之成本及必要費用者,均不得自銷售額中扣除(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專上字第38號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專訴字第64號民事判決更進一步限縮「直接成本」的範圍,認為:「法律帶有濃厚之倫理色彩,與會計學之無色彩中性特質之間具有相當大之差異存在,是從事具有反社會性與反倫理性之行為而支出之成本與費用,縱令在會計學上可評價為直接成本,然於法學上亦不能承認其為直接成本而自侵害人所得利益中扣除…專利法第85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成本與必要費用,除具有趨近於會計學上之直接成本外,尚具有等於或小於會計學上直接成本之特性。」意即,法院認定的「所得利益」通常只會比毛利高,不會比毛利低。
四、合理權利金的算法
在某些情況下,專利權人只能退而求其次,請求侵權人賠償合理權利金,例如侵權人的毛利率極低,或是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的情況。專利法的侵權行為時效為兩年,若專利權人於知悉侵權行為起兩年內未向侵權人提起訴訟,或侵權行為發生後十年方提起訴訟,專利權人將無法依專利法提起侵權訴訟。此時專利權人尚可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向侵權人索要「無法律上之原因所受之利益」。而「合理權利金」通常可視為「侵權人應支出給專利權人,但未支出的金額」,可作為侵權人無法律上之原因之所受利益的計算基礎。
五、其他個案考量
以上是最單純的狀態下,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但實際發生的案例會有許多變化。因此在計算損害賠償金額時,依個案不同,考量的點也不同。以下僅針對「專利貢獻度」及「專利價值依時間遞增或遞減」的問題略做說明。
若侵權產品使用到數項甚至數十項專利,在計算損害賠償金額時需額外考量「專利貢獻度」的問題。「專利貢獻度」一詞未見於法律明文,但在專利法第97條的修法理由中已可見其蹤跡。該修法理由謂:「專利並非必然是產品市場之獨占,侵權人之所得利益,亦有可能是來自第三者之競爭產品與市場利益,非皆屬權利人應得之利益。另一方面如果侵權行為人原有之通路或市場能力相當強大時,因為侵權而將該產品全部收益歸於權利人,其所得之賠償顯有過當之嫌」。立法者認為當專利對於產品的銷售僅有部分貢獻時(即該產品並非因該專利而獨占市場),不能將販售侵權商品的所有利益皆歸予專利權人。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民專訴字第 36 號民事判決則進一步指出:「法院於認定侵害專利權之損害賠償金額時,應否計算被侵害之專利權對於侵權產品整體價格之貢獻度時,應考量專利技術對於該產品整體所產生之效用增進、消費者之購買意願、市場一般交易情形等因素決定之…專利技術對於侵權產品價格之貢獻度,除了技術層面之考量(例如該專利技術對於提昇產品功能之助益為何?係增進產品之主要功能或附隨功能?欠缺該專利技術,該產品是否仍能達成主要之功能)之外,尚涉及經濟層面之考量(例如該功能之增進是否足以影響消費者之購買決定?專利與非專利元件在物理上或觀念是否可分?可拆分之元件是否可單獨成為交易客體?一般交易習慣等),並非簡單之數學問題。」專利貢獻度如何認定,有賴鑑定機關依個案分析。需注意的是,關於專利貢獻度的比例,因為對被告有利,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因為科技不斷進步,專利的價值可能隨著時間遞減,也可能因為產品市場的蓬勃發展而遞增。因此合理權利金的計算基礎應盡量接近侵權行為發生的時點,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民事判決「擅自實施他人之專利財產權,使用人所能獲得利益,應依其實施該專利,於客觀上所能獲致之實際利益為計算標準,而非逕以專利權人所受短收授權金之損害為判斷依據。原審以被上訴人98年間所制定,包裹授權含系爭專利在內共199 件專利之空白系爭授權合約中,約定之授權金,作為判斷上訴人自92至101年間,無法律上原因實施系爭專利,應返還利益之唯一計算依據,不僅於時間上有相當落差,且上開計算所得數額,與被上訴人因上訴人未支付對價(授權金)即使用系爭專利而受之損害額,是否有所差異,尚待釐清。」可供參考。
最後,專利法第97條另有針對故意之侵權行為規定懲罰性賠償。法院可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超過損害金額以上的賠償,但以不超過已證明之損害金額的三倍為限。
六、結論
損害賠償是訴訟的目的,整體的訴訟策略都必須為了達成(或防止)這個目的而服務。因此,損害賠償計算方式的選擇會決定整體訴訟策略的走向。左右損害賠償金額的因素甚多,需依個案情況以專業考量,無法一言道盡,也無法一概而論。以上僅是針對最常見的狀況略做說明,供各位參考。